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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列传?田文镜传》,卷13。,只顾个人政绩,置百姓死活于不顾的丑恶行径。他说:“督抚身任封疆重寄,奏报收成分数,必确实无欺,始得议行蠲赈,以苏民困。”《清高宗实录》,卷4,18页。各地督抚们若能关心百姓生计,于灾后竭力补救,就能够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国家对百姓都大有裨益。
一旦灾害发生,经调查属实后,即宣布蠲免钱粮。乾隆二年(1737年),直隶、山东两省,自春以来,几乎没降一场透雨,眼看夏粮无收,农民心中焦急如焚,在这人情惶惧之时,乾隆立即宣布“著将直隶通省今年应征地丁钱粮蠲免七十万两,山东通省今年应征地丁钱粮蠲免一百万两”《清高宗实录》,卷41,8页。。四年,直隶、江苏、安徽三省又遇大旱,是年三月,乾隆宣布将直隶总督所属今年地丁钱粮蠲免九十万两,苏州巡抚所属今年地丁钱粮蠲免一百万两,安徽巡抚所属今年地丁钱粮蠲免六十万两。直隶因旱情严重,将全省正赋之耗羡全部蠲免。到了五月份,江苏、安徽两省亦愈来愈旱,遂按直隶例,将二省“所蠲正赋之耗羡,一体免征”《清高宗实录》,卷93,6页。。由此可以看出,不论何处,只要报灾属实,即下诏蠲免。
清朝本来有灾蠲制度。按“清初定制,凡遇灾蠲,起运存留均减。存留不足,即减起运。顺治初,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之三;五分至七分,免二;四分免一。康熙十七年,改为六分免十之一,七分以上免二,九分以上免三。雍正六年又改十分者免其七,九分免六,八分免四,七分免二,六分免一。然灾情重者,率全行蠲免。凡报灾,夏灾以六月,秋灾以七月”《清史稿?食货志》,卷210。。乾隆朝比以前更放宽了灾蠲的程度,他从实际出发,规定“嗣后被灾五分之处,亦准报灾,地方官查勘明确,蠲免钱粮十分之一,永著为例”《清高宗实录》,卷69,19页。。
问题是,灾民被蠲免的是向国家交纳的皇粮,而租种地主的地租仍不能免,即使大灾之年,苛刻的地主也照样向佃农收租。如河南地方就普遍如此,“穷民无所出,有卖男鬻女以偿租者”。河南巡抚雅尔图上奏折请求如被灾五分,应收五分之租;被灾六分,应收四分之租;若被灾十分,租息应全免,立即被乾隆批准,命令在河南省实行,并谕大学士会同九卿制定在全国统一实行的章程。《清高宗实录》,卷118,16页。可以想象,从乾隆的蠲免政策中得到实惠的不仅是地主,广大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似乎也能沾到一定的光。
招商运粮,平抑米价。中国有句俗话,“民以食为天”。大灾之后,粮食是最抢手的物资,而投机商人常常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米价,甚至与官府相勾结,大发横财。因此,乾隆的触觉已认识到平抑米价的重要性。二年,提出“平粜乃利济贫民第一要务”《清高宗实录》,卷41,11页。。下令各地方官运用国家储备粮开仓粜米,稳定粮价。乾隆二年,他派宫中侍卫查山东、直隶两省发卖官米情况。侍卫报告说,直隶省地方官认真办事,米价平稳,百姓安然;山东省虽开仓卖米,不过设厂数处,买米的人排成长龙,本地居民尚不能当日买到,“至路远之民,往返维艰,守候终日,曾不得升斗而归”。乾隆知道后,大为震怒,因为曾经告诫地方官,若因运粮需费,可以动用公存银两报销花费,山东卖粮之处甚少,“明系胥吏为奸,棍徒作弊之所致”,因此警告地方官,对此事一定要“实心奉行,毋蹈前辙”。《清高宗实录》,卷41,11页。为稳定米价,乾隆还鼓励商人从产米区往灾区运粮。如乾隆三年春天,因直隶米价昂贵,特将临清、天津二关及通州、张家湾等处码头米税宽免,各地商贾闻风而动,穿梭往来,贩运大量粮食而去,保证了当地的粮食供应。辽东是关外产米区。秋天,乾隆又准开海运,从关外走海路运粮赴京畿,“著将内河前项米粮各税,一并暂停征收,俾商贾争趋云集”《清高宗实录》,卷76,10页。,米价自然大大降了下来。
“赈济之道,在于发粟”《清高宗实录》,卷55,5页。。平抑米价主要是针对受灾区的城镇居民和有一定积蓄的农民而言,那些仅有数亩薄田、颗粒无收,或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平常就家无盖藏、四壁徒空的贫苦农民,只有无偿发给粮食,才能使他们免于暴骨之忧。在这方面,乾隆是比较开明的。乾隆二年,对山东大旱灾区的农民,其中极贫者发给三个月口粮,次贫者发给两个月口粮,大人每月给谷三斗,小孩一斗五升。自六月发给。三年冬,清政府对江苏、安徽灾民极贫之户赈粮四个月,次贫三个月,又次贫两个月,到明年二月份结束赈济。乾隆想到:“三四月间正青黄不接之际,在官仓虽有平粜之米,而无力之穷民仍苦籴买无资,难以糊口,良可轸念。”《清高宗实录》,卷84,5页。下令安徽极贫之民再加赈一个月,江苏凡被灾五分之州县极贫、次贫再加赈一个月,被灾四分以下州县极贫者再加赈一个月,以苏民困,以培民气。五年,定赈济条例,规定“凡被灾地方,勘明五分,于春月酌借口粮,六分极贫者加赈一个月;七八分极贫者加赈两个月,次贫者加赈一个月;九分极贫者加赈三个月,次贫者加赈两个月;十分极贫者加赈四个月,次贫者加赈三个月”《清高宗实录》,卷126,16~17页。。
赈灾宜速和以工代赈。面对水旱两种天灾,乾隆主张旱灾渐积而成,可提前为备,从容赈济。水灾则几日或一日,暴雨倾注,山洪骤发,堤坝决口,良田尽成泽国,危害大而迅猛,对此必须采取紧急行动,以减少损害。如像旱灾那样,勘明所受几分后,报部批准方行赈济,当然不行。他要求“各该督抚可严饬地方官,凡遇猝被之水灾,迅文申报。该督抚即刻委员踏勘,设法赈济安置,一面办理,一面奏闻,务使早沾实惠,俾各宁居”《清高宗实录》,卷72。。这种区别对待、实事求是的赈济方针,对约束封建官场的拖沓风气,挽救百姓财产与生命是完全必要的。
初政布新蠲赈与弭兵:蠲免赈济(2)
乾隆还从灾民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工代赈的办法。早在乾隆二年,他就明确提出在受灾之年,可以开渠筑堤、修葺城垣,使贫民得以佣工就食,兼之养赡家口,避免流离失所之厄运。明令各地督抚“分别缓急,预为估计,造册报部,将来如有水旱不齐之时,欲以工代赈者,即可按籍而稽,速为办理,不致迟滞,于民生殊有裨益”《清高宗实录》,卷46,5页。。这样做既不误农时,又给灾民带来一定收入,可谓一举两得。三年冬天,两江总督那苏图即动用两省藩库银五十万两大修城垣,使大批灾民得以安然度过这个寒冷的冬天。《清高宗实录》,卷79,16~18页。
乾隆作为清王朝最高统治者,他所推行的蠲赈措施,其出发点是着眼于他那个政权的久远之计,这是毋庸讳言的。人们也必须承认,在这一前提下,劳动群众的困苦因此也有相当减轻。清代进入乾隆朝后,人口即突破一亿,达到汉、唐以来最高峰,以后一直呈大量增长趋势。各种自然灾害并不少于历代,由于乾隆初年即形成一整套的赈济制度和办法,每遇灾害发生,清政府不惜花费大量钱物,救济灾民。“乾隆七年,江苏、安徽夏秋大水,抚恤、正赈、加赈,江苏给被灾军民等米共一百五十六万石有奇,银五百五万两有奇。安徽给被灾军民等米八十三万石有奇,银二百三十三万两有奇。十八年,以高邮运河之决,拨米谷一百十万石,银四百万两,赈江苏灾,此其最巨者。其后直隶、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甘肃诸省之灾,发帑截漕及资于捐输者,不可胜举。”《清史稿?食货志》,卷125。这种赈灾,不仅在乾隆朝,甚至对以后都发生深刻影响。乾隆花费如此大量的财物,实质上是牺牲清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来换取国家的长治久安。灾民从政府那里得到粮食和金钱,度过了灾年,重新奋战在农业生产战线上,为封建国家积累财富而艰苦耕耘,也才是乾隆所希望目睹的景象。
初政布新蠲赈与弭兵:平定黔苗
雍正末年,以贵州省古州地区为中心发生的苗民反清,与当时实行“改土归流”大有关系。
清朝政府在鄂尔泰主持下于雍正年间,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广等广大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是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有积极意义,也产生了不良后果。贵州的古州苗疆四周几近三千里,有苗寨一千三百余个,从雍正六年(1728年)起,鄂尔泰派熟悉地形的张广泗带兵赴都匀、黎平、镇远、清平诸地,“化导群苗,相机剿抚”,将此地纳入清政府控制之下。“改土归流”后,原有土司势力仍然很大,加上地方官征粮不善,雍正十三年便发生了大规模苗乱。清政府为平息这次苗乱,成立了办理苗疆事务处,并调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六省兵进行围剿,可是由于文武将官不睦,指挥欠佳,日久无功,苗患日炽,鄂尔泰因此引咎辞职,削去伯爵。雍正本人对“以安民之心,而成害民之举”的结局,也有些犹豫不定。魏源:《圣武记》,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清世宗实录》,卷159,2页。直到他逝世,问题未得解决。
乾隆登基伊始,把扭转苗疆形势当做最紧迫的大事,立即着手部署。他于雍正逝世的第二天,曾明确表示:“目前要紧之事,无有过于西北两路及苗疆用兵者!”表明他对苗疆用兵的特别关注。他根据自己在苗疆事务处的经验,告诫前线领兵将帅“合志合衷,方为有益”,并警告他们若不迅速平叛,“则伊等之身家不足惜,而贻误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