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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提出问题就使爱情和幸福的共同因素更加显而易见。问题直接涉及到满足和义务,因为爱情不仅是一种愉快的、长时间的个人体验,而且是在现实中具体地实现某种社会联系。因此,爱情会给人带来享受,同时又符合他的义务感。也正是爱情的不同方面总体的渗进个人的心理,形成个人幸福的感受。
不同的人对理想和自己的义务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他们赋予幸福这种个人生存的最高需求以不同的内容。个人对各种生活价值的看法在这里有很大作用。有的人认为为艺术和科学而工作是幸福,有的人认为拥有物质财富是幸福的,如此等等。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幸福都要求满足社会层面的情感需求。因此,个人在追求自己最高的人生目标的同时,就最充分地表现了自己。
爱情同完成社会义务有关,使日常平凡的生活具有了强烈的、长期的满足,开辟了最深厚、最亲昵的情感源泉。因此互爱双方的个人生活就更充实,充满了优美和愉快的感受。爱情在建立个人内在幸福这种特殊的情感和精神状态方面有重要作用。
一般说来,爱情有一种奇妙的功能,它能使它所触及的东西在个人眼中提高价值。这样一来,爱情就使个人的日常平凡生活具有新的、更高的意义。席勒在《爱情的凯歌》中,用诗的境界表现了人对这种状态的主观认识。
神仙因爱情而幸福,
我们有了爱情,
宛如神仙一样。
在有天堂般爱情的地方,
那里人间的一切,
仿佛都是天堂。
社会的发展必不可兔地也要求爱情的发展。爱情的内容成为衡量一个人的精神高度的重要标准。爱情的精神本质不断丰富,它积聚着日益发展的精神文明中的审美价值和道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