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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7-趣说古代官场生态-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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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二部分身份证书说官告(4)

    同样,国家对官员的处罚,也在告身与敕牒上体现出轻重之别,就地免职或撤职、革职,仅追缴敕牒而不涉及告身,这是轻的,如果连告身也要追缴,就是重的,比如《宋会要辑稿·职官》里有一例,“试秘书省校书郎冯正符追夺出身已来文字,递归本贯”,就是连敕牒带告身,全部退还,再递解回原籍,那就完了。唐宋时代官员犯罪,有“官当”之赎,就是用降低品级乃至取消官员资格来换取减免徒刑,这时候,告身又起抵罪作用。如《唐律疏议·名例》解释:五品以上的官员,一个官职可用官当抵徒刑三年,九品以上的官员,一个官职可用官当抵徒刑二年。假使有个五品官犯了该判两年徒刑罪,把告身拿出来当罪,就是抵罪后还有多余的官品,经过一年“听叙”(即“留官察看”),再换一个六品告身还给你;假如是拿五品告身抵当三年徒刑,就叫“用官尽者”,当完了,但仍可“三载听叙”,即察看三年,再“降先品二等”,就是还你一个七品告身;“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等等,文繁不录。总之,犯同样罪行,有告身的比无告身的占便宜,告身高的比告身低的占便宜。一个人入仕后宦途顺利,家里会有不同品级的多道告身,需要时拿一个合适的告身去“官当”,必有瞻前顾后的许多技术性讲究,不处在那个时代,不精通当时的法律、政策和习俗、惯例,现代人是难以想象的。    
    明陆容《菽园杂记》卷十解释告身,道是“告身非诰敕,即今文凭类也”,因知告身在明代也叫文凭,《水浒传》用文凭叙述告身,是用当代名词概括古代史事。清阮葵生《茶余客话》中有一篇《告身文字》,述及康熙年间对告身文字撰拟和办理程序的改革,又可见这个名称一直延续到清代,而文凭的概念,倒又指吏部发给的限期到任的证书了。此外,清代还别有花钱买官的“捐纳”之途大开其门,银票上交国库,由户部发给证明已经是官员的证件,通称“官照”,上面也有姓名、年籍、祖宗三代和品级、候选职务一一载明。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回中,对这种官照的性质和功能,有一段精彩的描述——    
     母亲取出一封信,及一个大纸包,递给我看。是伯父的信,说的是托人代我捐了一个监生,又捐了一个候选通判,统共用了三千二百多两银子。再看那大纸包的是一张监照、一张候选通判的官照,上面还填上个五品衔。我道:“拿着三千多银子,买了两张皮纸,这才无谓了;又填了我的名字,我要他做甚么!”……母亲说:“那么这两张照竟是废的了?”我道:“看着罢,碰个机会,转卖了他。”母亲道:“转卖了,人家顶了你的名字也罢了,难道还认了你的祖宗三代么?”我道:“这不要紧,只要到部里花上几个钱,可以改的。”母亲道:“虽如此说,但是哪个要买,又哪个知道你有官出卖?”我道:“……那一班发官迷的,倘遇了我这个,他还求之不得呢!到了那时,只怕还可以多卖他几百银子。”姐姐从旁笑道:“兄弟近来竟入了生意行了,处处打算赚钱,还要拿着官来当货物卖呢。”    
      连告身官职也进化到了可以当有价证券买卖转让的程度,商品经济对纲常体制的侵蚀能力,实在令人惊叹。


《趣说古代官场生态》 第二部分家世才学说履历(1)

    个人履历是国家选拔“干部”的第一依据,其项目设置和填写经常让人哭笑不得    
    古代的官吏选拔考察及任免升迁等干部人事管理,统称“选举”,划进范围的对象都叫“选人”,意即有入仕资格而候选于吏部的人。凡选人报请“选举”,或参加相应的考试,都要填写一份类似今日之“干部履历表”的文书,作为个人档案。履历的叫法,因时而异,有“行状”、“家状”、“簿伐”、“出身”等种种名目,到宋代称“脚色”。《朝野类要》卷三:“脚色:初入仕,必具乡贯户头、三代名衔、家口年齿、出身履历;若注授转官,则又加举主、有无过犯。”就是假如已经是在职官员而听候调动工作或提升职务者,还要加填推荐人及入仕以来的奖惩记录等项目。“脚色”名称又为元、明沿袭,元杂剧《曲江池》中,就有“取他递的脚色来我看”的台词。近人黄遵宪诗云:“指问座上客,脚色能具详。”(《番客篇》)说明该称呼一直保留到晚清。    
    履历对于官员选拔任命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后汉书·吕强传》云:“旧典选举……咨其行状,度其行能。”行状即当时的履历称谓,说明远从汉代起,国家选任干部的第一依据,就是从他的履历记载来衡度他的品性才能。唐初,陈章甫科举及第,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具备了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资格了。但不知哪道环节出了毛病,吏部没找到他的履历,所以公布“选人”名单时没有他的姓名,由此引出一场行政诉讼(《封氏闻见记》)。北宋时,副宰相吕惠卿的弟弟吕谅卿本无选人身份,却想出任监官。吕惠卿“不度法之可否,威使流内铨供脚色……即出敕以授”(《续通鉴长编》卷二六九)。说白点就是利用权势,强迫组织部门给他弟弟办理转干手续,使其因填写了正规的干部履历表而获得当官资格,旋即任命兑现。如果是现职官员任期已满,要调任升迁,或因替父母守丧期满要起复销假,听候组织部门重新分派工作,则如前文所述,还要在填表时附上推荐人的姓名、职务和荐语,以及过去的奖惩记录等。北宋名臣范仲淹的文集中,有一篇他写给宰相兼枢密使韩琦的私人信函,信里提到某故人的儿子已“得殿侍左班”(后备干部),但一直没能实授,穷得难养老母,而自己这里又无差使空缺,所以央请韩琦“如有指使、安排处,乞留意”,并道“曾申脚色状来,今上呈”(《与韩魏公书》)。由此可见,即使是求人帮忙跑官,一份能代表干部资格的脚色必不可少,如果像范仲淹、韩琦这等有名望的领导愿意为之写上推荐意见,“含金量”就更高了。所以吕惠卿这种做法的性质,实在是挺严重的。    
    脚色和仕途的关系如此密切,其项目的细密便成题中应有之义;又因为每一项都必须本人亲笔填写,有时竟会显得荒唐可笑。以宋代为例,崇宁、大观年间,政府以继承熙宁新法为施政纲领,籍定司马光、文彦博等三百多个反对新法的保守派为“元祐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元祐党籍”,划清政治面貌;到了绍兴年间,当初把别人定为“奸党”的蔡京、童贯等人,如今也成了“奸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必须申明“不系蔡京、童贯、朱勔、王黼等亲属”,厘清社会关系;到了庆元年间,又有朱熹、“二程”等五十九个理学家被定为“伪学逆党”,选人在填报脚色时,要声明“不是伪学”,撇清学术上的师承关系(《朝野类要》)。《梦溪笔谈》卷二五记有一则趣闻:福建一带有个黑社会头子廖恩,拥有徒党千余,掠民害官,罪行累累。不少官员都因镇剿无功,被罢免职务。可他又走通了“杀人放火受招安”的路子,补授右班殿直,居然摇身一变成为“后备干部”了。及前往组织部填报脚色时,正巧那些当初因受他牵连而撤职的官员也在那儿送脚色,照例都要在“有无过犯”这一项中,写明各自所犯过失所受处分。“独[廖]恩脚色称:出身以来,并无公私过犯”。用白话讲,就是自从取得国家后备干部身份以来,没有任何公私方面的过失和违法。推敲起来倒并非诳语,但光凭脚色内容来衡量,竟是一个清白的“选人”了。    
    官场上履历作伪的现象屡见不鲜,从伪造家世到虚报年龄,无奇不有。    
    对于有关部门在选拔任命官员时过于看重履历,历来批评不绝。东汉时傅嘏说:“选才之职,专任吏部。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簿伐则德行未为叙”(《三国志·魏书》卷二一),指出履历所记未必符合事实。唐代杨绾说:“今自取人,令投牒自举,非经国之体也”(《旧唐书》卷一一九),对自报履历的可信性表示怀疑。宋代洪迈则有专文,对脚色的定本格式及填写规则之僵化,多加指责。比如他的刚满周岁的儿子因“恩荫”而弄到一个入仕资格,脚色中也要在“有无过犯”这一项内写明过去是否补过官,后因犯罪停废,或是否有过“决笞”、“翦刺”等刑罚前科,“一岁婴儿而问曾与不曾入仕坐罪,岂不大可笑哉”!不过除非你存心不想当官,否则都要照要求一一填报,有时甚至还得被迫造假。如南宋绍熙四年(1193)秋,各路漕司(即转运司)奉旨举试本路选人,当时政府正厉行禁绝“伪学”(指程朱理学),故“漕司前期取脚色,必欲书‘委不是伪学’五字”。译成白话,就是漕司在通知选人填报个人履历时就讲明了,必须做出“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彼时已任临川推官的柴中行,也在这次选拔考试范围内,接到通知后便写了个报告,自称从小攻读程伊川(即“伪学”代表人物之一程颐)之书,这才考取举人,有了出身。但当时并没有说他是伪学。现在政策变了,一定要声明委不是伪学,只好放弃这次选试。“漕〔司〕难其报”,取消他选试资格尚不算,朝廷还要加其罪名。幸亏谏院有人站出来讲话:“其人所守不变,可罪之乎?”这才免去一场灾祸(《游宦纪闻》卷九)。其实庆元年间的选人,包括许多在职官员,都是靠“伪学”入仕的,脚色上“委[实]不是伪学”的声明,好比盲人发誓亲眼目睹,彼此心知肚明而已,像柴中行这种宁可不当官也不肯造假的,反倒成冬烘先生了。    
    比较起上述因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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