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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例如一个月来的美国黑人进入白人学校的风潮,这些种族偏见本是一个先进国家传统的余孽,在民间即使还如此不开化,但是政府却绝对不能鼓励或妥协,肯尼迪总统的陈兵校外,就象征着政府绝对不支持传统的余孽,绝不跟着“俯顺舆情”开倒车。这种明朗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反省。一个现代化的政府,听任“国医”们传授衣钵难道还不够吗?又何必开办“中医学院”!听任“国医”们业绍歧黄还不够吗?又何必在立法时律有专条!从这个角度来看,三十二年的“医师法”实在是一个鼓励中医,向传统余孽妥协的法律。这点根本的立法原意若不矫正过来,而妄想能够把“医师法”
修改好,我不能不说有点儿天真!
所以,今天从事修改它的人必须认清修改它的重要关键。要知道这部法律的本身就是先天不足,它不像宪法、民法、刑法一样的被“饱学之士”做过积极的设计,它的身世是悲修的。三百年前,它的胚胎形成于传教士,在馒馒孳长的过程里,并未得到爱国人士的积极重视,中国人的爱国方式,太偏重在政权的转移与集中,对政权以外的爱国方式很少有人感兴趣,这是知识分子的大失败!新时代的知识分子们必须感到谈心性之学、走权贵之门固属可笑,但是缩在研究机构里白首书帷也高明不了多少。我们实在可以换一个方式来爱国了,改良改良社会、研究研究农村、访问一下贩夫走卒或神医妓女,从而设法解决一两个实际的问题,这岂不是我们该做的事?在这种尺度下,晏阳初先生、吴基福先生、杨国枢先生,他们的实际、热情与睿智,都可以代表我们知识分子光彩照人的一面,他们那些专家式的结论,也都可以供给我们的民意代表做参考。就以目前的“医师法”而论,立法委员们没有理由不尊重专家的意见,没有理由拒绝专家们所设计的蓝图。“医师法”的基本症结在容纳中医而变成半吊子,这已严重损害了它的立法精神。为了给修改“医师法”立下一个新气象,我们的立法委员们应该重新考虑第三条的完全废止,这第三条是:
中医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亦得应医师检核:
一、曾向中央主管官署或省市政府领有合格证书或行医执照者;
二、在中医学校修习医学,并经实习成绩优良,得有毕业证书者;
三、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
这一条文若能完全废止,其他间题都是余事,枝枝节节的困难都可迎刃而解。因为目前的主要困难,都是因为半吊子的法条所带来的,密医伪药、命酒仙丹、鸣谢广告……这些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任何大脑清楚的人都会知道,中医根本和正统医学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正统的科学医学面前,中医所用的“术”是道道地地的“邪术”,所用的“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不正当方法”(请注意退到几千年前,在苗父眼中,不用祷告是“邪术”;在俞附眼中,吃汤药是“不正当方法”);绳之以全世界文明国家的医药卫生的立法与行政,都不能认可中医不是“邪术”、不是“不正当的方法”。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说,中医来“医治病伤”,实在满足了“违警罚法”第四章“妨害卫生之违警”第六十八条第五款“以邪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医治病伤”的明文,实在应该“停止其营业”;而中医所用的未经化验认可之丹方草药,也完全符合第六十九条第三款“非真正之药品”,而应予以禁止。
在这种确认下,我们再回看“医师法”。在第二十四条里,已经明明指出:医师于业务上如有不正当行为,……卫生主管官署得令缴销其开业执照,或予以停业处分。如果“中医”是“医师”,那么他们因“不正当方法”所达成的“不正当行为”,实已使“医师法”第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自相矛盾;如果他们不是“医师”,那么“违警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就可惩罚他们而无憾!
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关键所在,有了这种体认,我们才会知道我们天天痛骂的密医伪药,实在包含中医中药在内。因为人人都知道所谓“密医”的“密”,并不是潜伏的“密”,而是不合科学医学法则的郎中。这种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报上大做其广告!同时人人也都知道所谓“伪药”,是不合乎科学方法验证的药物,凡是“科学”没尝过的药物,不管是神农尝过也好、黄帝尝过也罢,都要算是“伪药”。当然这种确认是为中医和中医卫道者绝不承认的,但这就好比一个伪政权和伪政权的拥护者绝不承认他们是冒牌的一样。我们绝不因为他们承认我们的西医或政权为合法,就说他们合法——这是不能交换的!
确定了中医中药问题只不过是密医伪药一类的问题以后,我们不得不说,现在“医师法”对处置这些问题已显得软弱无力,在“医师法”中最重的处罚是第二十六条: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由卫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罚锾。
这一条有一个明显的特定处罚对象,就是必须是“医师”,假使根本不是“医师”,当然就不适用,只能用“违警罚法”来罚。而我们今天所说的“密医”一词,它的范围很宽广,合理的解释该包括:
一、非法医师一一一“凡医师未经领有医师证书或未加入医师公会擅自开业者。”
二、国粹式密医——中医之京派者。
三、春药式密医——中医之海派者,以“肾科讲座”擅长。
四、柜台式密医一一一药房老板或藐视医生的药剂师。
五、内功式密医——“自力健身”、“科学内功”、“国粹治脑中心”。
六、大刀式密医——中分两种:一种是“圆环派”,是固定的;一种是“设摊派”,是流动的。后者经常下乡,以神医姿态诱好村妇,且爱用摸骨法治病,但却专摸没有骨头的地方。此派已获法外开恩,因为“药商管理规则”中第一条明明说“沿途设摊者不在此限”,所以他们在所有的密医中,是最罗曼蒂克的一种。
严格的说,上面第一类可用“医师法”来对付,其他二至六类,那不该是现有“医师法”的权限,因为他们统统是“非医师”。“非医师”和“非啤酒”一样,他们有时有“类医行为”(或“类啤酒样子”),但绝不是世界各国公认医师标准下的医师。这种密医的猖獗乃是因为中国没有明文规定收拾他们的法律,只能按“违警罚法”关七天或罚一百五十块台币,他们自然满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个例子是五年前在台中发生的密医林天送案。林天送没有医师资格、没有医师证书,当然更不会加入医师公会。但他却在台中市挂了“原子能放射疗治”的招牌,这当然是胡闹,结果台中市卫生院看不过去了,请警察机关来办,并援引“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来罚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说他根本不是医师,怎么能用“医师法”来罚?从现有“医师法”来说,林天送的辩解是站得住的,“医师法”实在不能罚他,实在不能罚前面所说二至六类的密医。
可笑的是,“医师法”不但不能处罚二至六类的密医,反倒帮助了他们。按照“医师法”第三条第三款,“曾执行中医业务五年以上,卓著声望者”就可以应医师检核,这真是历史上最荒唐的法律!这等于明明白白的说,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医”,登些鸣谢广告以示“卓著声望”,五年以后可法定你。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吗?追踪这条法律的来源,更证明了我所说的“凑”字。这条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医条例”,而“中医条例”是抄十一年的“管理医士暂行规则”,而“管理医士暂行规则”是抄民国五年江苏省的“检定中医暂行条例”,而这个“检定中医暂行条例”在今天读起来,会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受委员会之检定;
一、文理精通,曾读〔中医〕医书,在五年以上者;二、曾营中医业在五年以上者;三、曾有[中医〕医药等书之著作者。
从这三点来说中国人立法简直拿人命当儿戏,我想绝不算夸大。以这样荒唐的条文居然还被后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进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医师法”,我们怎么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脑筋又不负责任的立法大老爷!
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我前面所说的:“不伦不类的现状究其祸首,皆导源于中医或从中医蜕变而出。”“医师法”的症结所在是中医;修改“医师法”的关键也都环绕在中医问题上,这个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溃烂还会继续扩大、继续蔓延!
吴基福先生到底是长者,他像每一个深受科学医学训练的医生一样,对所谓“中医”、“国医”、“汉医”、“儒医”、“江南世代儒医”,采取一种缄默的抗议。我个人所接触到的西医们,台大医学院的学生们,他们也同样具有着吴基福先生的风度——一种在我看来微嫌消极的风度。吴基福先生在五十九号文星《从霍乱谈到“变法”》里,曾要求:〔修正之〕“医师法”严格规定医师不能刊登夸张之广告宣传,同时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中医不得使用西药及注射器。
对这段话我有两点意见:第一、按现行“医师法”第十六条,已经有了“医师关于其业务不得登载或散布虚伪夸张之广告”的规定,这问题的重点已不在吴基福先生所说的“严格规定”,而在如何使医师履行此“义务”。关于这点,我的看法很乐观,我相信真正洁身自爱的有医德医品的医师,绝不肯做“虚伪夸张之广告”,而整天在报上被鸣谢的圣手们,我们根本可以怀疑他们到底是不是医生。
第二、“对中西医分别颁订‘医师法’,各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