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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 1-第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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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日本大藏省证券局为代表的行政技术管理型。该部门被赋予相当
大的权威,以指导和监督证券业的运行。
2)以荷兰财政部证券司监管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为代表的自律指
导监管型。财政部只对证券业自律机构作一般性监管,不作实质性干预。
2。自律性监管机构
英国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国家,居主导地位的是英国证券业理事会和证
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和解释有关证券交易的各项规章
制度。理事会下设一个常设委员会,负责调查证券业内人士根据有关规章进
行的投诉。证券交易所协会管理包括伦敦和全国其他 
6个地方性交易所的具


体业务,实际控制和管理全国日常的证券交易活动。在此之下,由各证券交
易所根据其交易规则,对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士进行管理。在证券业理事会和
证券交易所协会的自律管理基础上,英国贸易部下设公司登记处兼管公司股
票发行登记,还对非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实行一定的监管。英格兰银行对一
定金额以上的股票发行权进行审批。

在美国,自律机构包括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市政证
券立法委员会等。各个交易所均订有规则监管在其市场的买卖及营运活动。
这些交易所依照 
1934年《证券交易法》实施自我监管,并据此承担责任,
以确保市场公平及其成员均能遵守联邦证券法。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最著
名的自我监管市场,负责监管其会员公司的内部运作。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是美国最大的注册证券协会。1934年《证券交易法》视这类证券协会为经纪
及交易商的自我监管组织。该协会负责监管所有非纽约交易所及美国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证券经纪公司,并管理美国的场外市场的交易活动。此外,市政
证券立法委员会(由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设立,
借以防止欺诈行为以及就有关市政证券交易的纠纷作出审定)注册的结算机
构,为其成员制定须予遵守的内部规则。美国证券管理机构如图 
8…1所示。


图 
8…1美国证券机构结构示意图
六、中国的证券监管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还不健
全,建立各级证券管理部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目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主要有:

1。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简称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成
立于 
1992年 
10月。证券委实行委员制,由国务院 
14个部(局)委的部长
或局长担任委员,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证券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
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
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统一安排和审批
国内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核申请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报国
务院批准;配合国家计委下达证券市场的年度规模;归口管理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对全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
理的执行机构,属于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

证监会由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设发行部、交易部、
上市部、机构部、法律部、稽核部、信息统计部、海外上市部、期货部、人
事部和办公室等主要的职能部门,分别具体行使证监会的各种职责权限。证
监会还下设相对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由聘任的社会上的专家和证监会有
关人员组成,负责复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和基金发行说
明书。根据需要,证监会还将在上海、深圳和其他一些中心城市设立派出机
构。

3。地方证券监管部门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没有规定省、市、自治区一级证
券管理机构的设置。所以,目前国内省级证券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立、职责权
限等方面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各地之间有所差异。其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
依照中央证券主管部门,即证券委和证券会的设置,在省、市、自治区设立
地方性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管理办公室。地方性证券管理委员会是地方人
民政府对当地证券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的机构;地方性证券管理办公室是其常
设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目前,采用这种体制的包括上海、
深圳等地,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七、中国的自律监管机构

1。证券业协会
于 
1991年 
8月 
28日正式成立,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社会法人资格的、
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
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凡依法设立并经特许可以从事证券
业务经营和中介服务的专业证券公司、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及类似机构,
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 
122个,个人会员 
35人,其最高权力机
构是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产生出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会理事等成员。
理事由 
100人组成,其中常务理事 
15人。下设办公室、培训部、业务开发
部、对外联络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是:根据党和
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拟定自律性管理规则;统一会员的交易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斡旋、调解会员间的纠纷;接受主管部门的授权,仲裁会员与顾客
间的争议;监督、审查会员的营业及财务状况,并对会员进行奖励和处罚;
组织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并负责从
业人员的奖励和处罚等。

2。证券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1990年 
11月 
26日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正式宣告成立,并在同年 
12月 
19日正式营业。
1)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通行的会员
制方式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事业法人。其宗旨是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建公平、稳定、高效的证券市场,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和设
施;组织和管理上市证券的交易活动;依法对上市公司和会员的业务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职能。目前上海证券交易
所由会员、会员大会、理事会和总经理组成。
①会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提供必要文件,并向该所提出申请,
经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其会员:一是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经营
证券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二是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
元);三是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四是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券主
管机关和本所规定的条件;五是承认该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各项
会员经费。
会员有下列权利:参加会员大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该所事务
的提议权和表决权;参加该所的场内交易,享受该所提供的服务;对该所事
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在保留至少一个交易席位的情况下,有权转
让交易席位;其他相应的权利。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证券
经营活动;遵守该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该所的决议;派遣合格代表
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
展;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该所的监管;其他相关
的义务。

会员因下列事由可退出该所:由会员提出并经该所理事会批准;会员法
人实体解散;其他法定事由。

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该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该所会员为会员大会的
当然会员。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制定、修改或废除该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该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该
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
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会员大会由
理事长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
担任。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要 
10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
议。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表决采


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③理事会。该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对会员大
会负责。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拟定、修改本所的业
务规则;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批准接纳会员;决
定对会员“暂停参加场内交易”以上的处分;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会员大
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 
13人,其中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 
9人,非会员理事
人数不少于 
4人。会员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国家规定
的有关机构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任期 
3年,可
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 
1人,常务理事 
5人。理事长由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提
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总经理为理事会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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