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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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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闱第二章婚姻的意义礼貌的对话里常称他人的妻子为“室”或“室人”,有妻子称之为“有室”。称妻为室有两种意思,一指青年男子结婚时得到的与妻共处的房屋,另一种指他妻子与这个居室有特殊的联系。其中有这种意思,虽然男子代表全家,但妻子却与卧室,与她、丈夫和未来的小孩一起住的地方有更强的联系。虽然男人称他人的妻子为“室”,但提到自己的妻子时却常用“内”或“内子”,即内闱里的那个人。选用这些术语汲取了前一章讨论的内、外之别思想。这是一种贬低人的说法,否认了妻子与言者的紧密联系而失之于轻视妇女,但确实成为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 使她变成“内”,一个私人世界。    
    谈论婚姻和已婚夫妇的这些表达方式,与下面将要讨论的法律和礼仪规定一样,都以父系、47父系等级制和父系居住地原则为基础并强化了它们。从父、子、孙的父系角度看,“妇”这一个字可以表示家庭里这个人的儿媳、那个人的妻子。从家庭制度的角度看,父亲控制着儿子娶妇的事。至于把新娘称之为“室”,婚礼时新娘“嫁”到自己的家,从以父系居住地为新婚夫妇住地的原则上看,就是女人移居到丈夫家去住。    
    法律框架    
    宋代人不需要到官府得到结婚的许可或登记注册,但是婚姻无论如何是一个法律制度,官府颁布的法律只承认特定种类的结合才是合法、有效的。⑤一夫一妻是关键的因素。《宋刑统》说:“诸有妻更娶妻者徒壹年。女家减壹等。若欺妄而娶者徒壹年半,女家不座。”⑥如果一方死亡或离婚,初婚就结束了,男女都可以再婚,但结束以前不可以。    
    这种形式的一夫一妻制不限制男人同时还有别的女人,但妻子只能有一个。妻和妾的位置也不能调换:“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贰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壹年半。各还正之。”换句话说,把女人的身份抬高两级或降低一级的男子,服刑两年;抬高一级的服刑一年半。法律对较低层次的女人有所通融:“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⑦但无论如何不能以婢为妻。注文做了解释:“妻者传家事承祭祀。即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⑧    
    


第三部分:婚姻的意义婚姻的意义 2

    宋代法律确实把订婚作为约束女方家庭的条文:“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陆拾。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如果把已经订婚的女儿许配给别人,则杖一百,如果已经办了婚礼,服刑一年。法律还规定,如果新郎家长允许女家改变主意,48女家就不能要求男方退还礼品。⑨法律承认订婚和聘礼制度,新郎家庭据此得到未婚新娘的许诺,有权期待在双方商定的时刻迎娶新娘。如果三年之内不娶,新娘家有权推断男家对此事失掉兴趣,因而可以把女儿嫁给别人。    
    族外婚制意味着合法的宋代婚姻模式与父系观念相连。人类社会在早期已达成共识,即便是血缘很远的父系亲属之间也不能通婚;到了宋代,这个规定严格的程度达到同姓不婚。《宋刑统》申明:“诸同姓为婚者各徒贰年。”四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家族内部,若通婚,受到的刑罚更为严厉,亲属关系越近,违法程度就越重。妾和妻子一样,不能来自同姓人家。法律文献一再重述古代的规矩,打算买一位姓氏不明的妾以前应该进行占卜,确保她与男方不同姓。法律还规定了与母族、妻族亲戚联姻的规则,规定主要在辈分方面: 男子可以和不同姓的同辈表姐妹结婚,但不能娶上一辈或下一辈的女表亲。女人再婚时,前夫的亲戚也属禁止的范围。一个案例中,法官判决女当事人与结婚3年的前夫的堂弟离婚,他援引一条规定,这类情况要强迫离婚,除非已婚20年或更长时间。    
    婚姻法支持家长的权威。父亲和家长控制着子女的婚事,如果违法就要承担责任。长大的儿子离家后若与别人私订终身,事后发现父母已给他订婚,那么只有父母安排的订婚才算有效。父权也因离婚的规定而得到加强。公婆可以因儿媳不招二老喜欢或未生育把她送回娘家。对比之下,女人不能单方面决定离开丈夫和他的家,她的父母也不能未经亲家同意把她领回自家。的确,离家出走是导致获罪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擅自出走的妻、妾,须服刑3年。对此法律做了解答:“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    
    结婚以后,男人的法律身份几乎没有什么改变。他与别人的关系不因已婚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婚后他与其他已婚或未婚女人的性关系并不比婚前的更违法,49就像他婚前或婚后杀、伤了父兄一样,没什么不同。换句话说,他的主要身份仍然是父亲的儿子。作为丈夫,他的身份决定着与妻子和她父母的关系,但是其余也就没什么了。    
    比较而言,结婚使女人的身份从根本上改变了。从结婚的那一刻开始,她就是一个特定家庭的儿媳,一个特定男人的妻子。夫家以外的任何人(除了她的娘家)都首先把她当作已婚女人。嫁入一个人家就处于这家家长的权威之下。然而,她不仅仅是丈夫家里的从属人员;在这个家里她有一个专门的位置,一个规矩很多、动辄得咎的位置。儿媳误杀了公公,服刑三年,与误杀父亲的丈夫相比,罪减一等,但儿媳的罪行远远高于杀了公公的她自己的兄弟姐妹,后者因为是外人,可以交罚金减刑。    
    针对非法性行为的处罚涉及到已婚女人时比较重。强奸已婚女人的,服刑两年半;强奸没有丈夫的女人,服刑两年。通奸(已婚女人和不是丈夫的男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者服刑两年,诱奸(男人和没有丈夫的女人之间自愿的性关系)只服一年半徒刑,两种情况下,男女的刑期都一样长。    
    宋代法律不太注意社会性别,在家族中担任何种角色才是基本的、重要的因素。简而言之,造成形势显著不同的原因不在于当事人是男是女,而在于丈夫或妻子。男当事人的角色不尽相同: 有的是家长,有的是儿子或家长的弟弟,这类不同很重要。女人也不是同一种情况: 女儿和儿媳不同,妻和妾不同——都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法律上重要的是一个人在特定关系里的位置而不是他或她的性别。    
    婚姻法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很大,但是它只不过是法律,它并不描述人怎样行动、怎样受惩罚。宋代法律针对很难管制的违法行为——如法律反对的通奸、重婚、以妾作妻、与堂兄弟的遗孀结婚等——把它们当作可与盗亡律相比的罪行进行处理。罪行并不罕见,因为确非罕见,只是当权者愿意把它们当作大逆不道的。即便身为判官也很难按照简单的法律原则办事。法官面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几乎像旁人一样不认为那是犯法。50但是法律若与法官认为不是犯法的事矛盾、冲突时,法官很少依法惩办罪犯。    
    儒家伦理与礼仪模式    
     很多人认定的正确的基于儒家的家庭伦理把婚姻置于普遍地服从父母和父系祖先的大背景里。汉代以来的儒家经典都强调儿子应该服从并尊敬父母,妻子应当为丈夫的家庭服务。到了宋代,儒家家庭伦理的主要内涵可以便捷地从朱熹的《小学》看到最新的概括。朱熹从古代经典和晚近的著作里选出了强调婚姻严肃性的段落,强调妻子应服从并忠实于丈夫,还强调了男女之隔的原则。他引用了礼仪经典中的儒家之论:“妇人,伏于人也。是故无专制之义,有三从之道: 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朱熹还引用了司马光怎样择妻、程颐关于寡妇再嫁不当以及柳开说女人倾向于偏执、喜好争论等言论。    
    儒家关于女人美德的教导常通过堪称模范的典型进行表述。司马光在《家范》里举下面的例子,形象化地表扬献身于丈夫家庭的女人:     
    


第三部分:婚姻的意义婚姻的意义 3

    韩觊妻于氏。父实周大左辅。于氏年十四适于觊。虽生长膏腴,家门鼎贵,而动遵礼度,躬自俭约。宗党敬之。年十八,觊从军没。于氏哀毁骨立,恸感行路。每朝夕奠祭,皆手自捧持。及免丧,其父以其幼少无子,欲嫁之。誓不许,遂以夫孽子世隆为嗣,身自抚育,爱同己生。训导有方,卒能成立。自孀居以后,唯时或归宁至于亲族之家,决不往来。有尊亲就省谒者,送迎皆不出户庭。蔬食布衣,不听声乐,以此终身。    
    51于氏为儒家的妇德提供了典范的说明。丈夫的家庭是她认同和关注的中心。她忘记了自己父母家的富裕和舒适,表现得抑制、谨慎和节俭,并完全从夫家传宗接代的角度考虑嗣子问题——丈夫的儿子——不管他们是不是自己亲生。她的行为一点也不像妓女那样: 她最关心的是节俭和责任而不是漂亮和娱乐。丈夫的死并未减轻她对丈夫一脉承担的义务。    
    用家庭内部的角色和相互关系术语确认一个人的身份,这种思想的伦理基础在儒家早期的礼仪著作《礼记》、《仪礼》里已得到充分阐述。这种学术传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力,塑造了普遍、自然、正确的家庭关系。礼仪著作用五个等级的丧服系统地规定了各种各样亲属关系的本质和远近程度。男人有责任为祖父的大多数后代服丧。责任最重的三个等级都在父系内部,包括他们的妻子。等级最高的丧服是为父亲,共27个月(名义上服丧3年)。祖父(父亲的父亲)为第二级,服丧一年;叔、伯是第三级,服丧9个月;堂伯中最年长的,第四级,服丧5个月;其他堂叔,第五级,服丧3个月。男人也有责任为少数不同姓的亲戚服丧,但是时间较短。为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和姐妹的子女服第四等丧。为姑姑、舅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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