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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考-第7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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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社会公平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有资料显示,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2000年在我国已达到04的国际警戒线,而且每年都有所上升,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现在已经突破了045。经济发展水平同我国大体相当的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约是17倍,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4倍,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最高点。如果把农村居民收入被高估的水分挤掉,把城镇居民享有的各种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那么,城乡居民事实上的收入差距比上述数字还要大,有人估计6倍左右。行业之间,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由1978年的138倍扩大到现在的46倍以上。
    二是一些下岗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失地农民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众所周知,在我国工业化开始以后,农民因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而为国家的工业化作出巨大贡献和利益牺牲。现在农村的情况发生很大变化,广大农民从改革中得到了实惠,但是,许多地方农民负担重、人均收入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系统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工人增多,再就业问题突出。一部分失地或无地农民和下岗国企职工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改革的代价。
    三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从未遇到而又绕不开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上。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激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些地方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不得不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对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公平问题要作全面的、科学的分析,解决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对一些敏感问题,既要克服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的官僚主义,又要防止进行人为炒作,影响社会稳定。
    为响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全国公安系统自2005年5月初开展“公安机关开门大接访”活动,各地公安局长与群众面对面解决问题。公安部于9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开门大接访”的成效。截至9月6日,全国公安机关4个月中共接待群众上访204万起,信访人员表示停访息诉192万起,绝大多数地区公安机关停访息诉率达到80《Times New Roman》以上,开门大接访取得了显著成效。许多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对政府的怨气和误会化解了,不少人在接访现场流下了热泪。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吴和平说:“开门大接访使公安局长得到了锻炼,公安民警受到了教育,警民关系更加密切了。”
    公安部长周永康强调:“开门大接访”活动,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真正实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目标,所取得的成效是初步的,只是解决问题的开始。
    解决分配领域的公平问题,要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千百年来所追求的真正公平“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公平的实现程度是不一样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有以下特点:一是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前提取决于社会可供分配的产品;二是分配以劳动为依据,实行按劳分配;三是社会给每个人提供的机会应当是公平的,只要有劳动能力的人,社会都应为他们发挥才干提供平等的条件,即“各尽所能”;四是社会成员分配之前必须作必要的扣除(马克思论述了要做六项扣除),扣除下来的劳动产品用于再分配;五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往往是不公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分配的尺度相同,但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和家庭状况等不尽相同,分配结果事实上很难做到公平。
    20多年来我们进行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把发展放在首要位置,打破旧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坚持效率优先。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地区之间、社会阶层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是难以避免的。实践证明,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对社会进步是一个极大的推动,改革的路子没有错。如果把平均主义视为社会公平,退回到旧体制去,那么,不仅先富起来的人不答应,甚至连比较贫穷的群体也未必愿意,因为退回到旧体制,前者失去的是财产,后者失去的是希望。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公平。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分配制度,只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在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
    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收入分配差距不能拉得过大。应当把这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尤其要消除产生分配不公的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因素。一方面继续鼓励有能力的人走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路子;另一方面,坚决防止那些利用种种非法手段搞歪门邪道的人富起来;同时,还要加强社会调控,让那些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群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逐步改善自己的生存境遇,最终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现在群众意见大的,不是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而是对那些非法致富和不合理致富的人。在收入分配差距面前,群众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
    当然,历史唯物主义者不能抽象地谈论社会公平,只能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来认识和解决公平问题。对于那些应该解决并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切实认真解决,而不能拖延。对于那些暂时无法做到的事情,决不能开空头支票,提不切实际的口号。在这方面如果盲目地吊高一些人的胃口,只会束缚改革和发展的手脚,甚至会误导群众、自乱阵脚、失信于民。总之,和谐是需要强调品质的,品质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品质的升华。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涉及全局的关系,以提高和谐的品质。
    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们党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的同志指出,有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什么还要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这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针对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什么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价值目标,又是一种不断推进的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是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从这个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与“实现全面小康”两者的现实起点一致,目标一致,实践过程一致。另一方面,和谐是一种社会状态,我们在实现“全面小康”的过程中,通过解决当前发展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促使全面小康的目标在和谐的状态中实现。如果说,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阶段性目标,那么,逐步消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实现这个目标所要完成的重要战略任务。“和谐社会”是对“全面小康”的坚持和发展,是对“全面小康”中的关于社会更加和谐要求的进一步展开和丰富,使得“全面小康”在理论形态上更加完整、系统。当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需要长期奋斗,不断推进,逐步实现。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提出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指导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统一于建设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实践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发展,是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日益丰富。贫困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而发展则是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当然,富裕不一定和谐,但贫困肯定会导致不和谐。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须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抓住科学发展,做好科学发展这篇大文章,坚持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发展思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离开科学发展这个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就没有生机勃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就是兼顾,兼顾才能和谐。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城乡发展存在的不协调,东西部发展存在的不平衡,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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