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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尘梦录-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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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法院所为,尤不应算我们晓得,晓得了,亦付之一笑。     
    弟非以为此案不当辨正,此案既不打官司(因此时若反控亦非易),也只有写成一本书,以告天下后世。     
    我写我之经过,一定写。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3)

    若见《人报》,先生欲登广告,若非全般辨正始末只辨正一二人,尚自云泄漏秘密、处罚过等等,什么泄漏秘密,乃全般中之一大事。先生不先叙,即在告白中承认,别人哪里看得懂?故先生此次之辨正,乃非辨正。全般事实不明,仅仅要表明先生是正当,请教:请先生看了他人如此辨正,有工夫来替你细细了解么??     
    先生是好人,哪个不知,何人不晓?法律要当你好人,必有全般明白。     
    先生最好此时提起法院哈哈大笑,说道:竟有此事吗?放屁放屁,真正岂有此理!     
    照先生古栗各六之辨正、看报者哪有工夫绞了脑筋来研究,看见朋友,付之一笑,以表先生之大度,不打落水狗,比辨正好得多。     
    至于辨正,不若将此事原原本本做成一本书。要从起头至末尾,按段实叙,详记不可。     
    若先生要救目前之急,惟有看清楚了,升一个官(恐所得无几)最好,能卖画卖字,收入亦佳,何必自寻烦恼。     
    至于一本书,亦可天天记一点。     
    此种打落水狗之行为兮!非我等目前所应为。     
    最好绝不提及法院兮,保持我们之伟大。     
    勿叩 道安!?     
    弟敬恒顿首 二十四夜     
    我看完此信,实在感慨万千,稚老有他的道理,显然是世故太深了,其中 “要写一本小说,世人方才看得懂”,倒是真理。处处以做官及解决生活,这是一般的现实世故,却看错了我。     
    至于以不提法院为伟大,他只有一个立场,是护政府与国民党之短,没有其他的道理。“先生是个好人,哪个不知,谁人不晓。”如今是法院说我是坏人,岂止坏,且有罪。所谓“故宫盗宝案”,积非成是,全国乃至世界都成新闻。     
    张继早年追随孙中山革命固然有功,但在家惧内至于公然陷害朋友,将易培基以活活逼死不算,还要赶尽杀绝不与他为伍的人士。手段恶劣到极点。我的要登一启事,不是要表明好人,更不是想做大官,只是为了要站起来否认法院无耻与卑鄙的宣判,尤不能接受这种赦免而已。一般够朋友的人,都没有异议,以为应该这样做。     
    我商量到当时一般公认的法学家权威王亮畴(宠惠)征求他的意见,他说:“他们这种处分,自然不大合法,但是,在他们省事多了,不要说什么理由。(因为根本他们没有什么理由可说,当事人不服,请求必须经过公审,那是合法的。但是结果还是你吃亏;因为,他们没法不准许你的请求,却可以重行侦查为理由,永远十年八年地拖着,不了案,你有什么办法呢?我看,你简单地说几句话表示不服,再不要碰什么人,以免惹起别人的难堪,同时站住自己的立场,是应该的!”?     
    他的话切于事实,和平而比较中正,也可以看出倒来倒去,都是执法的有办法,我们是受迫害定了。在这样的政府与法令之下,我们一个善良的服公者是不会胜利的,在他们这样营私卑下的污吏是不会有公道的!我在这种非常明显的指示下,我不能不委屈了,于是我另外拟了一个“不碰人”的稿:     
    迳启者:读一月九日贵报载:易培基案不予受理一则,主文开:“李宗侗、吴瀛免诉;易培基部分不受理”等语。(理由略)查此案阅时十有八年,易前院长以含冤莫白,赍恨以终,亦且十有二载矣。今兹告一段落,同人忠而获略,功而得罪,暂不欲有所申辩。顾以侵占为由,岂有不追还赃物之理?即此一端,可知冤诬。内省不疚,他可勿辨。是非姑暂置诸勿论,公道必且彰于异日!友好咸以为询,不能一一作答,请代公诸来函,以正视听,藉答悬系。不胜纫感。此致南京人报     
    李吴瀛 同启 二月六日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4)

    我将此稿给王亮畴(宠惠)看了,他非常赞成。我一面函达李玄伯,叫他去再向吴稚晖接洽,要他同意。同时又写了一封给吴稚晖,信上写道:     
    稚老宗长赐鉴:     
    奉教,爱之深而谋之至,意在始终成就其伟大,惭惶交并,敢不敬承?然有不可不辩者,以言夫公,此案在社会上之不明,误于鹿山先生(易别字)之不能到案出面,一般之责问,皆谓被告既无罪,何以不敢出头?故母夜叉得以乘其虚,而郑烈辈得售其无耻之奸。     
    直至现在完案,而尚不能站起来说一句话,则鹿山先生已去,责乃在后死。后控实为上策,而不幸对方失去一巨憝,人且以为打死老虎,亦即长者之所谓打落水狗也。其实巨憝既哀荣极一世,母夜叉亦尚堂堂中央监委,一般捧拍之法官,亦正南面坐堂皇,狗何尝落水哉?然而老虎之死则为事实,而反控既尼之者众,实力又皆在恶势力之手,势自不许。     
    是以想站起来说一句“人应说之话”,听与不听,懂与不懂,权在他人之知能与兴趣,固无从相强,亦无由预定。因有此公开之抗议,而复私人记载文字有对照研究之可能。否则天下后世,即以长者之重,或且有疑为“阿私所好”,而故作疑阵与烟幕者,而彼则铁案如山,终为中央图书馆第一号考古类之煌煌巨制也(详前)。     
    更进言之,则此类法官之蟊贼,老虎而在,则群为吠影,老虎尸骨未寒,又急急缩头为掩盖,使被害者永远甘于浸在粪窖之中,与彼同其臭,而不许一冼,此未免使此辈过于便宜而对被害者之为残酷太甚乎?此在清明之世必在诛夷之列者,今则国法不能加,而不许被害者一呻吟乎?长者谓以此教子孙以伟大,而不虞示子孙以怯弱乎?屈于权势而饰以为宽大,此士大夫之耻也。     
    而况事实上公开记录与私人撰著,必相表里,方得其用。此为药方上配合,如此积病,亦决非一味药所能奏效,且有时间性与分量,时过则师出无名,若要站起来,则舍此更无时,安所避于打死虎与落水狗之消乎?此求更一考虑者一也。     
    以言夫私:好人者,无用之别名,目下亦并不见重于世,瀛之愚,似尚不至仅欲世人称之为好人,而于此世事漆黑、费力无功之事要求深入。相反于长者之劝者,有人以为不安分之举动,必名有力者之反感,而更引起不利于已之后果,以今日情态测之,无人再以此虑较为正确多多而不图来教以为有飞黄腾达之求,今日之飞黄腾达,于生活虚荣两无补,而谓欲以此决非当道所喜之术以求之。瀛虽至愚,亦何至此?先生欺予哉?     
    十余年来,未尝不欲奉长者之教,求于书画中讨生活,然此中亦尚须有登龙之术,乃并此而不能,则其拙于谋生可知矣!何今日尚欲以此求其飞黄腾达,非南辕而北辙欤?     
    岳军(张群)先生用余之于沉冤未白之时,亦同长者及静江先生拯其饥溺于水火之中,十余年如一日,此后亦然。此或识其为好人之作用?然而不必有此呼吁,即呼吁亦不必以后与以大官,诚如长者言,瀛亦知之甚切。且年来日求摆脱此官而无路可走,不得不苟安耳。此尤不可不辨,亦求更一体念此情,则朗鉴之翳自去,应知此一揣测为厚诬也。     
    以瀛愚见:长者固深于情,与鹿山先生之交及知其冤固不必言,而张老先生数十年患难之交,且为“朝廷”讳,又岂能恝然?此或两难,在瀛则自偏于一面,而况自身亦陷溺其间,思急一冼耻辱,此亦人情之常,立场不同,看法自异,其事至显。     
    然而以长者之年高德功,言为世法,以前辈之深交,又十余年来之复庇,岂有不恪遵指示者?总之,两造死者皆已矣!张老之伟大,长者自知之深。所余一妇人,余气耳,亦可不与较,惟是一般食国俸、剥民脂、高坐堂皇、日以判人之是非为专责者,忍令其长此终古舞文弄墨、拍屁捧臀,恬不知耻?则置国家于何地矣?窃愿更闻教!或亦长者所关心乎?惶悚,惶悚!死罪,死罪!并鉴谅为叩。■复敬叩道安! 晚瀛叩 二十七日


第四部分:返平受讯记辱张继死亡 郑烈危惧 大赦与抗议的纠纷(5)

    这封信发出之后,吴稚老默认了,未再复信。我要李玄伯拿着改写的致《南京人报》信稿去,他却更发牛劲,他本答应写一部小说说明此事,又在易寅村夫妇合葬虹桥以后,允许易漱平替她父母做墓志、写墓碑作为证明。我也为她催过好几次了,还没有着笔。现在这位吴老却又提出了要挟,他说:“不论如何?如果我在《人报》登出一个字,他便一切搁笔,不管此事了。”事情之发展越发奇怪,简直令我摸不着头脑。     
    于是李玄伯并且传着他老叔李石曾的话,劝我不要登,否则这位老人要站到对方去,就于我们更不利。并且易墓上的文字也落空,都要我负责了。     
    我又被迫屈服了。我说:只要他真写,我当然可以不说话,经李玄伯又去传说,似乎这样是没有问题的,我只得又搁下,一直到现在,他写不写呢?天晓得!?     
    后来,我终于恍然大悟:《南京人报》登的“易培基案不予受理”那则新闻,是吴稚晖证明易寅村之死亡,原来他实际上是知道这个大赦阴谋,并先对张继夫人和郑烈让了步的。     
    本来,我早已料到,这一个冤狱之得伸,非等待到另一个时代不可!但是,我想:其中应该能希望喘一口气,留一个对外抗议的迹象而竟不可得!?这就是官场里的黑暗与复杂。我倒真应该去写我的字,画我的画了。但故宫这段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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