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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售,以长盐价;当盐价每斤高于四十文时,则大量抛售,以平盐价。此法是刘晏盐法的继承和发展,因其类似常平仓,故称“常平盐”。
以上诸法皆属禁榷之法,其中蚕盐、两税盐钱、产盐三种,均有田赋附加性质,以后官府只征钱,不给盐,变成了真正的田赋附加。
(六)入中交引法: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辽兵数犯河北,沿边州郡军需不足,因募商人输刍粟入边,叫做“入中”。商人入中后,官府给券(凭证),叫“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或东南盐场或陕西解州、安邑盐池领盐贩运。端拱时(公元988—989年)曾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地里远近,优折其值而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缗钱,或到江淮盐场领取茶、盐,此法又叫“折中”法。后因京师坐商经营“交引铺”,以买盐“引”为业,从中操纵,抑勒盐价,以求厚利,于是折中交引法遂废。
(七)钱盐法: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为解决京师铜钱不足,召募商人入钱京师,然后到指定盐场领盐,按指定区域运贩,不得越界。因其目的在于流通货币,故称钱盐法。
(八)盐钞法: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太常博士范祥针对入中法的弊病,创行盐钞法。即令商人就边郡输钱四贯八百文,售一钞,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此法以产盐的多寡来定售钞的数量。使盐有定产,钞有定额,以免入中(折中)法虚估、浮发之弊,商人也不能侥幸取利,边郡之民免食贵盐,又可免除官卖法的兵民运盐之苦役,盐亦无囤积居奇或壅塞不通之弊,公私为便。盐钞法是我国票盐法之始。范祥死后,官府滥发盐钞,弊端百出,遂废而不行。
(九)引盐法:崇宁间(公元1102—1106年)蔡京执政,变票钞法为长引、短引法。此法以运盐远近和期限长短来确定引的长短。凡距离远,引期为一年者为长引;距离近,引期为一季者为短引。盐商买引之后,自己备办运输工具,贩卖于指定区域。为增加盐课收入,官吏以盐引销售多寡定秩品。官吏为多售盐引,强令百姓购买,民不胜其扰。此法是后世盐引法之滥殇。
(十)南宋赵开变盐法:南宋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变盐法,其法的基本精神是征收盐的附加税。如设置合同场,官卖盐引,并收引税钱,每年输钱二十五文;煮盐户按额煮盐,并纳土产税,土产税增添约九钱四分;所收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半,每引又另纳提勘税钱,其后又增贴输钱等等,此法主要行于四川。
总之,宋朝盐法,时有更易,扰民滋甚。
二、茶 课
宋代茶课,主要是实行专卖制度,只有川、陕、广东的茶允许百姓自由贸易,但这种贸易只能在境内进行,严禁出境。
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实行禁榷法。沿江设置收茶的机构,名为“榷货务”。榷货务凡九处,后京城、建安、襄复州榷货务废置,仅剩六处。又在淮南六州设十三场,六州采茶之民归其统属。官府先付钱给园户,称作本钱,待新茶上市,输茶于官。园户输租之外,量茶征税,如果园户愿以茶缴税,听其自便。这种以茶折税,称作折茶税。江南各地之茶,亦到山场输租折税。所收之茶,由官府趸售给茶商,此即为禁榷法,亦作公卖法。
雍熙之后,因多次用兵于辽,军队馈饷,于是实行“交引法”。令商人入刍粟于塞下,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按市价优折其值,授以“要券”,叫做“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给付缗钱,到江淮领茶及盐。端拱二年,又行折中法,到京师置折中仓,召商输粟京师,优其值,给江淮茶、盐。
禁榷之法实行之后,出现了很多弊病,主要是茶质低劣,以致腐败不可食;官吏掊刻百姓,致使园户弃茶逃亡,官府收利微薄,商人尽获其利,致私茶泛滥,影响国家收入。官、私均感不便。嘉 初(公元1056—1057年)行通商法,允许商人与园户私自交易,只是园户交租钱,以偿边塞籴粮之费。行此法疏利源而宽民力。自此除闽茶外,均行通商,直至蔡京易法。徽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为搜刮钱财以实中都,乃复禁榷法,创行引茶法。由官储给园户本钱,置场种茶、制茶,官尽为收买。中都设都茶场,印茶引,茶商赴官纳钱请引,领引后,凭引到茶场买茶。此法专以刻剥百姓为务,因而茶课剧增。南宋沿用此法。
茶马法也是禁榷法的一种,其制由国家设茶马司,将所收之茶,与少数民族换马。南宋时此法最盛,乾道初(公元1165年),川秦八场,以茶易马九千余匹;淳熙(公元1174—1189年)间,以茶易马一万二千九百九十四匹。
宋朝茶课收入在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每年收课额,与盐课相埒。宋初,每年仅收入仅数万缗至数十万缗,至蔡京变茶法后,每年净收入最高可达四百余万贯,南宋时茶课每年净收入亦在二百七十万贯上下。
三、酒 课
宋朝酒课制度有三种:(1)城内置务,官府酿造酤卖;(2)三京之地,由官府造曲而卖与人民酿造;(3)县镇乡闾则人民自酿,官府征税,如有剩余,经官府批准,亦可出售。前二种属官榷(即专卖)制,第三种属征税制。
宋朝榷酒制度各地实行时间和实施办法不尽一致。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九月,始榷吴越酒酤。由官府置局酿造,并支付柴薪之费、吏工俸料。结果国家支出甚多,收入无几;且主管官吏为多取盈羡,不遵酿造之法,致使酒的质量低劣,又常抑配于民,酒课按榷酤岁课附于两税征收。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改变官酿酤酒之法,而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如酒课达不到规定的数额,由酿者补偿。其后应募者少,还是多由官酿。宋代酒课课额有定数,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规定酒课依三年间的平均数为额,但统治者认为遗利未尽,不断增加酒课,致使酒课日益加重。
南宋酒政之弊,始于赵开变酒法。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赵开总领四川财赋,从成都开始,罢除官府出资酿酒酤卖之法,而在原来办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持,民以米入官自酿,每户纳钱三十文,头子钱二十二文,此法称隔槽法。次年即普行于四川四路,凡置官槽四百所。这种方法初行时,尚于民无大害,但国课减少,官吏则强令百姓酿造,甚至规定月额,不论是否酿造,强制征收酿造钱。四川酒课因此而大增(由一百四十万缗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
宋代三京实行官卖酒曲之制。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诏令在京酒户赊买曲货,购买曲货多者,准令开店酤酒,以三年为期,三年满日再以购曲货多者承替。
宋代酒课除正税之外,还有附加。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闰九月,初收“盐酒课利钱”,每年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余贯,上供京师,酒课上供自此为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令官务酒课每升添一文,叫做熙宁添酒钱。嗣后添酒钱不断增加,至南宋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年),上等酒升增二十文,下等酒增十八文,称为建炎添酒钱。在加重征收的情况下,国家税收虽增,人民却不堪忍受。
四、矿 课
宋朝的矿产品有金、银、铜、铅、锡、水银、朱砂、矾等品类。宋初坑冶场凡二百零一,治平时(公元1064—1066年)为二百七十一,南宋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为一千一百七十六。矿课皆以实物缴纳。课额无定准,金课以皇 时收入最多,达一万五千余两,银课以天禧年间收入最多,达八十三万余两;铜课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一千四百六十余万斤;铁课以治平年间收入最多,达八百二十四万余斤,铅课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九百二十万斤;锡课也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二百三十余万斤;水银年课在二、三千斤之间,朱砂天禧时,年课达五千斤。
宋朝对矿课控制较松,因为坑冶兴废无常,课额不足,扰民至甚而国家受益不多。徽宗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行官榷法,规定以元符、绍圣时矿课为额由百姓承买(即扑买),然后申卖于官,并禁民间私相贸易。但官卖法弊病不少,钦宗时以矿课扰民,重新整理矿政,尽罢扰民之举。宋室南渡后,矿政渐废弛。
五、商 税
宋朝开国之初,统治者以五代赋税苛重,百姓积怨至深,所以实行轻税政策。太祖时曾多次下令,“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 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十月又“除广南旧无名配敛。”开宝六年(公元973年)七月,“减广南无名率钱。”“八月乙酉,罢成都府伪蜀嫁装税。”等等。宋朝商税的征收机构是“务”,各地州、县皆置务设官,行者携带货物,征收“过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居者买卖货物,征收“住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商税轻税政策,加速了商货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自太宗淳化以后,商税税制渐有改变,税额亦有增加。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实行商税定额制,每州各以本州端拱元年(公元998年)——淳化元年(公元990年)间税额最高的年份的实收额作为定额,即“比额”。此后又以五年之中的平均数为定额。南宋后定额任意加增,于是失去定额意义。
神宗熙宁以后,统治者日趋腐朽,加之军旅之费屡增,为满足财政的需要,便大肆增加赋税,商税额外课征也逐渐增多,先有市易钱,以供“务”吏俸禄,又有对商运五谷所征的力胜税。
哲宗元 八年(公元1093年),从苏轼奏请,暂免商人入京粜粮的力胜税。宣宗政和时(公元1111年—1117年),额外征收“一分增收税钱”,嗣后,又有三分或五分增税钱,称“三、五分增收税钱”,最高时达“七分曾收税钱”。宋室南渡之初,曾对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