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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党外人士,本着与中国共产党肝胆相照的精神,特将下列疑问提供您参考:
一、余秋雨告古远清一案,并不是针对古远清个人,其实质是一种翻案活动。他认为粉碎“四人帮”以后,上海市清查“四人帮”余党工作的领导人“犯了很大的错误”、“清查活动也产生了严重的偏差”(见《余秋雨访谈》,《美文》2000年第4期第14页)。他最近在接受香港《亚洲周刊》访问时,扬言有可能告当时担任清查文艺组的副党小组长、现为华东师大教授的孙光萱。
我个人认为,当时党中央派海军政委苏振华和彭冲等同志主持上海市的清查工作取得了伟大的成绩,粉碎了“四人帮”余党从文武两条战线搞政变的阴谋。如果没有当时的清查工作和拨乱反正,就不可能有上海的今天。如果要翻此案,上海人民是不会答应的。一旦开了翻清查工作案的开头,其他余党或与“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就会跟着来,其后果不堪设想。
二、余秋雨告古远清一案,其实质是他到底有没有参加“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有没有写过大批判文章。据古远清《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称:(编著者注:请参见本书《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鲁迅——中国文化革命的巨人》做资料准备。)
对以上事实,查清并不难,总比查一宗谋杀案或抢劫案要容易得多吧。只要到上海档案馆去调原清查写作组的总结报告,或去问原清查写作组组长、现住华东医院的夏其言老人就弄清楚了。现在法院叫古远清去取证,他只好去找他当年写作组的同事和清查他的人写材料。本来,这是一场牵涉到“文革”这一敏感问题的诉讼案。一旦打起官司来,不可避免地要翻“文革”老账,要谈到林彪委托江青在上海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如何整垮上海文艺界的著名人士周信芳、贺绿汀,姚文元如何电话指挥又如何负责定稿余秋雨曾参与写二稿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红旗》1969年6、7月),原“四人帮”余党、上海市委书记徐景贤如何批准余秋雨进写作组系统。为了弄清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据说古远清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叫姚文元、徐景贤出庭作证,并请求周信芳的家属出庭作证批判“斯坦尼”如何给周信芳带来巨大的灾难。这种翻老账的做法,似乎与十六大召开前中央一再强调要营造祥和的气氛有所相背。
三、古远清与余秋雨争论本属“文革”文学研究的学术探讨范围。古远清的文章全部发表在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报》、鲁迅博物馆主办的《鲁迅研究月刊》等读者面极窄的严肃学术报刊上。余秋雨在古远清长达数千字的文章中挑出“致命打击”和“狡猾”一类词语大做文章,这是“文化革命”中流行的断章取义、无限上纲的做法。在开庭时,必然涉及到“狡猾”和“致命”等词语的理解问题。像这类属文学与语法的问题,是否都要请法官来审判?正如新华社记者在今年8月27日《中国文化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所说:“法律所调节的社会关系是否有自己特定的范围?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争论是否都必须最终拿到法庭上来审判……”。目前京沪等地学术界对这个问题有很多不同看法,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及台港、内地都发表了相关报道,舆论界一片哗然。现附上有关材料供参考。
您高瞻远瞩,又体察民情,尤其关心知识分子的命运,希望您拨冗过问此事,甚盼!
此致
敬礼
×××
2002年9月10日于上海
此信江泽民同志有无收到,或有无由他委托秘书关心此事或将此信转给有关部门,不得而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拿出证据来”(1)
9月17日我要上台港文学选修课,我实在不想千里迢迢到外地去取证。我想,我从事的是文学评论工作,又不是专案调查,我也不是公检法人员,有取证的必要吗?但余秋雨一再逼我“拿出证据来!”因而只好到上海去做我不愿做的事。
这天,《楚天都市报》登了《古远清到上海迎战余秋雨》的报道。
我们的行动是争分夺秒,乘8点35分的早班飞机。
在飞机上,赵家仪、麻昌华两位律师还在工作,看我昨天复印的孙维世丈夫金山所写孙氏之死的文章《莫将血恨付秋风》(1978年10月15日《人民日报》)。这是我当时写批余文章没有找到的资料,还是台湾的一位作家提供的线索。大陆的资料靠台湾朋友提供,这也算是海峡两岸文化交流的一个小插曲吧。
刚下飞机,不到宾馆,就直奔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孙光萱住所取证。孙的居所是老房子,面积很窄,许多书没有地方放,难为他在这样艰苦的环境里出了许多科研成果。他端出一盘切好的西瓜和月饼,一边招待客人,一边把他准备好的许多证据拿给我们看,特别是当年上海市委驻原写作组工作组编印的《清查报告》,内有许多写作组成员揭发余秋雨的材料,及余秋雨本人写的检查,这是我过去没有看到过的。如果把这些材料在法庭上公布,再加媒体报道,余秋雨打这场官司必输无疑。他要是知道对手有这些“秘密武器”,可能会后悔不该一再逼我“拿出证据来。”
据麻律师说:“原告犯了两个错误,一是告错了时间,二是告错了对象。至少应等余秋雨当年写作组的同事记忆模糊或纷纷凋零以后再告。此外,应告余杰而不应转告‘老家伙’。因毛头小伙子没有经过‘文革’而不像你古远清以收集史料著称,可以拿出众多的第一手材料”。
中午,由这位历史见证人在师范大学餐厅请客。只见人头攒动,许多学生一边吃饭,一边邀约同学晚上派对。我想,如果上前冒昧地去问他们“‘四人帮’是哪四个?”恐怕有不少学生答不出来,至少答不完全,或把林彪算作“四人帮”的成员。
这里的菜肴有上海风味,可谓是价廉物美。吃完饭又赶紧回到孙的寓所做笔录。做完后,由证人开了一份证据原件清单,请麻律师签字,用完后保证完璧归赵。这确是不能遗失的重要文件。如有人拿到黑市进行交易,肯定可卖个好价钱。据说上海一位从事戏曲研究的教授在“文革”中写的检查,和他的遗著一起流落到旧书市场,被人高价买走。
我们下榻的宾馆是南京东路附近的中福大厦。去迟了已无标准间,只好住套房,每晚六百多元。我参加过多少次学术讨论会,都没有住过这昂贵的房间,我得感谢余秋雨告我为我提供了这样的难得机会。
麻律师去过美国却没有去过上海,晚上便由赵律师带领去逛繁华的上海外滩。
麻律师问:“这就是闻名中外的上海外滩吗?”
我说:“正是这个上海滩,过去上演过青红帮的龙虎斗,‘文革’中又由‘四人帮’在这里上演过一幕篡党夺权的丑剧”。
赵律师80年代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他说:“当你的律师有点尴尬,因支持余秋雨的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郝铁川是我的校友,余秋雨与我也是同乡(同为浙江人)。”但赵律师对郝铁川说批余侵犯了余的隐私权颇不以为然。因“文革”中写大批判文章,是公开的政治行为,且是组织指派的,不属个人隐私。大概余秋雨的智囊团后来也反复掂量了“隐私”一词的内涵,才没有用侵害隐私权来告我。余秋雨的法学知识看来也不很完备。记得香港《明报》报道官司时,就是用隐私权来做文章的。
9月17号中午,我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电话,他们说已经发出开预备庭的传票(这是余秋雨送给我的又一份“珍贵纪念品”),时间定为26日。后得知我已来到上海,便确定在近日举行,以免我们再跑一趟。
9月20日,和朱永嘉通了简短的电话后在宾馆整理补充证据。我阅读了有关余秋雨的清查材料,感到当年余秋雨非常活跃:不仅亲自撰写大批判文章,还和别人一起主持评《红楼梦》学习班。可他竟扯谎说:当年参加编写《鲁迅传》和评《红楼梦》是一种学术研究。年纪大的人都知道,“文革”中那有什么学术研究可言,有的只是披着学术外衣的大批判活动。
中午,由在上海办案的曹律师请客。他说,1980年我在法律系任教时,上过我开的《鲁迅小说艺术欣赏》课,并清楚地记得,我说鲁迅在《伤逝》中不说涓生亲吻子君而用“读遍”对方的身体,这一“读”字用得非常妙。
我说:“我不会这么讲吧?”
麻律师对曹先生调侃说:“你这是捏造老师讲课的内容。”
曹先生叫我回忆,我只好坦白承认讲过,说得大家笑了起来。
曹律师说:“我早在报上就知道‘余古官司’。只要原告写了评‘斯坦尼’大批判文章初稿,他就和发表出来的文章脱不了关系。包括评‘斯坦尼’的五人成员乃至资料员,都对此文负有责任。”
赵律师说:“不用‘负责任’这个词,只说与他们有关系就行了。”
这次是在浦东用餐,正好麻律师有机会看看浦东新貌。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拿出证据来”(2)
赵律师说:“上海变化真快,连我这个常来常往的人也认不出来了。”
麻律师因患感冒提前回房休息。晚上找了一家小餐馆相聚,两位律师要了一瓶白酒,喝得甚为痛快,话也多了起来。赵律师希望我抓住“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