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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立志书籍-第4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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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适中的价格同样重要的是没有搀假的商品。小麦和大麦一眼就能看出有没有搀假,所
以遵守这个规定不是很难。但是,没有搀假也意味着不能把去年的陈麦混入新的小麦当中。
日本政府对陈米混新米的事情只会采取得过且过的态度。这种欺瞒在犹太人当中绝对没有。
犹太教关于食物的戒律严格规定:任何东西都不能搀假。犹太人的食品加工业就受此严
格地制约。美国的火腿香肠十分好吃,因为里面没有混入猪肉和马肉。一旦记住这种味道,
就会觉得日本做的火腿香肠难以下咽,根本不能吃。日本做的香肠里面加了鱼肉和鸡肉,而
且为了增加分量,还加了很多淀粉。这样做成的肉团子就没有了纯正的肉的味道。
库舍规定还适用于酒类。拉比们会通过监督并且亲自品尝来确定原料的纯正。无论是加
工食品还是酒类,如果符合库舍规定,都会由拉比在标牌的一角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塔木德经》规定严格禁止将酒兑水买卖。允许兑水的场合只限于酒吧,并且是在客人
知道已经兑水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是对于酒吧和中间商,即使酒吧知道并同意中间商的葡
萄酒兑水也不能买卖。因为如果这个酒吧买了这些兑水的葡萄酒,就有可能将其伪装成没有
兑水的酒,在顾客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卖出去。另外,这种兑水的酒有可能已经混入细菌,并
在酒中腐败﹑发酵,不能够长期保存。不管怎么样,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商业信用。最重
要的是:在卖出之前就彻底地加强商品的质量管理,制止浑水摸鱼的行为。
在纽约的时候,我所在大学的门口有一个旧书书店,在卖给客人书之前,经常会确认有
没有脱页的现象。因为是旧书,书皮和装订不结实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但如果把内容不全的
书卖给顾客,那几个月后书店的信誉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正是因为不卖有缺陷的商品,犹
太人的顾客才会越来越多。
与之相反,犹太人还有别的得意之作。就是说,如果商品有破损,他们就会向人们以极
其低廉的价格出售,而人们也是在知道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买的。这也可以说是诚实正直的
生意之道。
在曼哈顿的东南部有一地区俗称东区,和唐人街相邻。那里服装店一直卖一流品牌和最
新潮的西服,但是它们的价格只有市价的一半。仔细看一下,哪一件都是揭去商标的半成品。
走进犹太人的音像店,就能看到有一个折扣区,即使是最新的唱片价格也标得非常低。
再仔细一看,在封皮的一角打有一个直径五毫米的圆孔,在唱片的中心位置还有一个同样的
圆孔。原来是他们特意打上这些圆孔,把唱片当作次品来卖。
在美国的大学,校园书市以半价出售教科书。虽然还是新书,但书上会盖上一个“USED”
的印章。当初我还以为这是管理书市的犹太人想出来的呢。不过这样做有一个缺点,就是当
这种带有印章的书被用完放到旧书书店卖的时候,很难卖一个高价。
犹太人中古时代的商法在当今日本得以采用的希望看来是微乎其微。为什么呢?日本人
与其说崇尚功能本位主义,不如说是崇尚外观本位主义(即形式本位主义)。日本人注重品牌
而且只认名牌。他们以拥有名牌商品自夸,连自己购物的小卖部也会被冠以“一流小卖部”
的名字。
举例来说,一件好的东西要在三越(日本一著名百货店)买还是在一个不知名的店买呢?
其实是没有区别的,但偏偏有一些人喜欢告诉自己:“我是三越大家庭中的一员”,然后拎着
写有“三越”的手提袋去了三越。日本男人会在胸前戴上公司的标志,这让他们觉得十分体
面。有很多女人在围围巾的时候,喜欢故意露出一角,上写“某某设计师设计”,这让她们觉
得自己很有品位。这种人最关心的事就是想尽方法让自己和名人或是名品拉上关系。
直到现在,作为传统文化,日本人还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外表和名誉。只是,大多数的日
本人不知什么时候有了名牌情结,忘记了自己作为“人”的主体性。
这种虚荣心带来的人性盲点让假货有了可乘之机。很多人把手提包﹑领带和体育用品打
上“法国制”或是“意大利制”的标记进行伪造,然后作为减价商品出售,最后大发横财。
出现这种情形,那些对“名”心怀崇敬的大众的虚荣心是不是比售假商人更应受到谴责呢?
将廉价货贴上名牌商标进行出售,是一种作弊的商法,这在犹太人的传统中也是没有的。

保护弱者的契约精神

可以说,犹太人特有的思想就是他们的契约思想。人和上帝之间有契约,人和人之间也
有契约。即使在结婚的情况下,新郎也要给新娘一份《结婚契约书》。
日本人之间没有契约思想。即使有契约,那也是为了消除当事双方的不信任,通过明文
约定,使双方的责任最小化。这是对日本人契约最通俗的解释。但是,也不能说日本人完全
没有契约精神。廉仓?室町时代的武将里面,就有明确的主人和仆从的契约关系。主人保证仆
从领地的安全,而主人处一旦遭遇突发事件,仆从为了报恩就会不惜身家性命为其作战。遗
憾的是,德川幕府的三百年太平盛世磨掉了日本人的契约思想。
“保护弱者”主要体现在《塔木德经》对雇佣条件的解释上。
雇人之后,如果想让他早出晚归地干活,就要看当地有没有早出晚归的习俗。如果没有,
那这种行为就会被当作强迫雇工从事过度的劳动而得到禁止。如果当地有管饭的习惯,那就
必须在工钱之外再给雇工提供饭食,而且不能提供粗糙的食物,饭食要和普通人的一样好。
在果园里劳动的雇工,是允许在现场采摘一些水果食用的。在这一点上,赫斯麦拉比提
出了这样的异议:采摘的水果的价值不能比工钱多。但是拉比们都不同意他的意见,说:“可
以吃,但决不能被贪欲所俘虏”,并以此来劝告雇工们自律。
关于佣工条件,如果被雇佣者是成人,即使是自己的儿子﹑女儿,或是家仆的儿子﹑女
儿,主人都必须明确地告之。如果只在白天劳作的雇工,(如果到傍晚还没有领到工钱)可以
在晚上向雇者要求付钱。如果是做晚工的话,(如果工作已经结束)可以在第二天早上要求付
钱。按周﹑按月和按年雇佣的情况下,道理是一样的。
犹太教法要求“不要将应付的报酬留到第二天早上”。这不仅仅是对人,对家畜和农具的
借还同样适用。如果收到支付报酬的请求,必须立即执行。只是,在没有付款请求的情况下,
延期支付是被允许的。
犹太人俭约有道,无论是商业还是实业,绝对不做无用的支出。我有这样一个犹太朋友,
他在日本的赤坂做钻石。我们一听到钻石商,可能会立刻联想到他是一位穿金戴银﹑出手大
方的实业家。实际上,他节省是出了名的。
他在接待客人的时候,会把饭费控制在公司(说是公司,其实是他和朋友两人开的小店)
经费允许的范围内,顶多是去一下日本料理店。他个人也会去赤坂的琥珀夜总会,但从不呆
在消费昂贵的区域。他一般是在二楼前台旁的椅子上坐着,安静地观看这楼下的节目。他从
不把自己的生活费和公司的经费混在一起,也就是说,他的生活费从不用公司的经费结算。
当然,他也从不拖欠为他工作的日本工作人员和秘书的薪水。
他决不染指超出自己能力的博彩和投机活动,他只会在能力范围之内,不断地扩大着自
己的生意。这就是他的行为方式。
都说犹太人小气,那他们的“小气”反过来说就是安全的经营之道。如果在犹太人的企
业里就职,你不要期望得到特别丰厚的待遇。不过,首先你会得到保障普通人生活水平的待
遇。你如果想大把大把地赚钱,那你只有拥有自己的事业,自己当自己的老板。有汗水就有
回报,这是犹太人三千年以来的信念:“民以食为天,我们能用全部的辛劳换来幸福,这也是
上帝的恩赐。”

犹太人区分商业责任的方法

日本人在借贷和做生意方面经常用赊欠的方式解决问题,而犹太人在这一点上有着明确
的责任规定。
作为日本的律法,圣德太子的宪法的第十七条可能是最古老的,不过它的内容到现在已
经杂乱无章了。日本人中间形成了充分的经济思想和商业习惯是在室町时代以后,而将这些
商业习惯明文化是在明治维新以后。我们说日本人疏于法律,看来也是不得已的事情。日本
的法律思想和契约观念不强的原因之一就是,日本人没有把问题提出来的习惯。日本人传统
的交流方式是使双方“心知肚明”。
犹太人最初是由有利害冲突的部落联合而成,而后就又分散在世界各地。所以,为了调
整思维方式和习惯不同的犹太人利益,制定严密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有必要了。《塔木德经》
就是由拉比们将日常生活中各种见解集合起来形成的,它收录了人们所能想到各种各样的问
题。
A向B提出“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我还要帮你保管你的东西呢。”。B很快答应了。这种
情况下,A和B都有保证对方东西安全的责任。A向B说“帮我保管一下这个吧”,而作为回
应,B说“好的,放在这里吧”。这时,B就应当对A负责。A对B的这种善意的行为不一定
有回报的义务。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体现了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的区别。
那在实际中需要对对方的东西做多少赔偿呢?《塔木德经》举了三个例子来给出基本的
判断标准。
1﹑无偿帮别人保管东西而造成丢失或损伤,保管人没有赔偿的义务。但如果是借别人的
东西,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都有义务赔偿原物。
2﹑承租人或是被有偿雇佣的人,必须赔偿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是由于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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