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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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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也许他今后出的集子就不会一本不如一本。    

  我后来由惊奇、愤怒到最后感到高兴。因打这场官司,填补了我人生的一段重要空白,说不定还可以学到不少法律知识呢。    

  余秋雨是从事戏剧工作的,也许这是他制造的一个全新“动作片”吧。他在2002年8月22日答《中国青年报》徐虹记者所问时就这样说:    

  我太失望了。我怎么就找不到一个稍为像样的论辩对象和诉讼对象呢?此情景就好像:一群人围着我伸胳膊蹬腿地叫嚣好些日子了,我正不耐烦,转身刚摆出一个出拳的架势,谁知那个嗓门喊得最高的老兄立即逃到了一个根本无法藏身的帘子后面哇哇大叫。我不得不长叹一声,当然也不想就此收拳,但心中寂寞,无以言表。    

  其实,我接到传票后一直站在“帘前”,没有躲在“帘后”。余秋雨上述这段话愚弄了读者,侮辱了我的人格。不过,他这次不再以文化名人或者哲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摆出一个出拳的架势”的拳击大师的身份登场,这真是极富戏剧性,所上演的是一出绝妙的动作片。为慰藉他“心中寂寞”,我决心准备与余大师“对仗”。    

  余秋雨声称这场官司是继“文化苦旅”后正式走进“法律苦旅”的标志——因为这之后他还将面临一连串官司,被告也不单一,包括学者、作家和媒体人士等都会进入他的“法律苦旅”。他将奔赴全国各地和“论敌”对仗,涉及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四川等地。余秋雨打这一连串官司蓄谋已久,可惜他是文质彬彬的戏剧学院毕业生而非武术学校出身,故他的“拳法”太乱,打起来只能贻笑大方。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我为什么会成为余秋雨首选的靶子

  余秋雨在2002年答多家报纸记者问时说:如此多论敌只选古远清一个人,是因为我发表的媒体最多,遍及北京、天津、广州、合肥、南宁等地,另一原因是我“诽谤内容最具体”。    

  余秋雨的“情报”工作做得太差,我批评余秋雨的文章除发表在国内外,还在美国、澳大利亚、泰国等国家及香港等地登过。如果他当时知道这个情况,在起诉书中肯定会追加我“道歉”的地区和媒体,或许会将精神损失费涨价至二十万元也说不定。但涨多了,只会增加他的诉讼费,且会引起别人对他更大的反感。    

  他告我还有一个原因有可能是本人属“独行侠”,在非综合性名牌大学任教。告我至少不会像告别人那样引起名校教授群乃至当地作家群起来助威和声援。    

  但余秋雨对我似乎不够了解。他把我看作省油的灯,是他犯了在战术上不重视“敌人”这一错误。我虽然是个“小教授”,但我研究“文革文学”与别人不同之处在于主要研究“文革写作组”,且十分注重小处着眼,从史料收集开始。如在《余秋雨与“石一歌”》中,我首次向鲁迅研究界披露了“石一歌”写作组包括余秋雨在内的十一人名单。在《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中,澄清“花城”出版的《余秋雨的背影》一书中所讲的余秋雨只写过两篇大批判文章这一事实时,首次披露了余秋雨不仅写出了如胡锡涛说过的《走出“彼得堡”》这样轰动一时的文章,并写过用“任犊”笔名发表的《贾府里的孔圣人——贾政》,还参与写作了署名“罗思鼎”的《〈水浒〉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这样的重头文章。在《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一文中,又披露了原清查上海市委写作组组长夏其言所写的有关余秋雨的结论性意见。这些材料打破了他自己吹嘘的“文革”中没有犯过任何错误的神话,难怪他十分愤怒,以至在答北京《华夏时报》记者问时,含沙射影地把我比作对“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做出逆反性指证的“老纳粹”。    

  比余秋雨年长五岁的我,只是以历史考证者的身份写这些文章,其出发点是纠正有关余秋雨传记和报道中掺假的成分。我在有关文章中从未使用言之过激的诸如“文革余孽”、“‘四人帮’文胆”一类不符合史实的形容词。    

  余秋雨选中我作靶子另一理由是我“供职的学校名称上似乎有法律印痕”。余秋雨2002年8月21日答《中国青年报》记者问时所使用的“似乎”和“印痕”这两个词,激怒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部分师生,认为这是对我校的嘲笑乃至挑战。因而这所原由司法部后由教育部主管的重点大学,由校长亲自出面请了两位强劲的教授作为我的辩护律师。其中赵家仪博士为我校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他参加过澳门相关法律工作。另一位麻昌华先生,系武汉大学博士,为我校民商法研究所负责人。我校法学院设有“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也许是出于对学校同事的关心和援助吧,这两位代理人不收我的律师费,而余秋雨的律师费却高达每小时三千元。这真应感谢余秋雨,是他告我为我校乃至全国法学界提供了这难得的科学研究新课题,尤其是为舆论监督、文学批评乃至公共(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保护之边界等问题作了探索和实践。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略施小计(1)

  我虽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作,但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好在我有不少学生都在本校法律系任教,楼上楼下也有法学院教授,因而我连忙向他们请教,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他们都表示赞同,因而我起草了一份《关于变更管辖法院的申请书》:    

  申请人:古远清,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竹苑小区××栋×门×××室    

  对方当事人:余秋雨,男,住上海市徐汇区康平路×××弄×号×室    

  请求事项:变更管辖法院,将本案移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余秋雨认为本人侵害其名誉权,于2002年6月25日向贵院提起诉讼。本人认为应由武汉法院审理此案。理由如下:    

  1.被告住所地在武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人认为应当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从起诉状“事实和理由”中可以看到,余秋雨所引述本人的文章发表媒体均是北京的《文艺报》和《鲁迅研究月刊》、天津的《文学自由谈》、广州的《南方都市报》、合肥的《学术界》、南宁的《南方文坛》。所谓“侵害名誉权”的文章,没有一篇在上海发表。至于他在“诉讼请求”中提到的《湖南日报》,简直匪夷所思,因本人从未向《湖南日报》投过稿。上海《新民周刊》也从未发表过我的文章。故本人声明,“侵害名誉权”行为地不在上海。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认为此案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查清本案案情,有利于被告人参加诉讼。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管辖地。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古远清    

    2002年7月17日    

  我动起打管辖权异议这张牌,使法院不能于8月27日顺利开庭,是无师自通——不,是受了《文人的断桥——〈马桥词典〉诉讼纪实》(天岛、南芭编著,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7年10月版)这本书的启发。“马桥”诉讼——即小说家韩少功因其著作《马桥词典》受到北大张教授等人的激烈批评而将对方告上法庭,被告便从提管辖异议开始“玩”这场“法律游戏”(顺便说一句,读者诸公以后如遇到此类案件,也可以如法炮制)。有人告诉我,要求更换法院得到批准可能性不大,但不妨一试。法院对此案受理得这么快,余秋雨又想速战速赢,以便开打他一系列的所谓连环官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正好缠住他、拖住他。    

  我这一略施小计的行动得到不少朋友的支持,并引起一些海外人士的议论,如美国的政论家曹长青在《吴征为何要“庭外和解”?》文章中写到:    

  现正进行的原中共厅级官员、上海戏剧学院院长余秋雨告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古远清诽谤案就是这样,因古远清撰文指出余秋雨曾是“文革”批判组“石一歌”写作成员。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要由被告古远清“举证”余秋雨“文革”中怎样以文整人,而不是由原告余秋雨举证他没有这么做。古远清明明是引用余秋雨在上海的“文革”战友已发表的文章中的话,但余秋雨不告那个上海作者,反而来告古远清;而且不是在古远清所居住的武汉打官司(按中国法律应在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硬是不按规矩地在原告余秋雨居住的上海打。这样就逼迫古远清一次次从武汉跑到上海。对于一个穷学者来说,不仅路费、精力、体力难以吃得消,而且要他对余秋雨的“文革”行为举证当然也不容易。余秋雨想用这种方式逼迫对方认输,以杀一儆百的方式警告他人不得对“余院长”等党的文化官员说三道四,进行监督批评。曾被当局考虑提拔为文化部长(他自己透露)的余秋雨说,要对批评他的人和媒体逐个告,“官司要不停地打,打五年十年,一个个打下去”。    

  这段话突出了余秋雨的政治身份,说明他告我是想利用其显赫的地位压人。曹长青还说我“对余秋雨的‘文革’行为举证当然也不容易”,这是因为当事人均怕牵连自己而不愿轻易开口。文中最后一句所引余秋雨的话倒使人想起毛泽东的一句名言:“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文革七、八年要再来一次。”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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