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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堂财富课陈志武与女儿谈商业模式-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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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家族企业——三星集团,是1938年由李秉哲创办,之后,他办起了韩国第一家糖厂、第一家毛纺织厂、世界规模最大的肥料厂。李秉哲通过让女儿嫁给另一韩国企业——LG半导体公司总裁,也就是LG集团总裁的弟弟,把韩国两大财团绑在一起。他们的子女、兄弟姐妹再通过联姻把其他财团、政客家族也带进网络。”
  陈笛:“这样做能达到什么目的?”
  “做企业,有两方面涉及到信任问题,一是公司股东请的管理人员、找的接班人是否信得过,也就是我们讲的代理人问题、接班问题;另一个就是在外面跟其他公司、个人做交易时是否信得过,你跟别的公司签约做生意,今天交了钱,对方明天是否卷款而逃?即使他们明天交货,所交的货是否质量可靠?有了亲戚关系,你多少能把他们锁定,使他们不会乱来;还有就是你需要融资借款时,他们能否信任你、把钱借给你?你的信任圈子有多大,将决定你的商业机会、发展机会有多大。联姻能扩大、强化你的信任圈。”
  陈笛:“做买卖交易时,签好法律合同,不就可以了吗?”
  “如果法治可靠、契约能得到法院的保障,如果外部金融市场也很发达,到银行凭你的项目前景就能借到资金,那么,这种靠婚姻拓展起来的生意网的确必要性不大,就像在美国,已经没有几个父母会用子女婚姻去扩大商业网络。我在美国生活这么多年,好像从来没有我认识的人这样做过,这说明法治发展、市场发展真能解放个人,给每个子女更多的个人自由,更多追求个人幸福的空间,而不是成为父母的交易工具。像我认识的一位美国白人朋友,几年前娶了一位香港妻子,她家是香港最富的十大家族之一。他告诉我,其妻子的家规非常详细,规定子女后代只能‘门当户对’地娶媳妇、嫁人。按照那些家规,他当时的女朋友在整个香港能谈的对象不到十位,其他男生都不符合条件。还好,这位朋友是美国白人,不在家规管束的范围,有他的耶鲁大学学位,他们也就接受了。你看看,做富人家的子女,更没有自由吧?”
  陈笛:“是不是越传统、法治越不可靠、诚信越差的社会里,以商业而联姻的情况就越多?”
  “是的。比如泰国就是这样。整个泰国社会都清楚,通过联姻建立的商业网络对公司未来增长更有利。像泰国,法治差,人治为主,政治联姻对公司最好。商业联姻,对家族企业的其他股东也更好。这就是人们说的,亚洲社会很讲关系,没有关系就办不成事。那么,如何建立最牢靠的关系呢?‘血浓于水’,当然亲生子女的关系最近、最可靠。而除了血缘外,婚姻是其次最靠得住建立长久关系、长久信任的方式。按照这一思路,正因为传统社会里,婚姻的基础是利益交换,不是爱情,那么,传统社会里,离婚率就很低。为了方方面面的利益格局,你不能以夫妻缺乏感情而离婚。离婚会打破太多的利益格局。”

  第48节:中美家庭模式比较(1)

  23.中美家庭模式比较
  谈到商业模式,我们一般都将其跟企业公司连在一起,好像除了这些营利性人造组织之外,就不曾有过类似的东西。“公司”在西方出现于16世纪。在中国,“公司”是1860年代、洋务运动之初引进的,之前,商业组织基本是家庭、血缘体系的延伸,所以,“家”和“企业”总是连在一起。
  再退一步看,实际上,“家”也是一种利益结盟体,而且是“公司”出现之前人类社会最主要的利益结盟形式,这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感情需要,只是跟“公司”的自愿选择结盟相比,“家”结盟是天生的、非自愿选择的结果,只有“婚姻”这条延伸“家”的途径是可以选择的。“家”既是生产组织,又是实现人际资源共享、风险交换的组织,“家”利益最大化即是其终极目的。所以,许多关于“公司”的逻辑和理论,也可以用来理解“家”相对于社会的边界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为什么不同社会有不同的家庭模式?又是什么因素主导家庭边界的变迁?
  不同家庭模式自然会带来不同的社会文化、社会结构以及其他结果。一天早晨,在开车送陈晓、陈笛上学的路上,我跟她们谈起“家庭代际模式”的话题。我问她们,中美社会的两种家庭模式,哪种更好。答案当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第49节:中美家庭模式比较(2)

  中国儒家的家庭理想中,父母生儿育女,是“养子防老”,是为了给可能出现的病残、意外损失保险,所以,养育儿女是一种投资;儿女长大后,必须无条件地“孝敬”、回报长辈,要在经济和精神上回报老人。而且,其所以“多子多福”,是因为这样能降低投资风险、增加回报的概率。“四世同堂”则是实现这种代际交易的具体形式之一,也是儒家的理想境界。而“三纲五常”则是保证这种交易能执行、减少违约风险的具体价值秩序,其他关于“光宗耀祖”、祭祖、家庙、祠庙等等文化和形象建筑,都是为了强化这些代际、家内交易契约的可执行性,让大家更愿意留在该交易体系中。通过这些价值体系和文化素质,儒家强调的是后辈对长辈的义务,是无条件、无选择、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儒家主张的是一种以“孝敬回报”(payback) 为主线的家庭模式,强调的是后辈对长辈的义务。
  相比之下,美国社会强调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而子女成年后不一定对长辈有明确的回报义务。也就是说,一对夫妻可以选择不生小孩,但是,一旦他们生了小孩,就有义务把小孩照顾好、养大成人,有义务供他们上学、受教育。父母对后代的责任到小孩成年时结束,今天一般以小孩大学毕业为界,从此以后,后代要为自己的生活负责,不能再指望父母了,而父母对他们也不再有任何义务了。
  之后,父母当然希望子女常来看望自己,但是,他们不会以道义强迫子女这样做;子女则可以选择常去看望父母,也可给予经济支持,实际上,许多美国子女也的确这样做,但,他们没有义务这样。这就是为什么美国父母很在乎跟子女的交流,培养自愿的感情,以这种方式让子女从小就“恋家”、念父母。在财产继承权方面,父母可以通过遗嘱选择给谁多、给谁少,以这种方式引导子女对待父母的态度以及关注度等等。
  所以,美国社会主张的是一种以“利益下传”(pass…down)为主线的家庭模式,强调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责任,而不是子女长大后对父母的义务。正由于此,美国社会没有“三纲五常”这种压抑个人权利、抑制个人自由的文化体系,父母也用不着逼着子女时时刻刻都得听自己的话,喜欢父母是自愿的、是可以选择的。
  一种模式强调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一种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两种模式,哪种更好呢?陈晓说很难讲。陈笛说她更喜欢美国的家庭模式,这似乎不奇怪,因为这对她最有利。但,为什么现代社会都朝着美国这种模式逼近呢?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美国家庭模式的逻辑,由于小孩在出生前是没有选择权的,而父母则有选择权,他们如果不愿意承担养育的责任,完全可以选择不生小孩;但是,如果在知道这种养育责任的前提下还是选择要生,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这种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把责任主要压在父母的身上,是公正的,对父母、对后代都合理。虽然美国模式下子女没有照顾、爱护年老或病残父母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老人都没人管,因为这种模式下父母往往在子女年龄很小时就尽量与他们交流、培养自愿的感情,通过经常性的度假、聚餐维持家庭感情,这样,长大后的子女还是会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更何况政府的社会保障福利体系、养老院,为每个人提供了最低养老保障。
  相比之下,在儒家的家庭模式下,虽然子女在出生之前没有任何选择,但他们从小就受到“三纲五常”等级秩序的约束,必须方方面面遵守这种秩序的规范,成为儒家家庭和社会“大机器”中的“螺丝钉”,没有自我、没有个人身份,但却要无条件、无选择地接受“孝敬”长辈、听从长辈的义务,而且,不管你年纪有多大了,这种听从长辈的义务一辈子也摆脱不了。对被动地来到人世间的子女,这种束缚不公正,因为他们必须没有选择地接受这一辈子也摆脱不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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