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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尘梦录-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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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王室之产业也,亦有“与历史有关之建筑物物品除外”之令。且故宫已收归国有,已成国产,更何逆产之是言?故宫建筑之宏大,藏品之雄富,世界上有数之博物院也。保护故宫,系为世界文化史上尽力,无所谓清室逆产尽力也。且故宫诸藏物皆由明清两代,取之于民,今收归国有,设院展览,公开于民众,亦至公也,与拍卖以后,仅供私人之玩弄者,孰公孰私,不待办而即知矣。     
    五、经委员又说:“从前已经有人制成赝品,携去换易真物的把戏。”想系对于冯总司令玉祥、鹿总指挥钟麟而言。当时清室遗老,恨溥仪之被逐;奉系诸逆,畏国民军之威严,亟思有以中之,造作谣言,载诸报纸,别有政治作用,遂有种种传说。然冯总司令之从未履宫门一步,鹿总指挥之奉公守法,不畏勤劳,凡参与清宫物品点查者,类能道之。本会委员马衡、沈兼士诸君,身与目击,尤能绝对担保人言之不足信。经委员此语,采及流言,想明察如政会诸公必不轻信之也。     
    经委员又说:“现在的几位理事先生,或不至有黑幕……不到一二十年,故宫的珍品,尽成赝品了。”这两句话,岂不是有意自相矛盾,说现在的诸位理事不可靠吗?图穷而匕首见,其谁信之?现欧洲各国为供历史之参考,对于以前皇政,王政时代物品,莫不收罗保存,惟恐落后。即苏俄在共产主义之下,亦知保护旧物供学者之研究。至于美国,以新建国家,自己原无古物,亦争往欧洲寻购。其不可得者,更以石膏模型代之。其惜古之心,何其壮耶?至于档案,虽一纸三微,亦不肯异之,本国者不足,更求之他国。伦敦英国博物院所藏东三省档案,亦至多,前年苏联驻北京大使馆参赞伊瓦诺夫,且要求北京大学派人往海参威代为整理,议虽未成,苏俄之注意文物,由此可见。一代文化,每有一代之背景,背景之遗留,除文字以外,皆寄于残余文物之中,大者至于建筑,小者至于陈设,虽一物之微,莫不足供后人研究之价值。明、清两代,海航初兴,西化传来,东风不变,结五千年之旧史,开未来之新局。故其文化,实有世界价值,而其所寄托者,除文字外,实结晶于故宫,及其所藏品。近来欧美人士,来游北平,莫不叹为大可列入世界博物院之数。即使我人不自惜文物,亦应为世界惜之。还观海外,彼人之保惜历史物品也如彼,吾人宜如何努力?岂宜更加摧残?且故宫之内,所藏与革命史料有关者颇多:汪精卫之供词,赵尔巽、徐世昌等身事民国,仍向溥仪称臣之证据。段祺瑞因此,屡次思加以摧残,赖多方之护持,始未得逞。今经委员一加提议拍卖物品,逆证随消,是何居心?诚不敢加以■测也。两月以前,张作霖亦有提取故宫物品之议,本会曾电当时主院事者之王士珍、袁金铠等,谓“国宝摧残,国刑具在,请慎保护,以免国诛!”王等深惧物议,其意随寝。足见摧残文物,谁敢尸名?维护历史,莫肯居后。即张作霖,亦不敢排当时清议,受千载恶名也。至经委员以为拍卖古物,可以建筑博展会,是直如北京内务部之拍卖城砖以发薪矣。尤而效之,总理在天之灵,亦必愤然而不取也。     
    今者北平初克,外邦人士,对于吾党之措置,异常注意,若不是建设是尚,专加破坏,谁负其责?是为钧会所不取。本会保管古物,职责攸关,心所谓危,不敢缄默。明达如诸公,必能排去邪议,保障文化。敢请仍照原议,设立专院,使有责成,而垂久远。后来学者幸甚!世界文化幸甚!谨呈


第二部分:成立故宫博物院翻案及其挽回(4)

    中国国民党中共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     
    大学院古物保管委员会     
    主席委员张继     
    这一案搁了两个月,易寅村病?,他本人也是政治会议的一员,可以说话比较有力。在155次中央政治会议,提出了以上的两篇煌煌大文并案讨论。谭组庵先生主席,他自己宣读这篇呈文,且读且笑,以为词锋与经先生的原文相映有趣。     
    易先生起来说了不少话,声述博物院艰苦奋斗的经过,经亨颐当然失败了,一致无异议地通过了函中央常务委员会维持原案,请函国府照原通过的组织法公布。     
    我们综合起来:经亨颐这一案,除去在北平本院我们在招待场所五个人联名放的一炮不算,在南京是张溥泉出名,李玄伯作文,易寅村出马的合作成功。文内最与经文感情磨擦而施力驳斥的一点,当然是经氏所说“赝品盗换”的谬说,可是曾几何时,却由这三友合作的第一人,就拿此一谬说来加在第二第三人身上,闹出了腾笑全世界的笑话,可惜经亨颐死了!     
    否则,他要竖起大拇指,向着他们问:“我道如何?不是有先见之明吗?”     
    他们先在一道而又变为两造的,不是都要哑口无言吗?易寅村曾经对我议论国民党某系统的阿斗要人说:“他今天为了某人或某事说全部右倾的话,明天却又为了某人或某事说全部左倾的话,他会根本忘去了昨天的自己。”不想,这个毛病,单就国民党而论,同病的却不只一个,我们的命并不要太长,就可以看得见,可惜经亨颐“夭折”了!诸君不信吗?慢慢地且看下文。     
    


第三部分:崔郑秘密勾串的经过方中方昃(1)

    经案推翻了。国民政府在10月5日公布了《故宫博物院组织法》以及《理事会条例》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令:     
    兹制定《故宫博物院组织法》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十七年十月五日?     
    《故宫博物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民国故宫博物院直隶于国民政府,掌理故宫及所属各处之建筑物、古物、图书、档案之保管、开放及传布事宜。(按所属各处、系指故宫以外之大高殿、清太庙、景山、皇史?NBE65?、实录大库等。)?     
    第二条 故宫博物院设下列各处馆:     
    一 秘书处;     
    二 总务处;     
    三 古物馆;     
    四 图书馆;     
    五 文献馆。     
    第三条 秘书处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一切机要事项;     
    二 关于物品、簿册保管事项;     
    三 关于本院扩充事项;     
    四 关于理事会议事项;     
    五 关于本院会议事项;     
    六 关于职员进退事项;     
    第四条 总务处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 关于撰拟保存文件事项;     
    三 关于征集统计材料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四 关于工程修缮事项;     
    五 关于本院庶务事项;     
    六 关于本院会计事项;     
    七 关于本院开放事项;     
    八 关于本院稽查事项;     
    九 关于本院警卫事项;     
    十 关于不属各馆事项;     
    第五条 古物馆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古物编目事项;     
    二 关于古物保管事项;     
    三 关于古物陈列事项;     
    四 关于古物传拓事项;     
    五 关于古物摄景事项;     
    六 关于古物鉴定事项;     
    七 关于古物展览事项;     
    第六条 图书馆之职掌如左:     
    一 关于图书编目事项;     
    二 关于图书分类事项;     
    三 关于图书庋藏事项;     
    四 关于图书版本考订事项;     
    五 关于善本图书影印事项;     
    六 关于图书阅览事项。     
    第七条 文献馆之职掌如下:     
    一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编目事项;     
    二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陈列事项;     
    三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储藏事项;     
    四 关于档案及清代历史物品之展览事项;     
    五 关于清代史料之编印事项。     
    第八条 故宫博物院置院长一人,承国民政府之命,综理本院及所属各处事务。     
    第九条 故宫博物院置副院长一人,辅助院长掌理院务。     
    第十条 故宫博物院置秘书长一人,承院长之命,掌理秘书处一切事务。置秘书二人至四人,佐理处务。     
    第十一条 故宫博物院置处长一人,承院长之命,掌理总务处一切事务。     
    第十二条 故宫博物院置馆长三人,副馆长三人,承院长之命,分掌各馆事务。     
    第十三条 故宫博物院总务处及各馆,分科办事,于各科置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承长官之命,掌理各科事务。科长、科员额数,以院令定之。     
    第十四条 故宫博物院设理事会,决议一切重要事项。《理事会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五条 故宫博物院为保管无关历史之财产,得设故宫博物院基金保管委员会,《基金保管委员会组织章程》另定之。     
    第十六条 故宫博物院为谋保管及开放之便利,得于所属各处分设机关。     
    第十七条 故宫博物院因学术上之必要,得设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故宫博物院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九条 《故宫博物院办事细则》,以院令定之。     
    第二十条 本组织法自公布日施行。     
    


第三部分:崔郑秘密勾串的经过方中方昃(2)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令:     
    兹制定《故宫博物院理事会条例》公布之。     
    此令!?     
    第一条 本理事会为故宫博物院议事及监督机关,决议及监督一切重要进行事项。例如:     
    一 《故宫博物院组织法》之修改事项;     
    二 故宫博物院院长、副院长之人选事项;     
    三 故宫博物院之预算及决算事项;     
    四 故宫博物院物品保管之监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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