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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传-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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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耶克突出强调物质进步的重要性,他说:“今天,只有通过快速的物质进步,才能满足世界上广大民众的种种愿望。只有在这个时代,人类的大多数才刚刚意识到,我们有可能消灭饥荒、脏乱和疾病;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甚至上千年的停滞后,人类才开始谈到扩展技术进步的潮流;哪怕我们的进步速度有所降低,对我们也是致命的。”{11}    
    


第四部 美国(1950…1962)第25章 《自由宪章》(2)

    哈耶克对数百年来的平均主义(egalitarian)思想提出了挑战,在《自由宪章》中这一点表现得最明显的地方可能是他对不发达国家的讨论,对社会内部不平等的重要性———实际上是必要性———的讨论。关于全球的不平等,哈耶克写道:“几乎毋须质疑,如果西方国家不是一直大大超前,那么,贫穷的、不发达的国家今天也不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于达到西方国家的水平;如果今天有些国家能在几十年中就获得西方花了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才达到的物质享受水平,那么,这还不足以证明,正是由于西方没有被迫与其它人分享其物质成果———也即他们没有被人拖后腿而能够远远地领先于他国———因而这些国家的道路才更为平坦一些吗?”{12}    
    关于社会内部的不平等,哈耶克相信:“一个先进社会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只有通过不断的进步,它才能获得其大多数财富。这一事实乃是由进步的本质所决定的:新知识及其好处只能逐渐地扩散,多数人的欲望通常总是由当时只能由少数人所获得的东西所决定的。我们之所以会不断期望经济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财富的不平等;如果没有这种不平等,就不可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13}    
    哈耶克对平均主义深恶痛绝,这一点有别于主流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尽管在下面的几段话中,我们会发现,作者们的看法有所矛盾,但我们也可以看出,以前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的主流看法是不同于哈耶克的:    
    霍布斯:“自然让人的身、心两方面的天资保持平等,因此,尽管有时我们会发现一个人比别人的身体更强壮、比别人的思维更敏捷,但综观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则并没有大到足以使某些人宣称他应享有某些好处,而他人则不能像他那样。”{14}    
    洛克:“我们设想,不论是谁,其心灵都是一张白纸,没有任何想法;那么,它是怎么形成的?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一个单词:来自经验:我们的全部知识都来自经验,而经验,归根到底,则来自于其自身。”洛克也赞许地引用理查德·胡克的话说,“人性本平等”,“人们已经知道,爱他人更甚于自己乃是他们的义务;因为观察这些平等的人,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除非我自己仔细地满足跟他人相同、能获得他人理解的那些欲望,否则我如何能指望自己的欲望得到满足?我的欲望也因此会被我的同伴所喜欢……”{15}    
    斯密:“不同的人天资上的差异实际上要比我们通常所设想的小。即使是最不可比的人之间,比如哲学家与街道清洁工之间的差异,也不是缘于其天资,而是由于其习惯、风俗和教育之不同。”{16}    
    杰斐逊:“所有人被造而平等。”    
    尽管哈耶克对于个人的天赋的看法是非均等主义的,但他并不是保守主义者,他并没有提出应该维持社会现状或现存的权力、特权关系。实际上,他激烈地要求颠覆社会现状,只要这种现状不能创造真正由精英领导的、非均等主义的、竞争性的市场秩序。“如果有某种自由,即使在百万人中只有一个人可以利用,它对社会的重要性和对多数的好处,也可能要比所有人都能利用的那些自由更大。”{17}最重要的是,“现时代,人们已经习惯于看轻人与人之间先天性差异的重要性,并将人与人之间一切重大差异都归因于环境的影响。然而,即使环境确实可能很重要,但我们也决不能忽视一个事实:个人从一生下来就是大不相同的。声称‘所有人生来平等’,即使作为一个事实陈述,也是不正确的”{18}。    
    哈耶克认为,人的天资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那种以社会内部的平等和均一是可取的想法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来了个釜底抽薪。如果人从生理上说并没有多大区别,那么,最后的结果出现重大差距,就不是最优的。相反,如果个人天生就大不相同,那么,最优的———或者说合乎自然的———社会,就是人的多样性充分表现的社会。    
    哈耶克在《自由宪章》中提出,从“人是大不相同的这一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我们平等地对待他们,则他们各自所能得到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自由必然导致物质上的不平等”{19}。这可能正是哈耶克对于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可取的看法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不平等和结果上的差距,就不可能有物质进步。几十年后他在接受访谈时说:“我们恐怕不得不承认,只有我们容忍每个人的报酬存在巨大差异的那种制度,才能维持当代世界的人口之生存。”{20}    
    这一命题,哈耶克并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伦理戒条提出的,而是将其作为一个经验事实指出的,跟他反驳社会主义时一样。人们可能不喜欢这一事实,但以任何其它方式都不可能使人类社会获得最高物质生产效率。人们得在平等与效率之间做出抉择。你可以选择这个或那个,或者两者都不选,但至少在哈耶克看来,你不可能两者兼得。面对社会秩序的物质分配结果,他自己选择不平等和效率,而不选择平等和贫穷。    
    社会出现物质不平等的根源在于人的天资的多样性。听来奇怪,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恰恰是在人们被平等对待的时候,人们天资上的多样性才能得到表现。哈耶克认为,最优的社会就是个人可透过竞争性市场公平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并获得地位和物质财产的社会,而在此竞争性市场中,人们享有交换之自由和私有财产,政府并不控制经济活动的细节。    
    哈耶克遭到了他在芝加哥的学生罗纳尔德·哈默威的善意的批评,他在《新个人主义评论》杂志上讨论过“哈耶克教授对国家活动范围中‘强制’一词的用法”,他写道:“哈耶克声称,‘本书所涉及的法律之下的自由的概念乃是基于下属论点:只要法律是不针对具体任何人且是于事先颁布之普适的、抽象的规则,则我们遵守法律的时候,我们并没有屈从于他人之意志,因而仍是自由的。’由此他当然可以推断,这些抽象的规则是非强制性的,尽管需对其内容进行限定。”其它人也提出了跟哈默威一样的批评,即哈耶克对自由与法律的认识并非无懈可击。    
    哈耶克回复说:“哈默威先生所不同意的,是将政府的强制性力量限制到危害最小的程度的方式的问题。由于政府需要这种权力以防范强制,于是,乍一看,好象应当考察,在某些具体情况下,防范强制这一目的本身是否必要。但防范坏的强制是否必要,该决策之判断标准不可避免地仰赖于某人的专断……我们希望只允许政府在必须防范强制的时候才使用强制性力量,我们不会希望政府在它自己声称必须防范坏的强制的所有情况下使用强制性力量。因而我们需要另一个标准,以使使用强制的决策不仰赖于某个人的意志。西方政治传统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为此目的,强制一直被限制在根据事先公知的、普遍地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适的抽象规则而认定需要使用强制力量的场合。同时还有一个必要条件:授权使用强制的这种普适规则之正当性只能源于防范恶的强制的一般目的;这样,这一原则就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将强制降低到最低限度的一种最可行的方法。”{22}换句话说,他的观点是,法律不仅应当具有确定的、普适的形式,也应当具有将强制最小化的内容。    
    哈默威又说,哈耶克的“主要论点是,自由可以被界定为强制之不存在”{23}。对此,哈耶克响应说:“我的这本书的主要论点并不是‘自由可以被界定为强制之不存在’。相反,在本书第一章的第一句就写着,本书想要探究的是‘社会中人对人的强制降低到尽可能小程度的那种状态’。我承认,我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完全取消强制,我们所能期望的只能是将其最小化。我理解人们对我的这种妥协的失望之情。强制只能被减少,或使其危害尽可能地小,而不可能被完全取消。”{24}最根本的问题在于,“防止一个人强制另一个人,就是对他们进行强制”{25}。哈耶克相信,国家总会以这样那样的形态维持下去。    
    除了强调法律对自由的至关重要性外,哈耶克还强调指出,进步的方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未知的。不应当强制所有人顺着一个方向发展,因为没有谁能知道未来会带来什么,技术变化会如何影响未来的社会生活。他坚信,每个人都处于“无可避免的无知状态”{26}。他说:“思想永远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发展方向”。他引用奥利佛·克伦威尔的话说,“人在不知道自己爬向何方的时候,是不可能爬到更高的地方的”{27}。哈耶克强调:“有人相信,为了达到更高级的文明状态,我们只需将现在指导我们的种种理念付诸实施即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我们要实现进步,我们就必须为不断地修正我们目前的观念和理想留出空间,从而使之适应于未来的实践。”{28}思想不可能预见到它自己的发展方向。    
    哈耶克相信理性,他在《自由宪章》中写道:“理性无疑是人最宝贵的财富。我们的论证仅仅在于揭示,理性并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相信理性可以成为自己的主宰,可以控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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