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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多的文化名人余秋雨控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古远清教授关于他“文革历史问题”名誉侵权案,被中国文化传媒列为“2002年文坛十大官司榜首”,被新加坡《联合早报》称为这场官司“在全球华人世界引起巨大的轰动与关注,被认为近来华文文化界最火爆的一件事”,现已落下帷幕。
8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封闭式开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余秋雨不再坚持古远清使用的带引号的“狡猾”一词和过去赞扬他的戏剧学研究成就是在“诽谤”他,五篇文章也不存在“侵犯”他的名誉权问题,因而不再索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和六万元的律师费。可见,余秋雨对古远清作了巨大的让步。而古远清也作出相应的让步,承认自己在“余秋雨要不要忏悔”的讨论中于2001年第4期《南方文坛》等处刊出的五篇文章中的某些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即他在官司一开始时就对记者坦承的把原告1968年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误为1969年,而这一年,余秋雨已下乡劳动锻炼去了,不可能再去参与写作《红旗》杂志1969年夏天发表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对这篇文章造成的社会效果,古远清在《南方文坛》中叙述为“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给她(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其实文章发表前一年周恩来养女孙维世已被江青迫害致死(即把1968年去世误为1969年),这当然“与事实不符”,因而古远清向余秋雨表示歉意。这两位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东南亚和台港澳等地均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后,当面握手言和。
据记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询,余秋雨原先向古远清索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其诉讼费按比例应为四千七百一十元,而古远清只帮其承担一百元。从十六万元的巨额赔偿到最后只出一百元,说明这场官司是轰轰烈烈地开始,而静悄悄地收场。“文革”本属敏感问题,过分宣扬和炒作毕竟不是好事,双方都愿意往后退步,真正体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诚意。
据记者从网上查阅,“余古官司”还未正式开庭前,笔墨官司已从海内打到海外,几乎所有海外主要中文媒体及台港澳地区报刊均不惜篇幅和用大幅照片甚至以号外的形式报道,连“美国之音”也广播过,并由此引发出《正版中的盗版》(《中华读书报》)、《“狡猾”一词值十六万人民币?》(台北《中国时报》)等众多批评余秋雨作为文化名人缺乏气量的文章,而这场官司落幕时,余秋雨却表现得出乎意料地大度。应该说,了决这场官司对以传播中华文明为己任,有更多比打官司重要的事在等他做的余秋雨,是件好事。官司缠身毕竟会影响他的散文写作。余秋雨还有一场控告《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的官司正在进行着,已开了两次庭均没有宣判,据说也可能调解。如果“名誉侵权案”的官司均以调解而告终,那余秋雨今后的一系列的所谓连环官司能否继续打下去,还是个疑问。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数字游戏 十六万元等于一百元(2)
肖一笑在《澳洲日报》写的报道《余秋雨古远清诉讼案落幕》,行文时毫不隐瞒自己的倾向性。虽然有的地方写得不够准确,词句也可能受了外文的影响不甚流畅,但还是值得一读:
在中国法坛和文艺界闹得沸沸扬扬近年的余古诉讼案,日前在上海落幕。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余秋雨表示,古远清教授没有诽谤他,故对十六万元的法律赔偿费用予以撤销。古远清对于周恩来养女——名导演孙维世之死因错写,表示歉意。余秋雨要求在“表示歉意”前加上“对余秋雨”几字,古和其律师作短促商议后,予以同意。法庭建议在诉讼费上古远清亦作点让步,可否支付人民币五十元。古当即表示愿意承担,后付予余秋雨一百元……
余古之讼,一直是上海法院之烫手山芋,因余秋雨在“文革”中写过带煽动性的文章,如《走出“彼得堡”》、《胡适传》等,所以要对古远清这样一位大量研究余秋雨作品的学者,仅就一点小的失误,就判以高额赔偿,很可能会激起民愤。尤其余起诉古的五点理由,最后其他四点均置之一旁,只论一点,它有点玩弄法律之嫌。如在西方,余秋雨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不给余氏一点面子,又有点“于山寨不利”之感,因余氏不仅为“四人帮”余党之功臣,也是当代之功臣。余氏散文,不管内容如何变,也不管笔误有多少,其中有一条红线始终不变。翻遍全部著作,党不喜欢之言,难寻半语。余同志毕竟是位数十年一以贯之的好同志。在此种情况下,最佳选择,就是劝说古氏发扬风格。至于十六万变成了几十元,尽管有些滑稽,那也顾不得那么多了。
另一则从网上查到的海外报道《原来只值一百元》,显得简洁明了和尖锐:
被新加坡《联合早报》称为“近年来华文文化界最火爆的一件事”的文化名人余秋雨诉著名台港文学研究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古远清教授侵害名誉权一案,最近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落下帷幕。余秋雨不再坚持古远清所用的带引号的“狡猾”一词是在“诽谤”他,古远清所发表的五篇谈他“文革历史”问题的文章,也不存在侵害其名誉权问题,因而主动放弃向古远清索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和六万元律师费的请求。面对这相当于撤诉的巨大让步,古远清也作出相应的让步,承认自己在文章中把原告参加“文革”大批判小组时间“1968年”误为“1969年”,把戏剧艺术家孙维世之死时间“1968年”同样误为“1969年”,因而向原告“表示歉意”——这“歉意”不同于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讲的在八大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启事。原告诉讼费四千七百一十元,由古远清负担一百元。这场官司以十六万元开场,一百元喜剧形式收场。
在国内媒体报道中,《中国青年报》、《南方日报》的报道较为公正。尤其是《武汉晚报》2003年8月20日所用的标题《十六万元开场,一百元结束》,很有创造性,为不少报纸所沿用。文末还附了一则该报记者鲁珊写的《采访手记》:
文化官司大都“功夫在诗外”。果不出所料,拖了一年多,义愤填膺的余秋雨最后宽容大度了,不折不挠的古远清最后名声大噪了。当事人都不伤颜面,皆大欢喜。
结案后,不少文化圈里的人这样劝我:文化官司,何必真当官司来看呢?
这里讲的“宽容大度”,是讽刺余秋雨从来势凶猛向被告叫板,到最后放弃侵权的指控这种相当于撤诉的做法。至于“皆大欢喜”云云,这是她的夸张。为此官司浪费了我许多精力和财力,这是只会说风凉话的“娱记”难于体会到的。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海内外来信选登(1)
我由于研究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对海内外作家有一定接触,因而当官司发生后,不少华人作家看了当地报纸的报道便纷纷打来电话,或写信或发电子邮件表达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下面是一位作家寄自旧金山的来信:
远清兄:近好!
从美国《侨报》上看到你的近况,想不到你这个书呆子也成为新闻人物了。
余某人把学术论争引上法庭,看起来很有气派,其实是内心虚弱,不敢笔墨官司笔墨打的表现。这里提供一个案例给你参考:
美国的一个经典案例叫“《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即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组织声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广告《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强烈谴责几个南方地区对黑人运动的镇压,其中包括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察当局对金的迫害等暴行。蒙市负责警察工作的专员沙利文认为广告诽谤了他,便提出起诉,一、二审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赔偿沙利文五十万美元。“时报”不服这个判决,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后重新审定,确认尽管在广告中的某些说法与事实不符,但“时报”并没有构成对沙利文的诽谤,这是因为“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
其判决理由如下:“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攻击”。
这次里程碑式的判决,为美国媒体批评国家权力机关和公共官员也就是后来讲的公众人物获得了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支持。余秋雨自称是“正厅级高干”,又是明星级作家,故他具有“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这两重身份,理所当然应该受到舆论监督。可能你的文章有个别偏差,但只要不是主观恶意,就应该根据“微罪不举”的原则判余秋雨败诉。中国现在比过去开放,对西方的法律观念应该有所吸取,因而你是不会输的。当然,上海法院如何判,就要看他们敢不敢站在维护公众利益这一边了……
此信提到的西方案例,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据法律界人士说,原来起草《民法典》时,曾把“公众人物”写进去,后来又删掉了。但这一崭新观念在2002年12月已被上海静安区法院所吸取。日本早稻田大学一位教授来信说:
远清先生:
我已从上海回到日本。当时没有带你的电话,只好写这封信给你。
谅想你已从上海的报纸看到,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败诉的消息。“东方报”曾报道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范认为这是对他的污蔑,于2002年7月(好像是余秋雨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