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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情操论-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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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
    但是,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
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但是它必定
不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
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
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
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
    然而,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伤和伤害的人中间。每当那种伤害开始的
时候,每当相互之间产生愤恨和敌意的时候,一切社会纽带就被扯断,它所维系的不同
成员似乎由于他们之间的感情极不合谐甚至对立而变得疏远。根据一般的见解,如果强
盗和凶手之间存在某种交往的话,他们至少一定不会去抢劫和杀害对方。因此,与其说
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
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所以,虽然造物主利用人们想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快的意识,劝戒人们多行善事,
但是她并不以为在这种善举被忽略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人们害怕受到惩罚的心理来保
障和强制人们行善。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
出劝戒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
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
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建造和维护这一大厦似乎受到造物主特别而宝
贵的关注。所以,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
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它们就像人类联合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
者,抑制强暴和惩罚罪犯。虽然人天生是富有同情心的,但是同自己相比,他们对同自
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一个只是作为其同胞的人的不幸同他们自己的、
哪怕是微小的便利相比,也竟不重要;他们很想恃强伤害一个人,并且也许有很多东西
诱惑他们这样做,因而,如果在被害者自卫的过程中没有在他们中间确立这一正义的原
则,并且没有使他们慑服从而对被害者的清白无辜感到某种敬畏的话,他们就会像野兽
一样随时准备向他发起攻击;一个人参加人们的集会犹如进入狮子的洞穴。
    在世界各地,我们看到各种工具都被极其精巧地调整到适应其所要产生的目的;并
赞叹植物或动物的肌体内的每样东西都作了何等巧妙的安排以促成天性的两个伟大目的,
即维持个体的生存和种的繁衍。但是,在这些以及所有这样的对象中,我们仍然要把效
用从它们各自的运动和结构的最终原因中区别开来。食物的消化、血液的循环以及由此
引起的各种体液的分泌,都是为维持动物的生存这一伟大目的所必需的作用过程,但我
们从来不像根据它们产生效用的原因去说明这些过程那样,根据上述那些目的去努力说
明这些作用过程;从来没有推测血液循环或食物消化自动进行的过程,也没有对循环和
消化的目的抱有某种观点或想法。钟表的齿轮都被巧妙地校准,以适应制造它们的目的,
即指示时间。各种齿轮所有不同的运转,以最精巧的方式互相配合以产生这个效果。如
果它们被赋予一种产生这一效果的愿望和意图,不见得会运行得更好。不过,我们从来
不把任何此类愿望或意图赋予它们,而将其赋予钟表匠,我们知道它们是由一根发条推
动的,这表明发条所产生的效果同齿轮所产生的效果一样微不足道。虽然我们在以此说
明肌体作用的过程时,从来不会区分不出效用和最终原因,但是我们在说明那些心理作
用的过程时,却很容易混淆这两个彼此不同的东西。当天赋原则引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
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那个理性,正如我们把
它归因于这些原则发生作用的原因和我们促成那些目的的情感和行为一样,并且很容易
认为那个理性是出于人的聪明,其实它是出于神的智慧。表面看来,这个原因似乎足以
产生它所引起的结果,并且当人性体系所有不同的作用,以这种方式从一个简单的原则
推断出来的时候,这个体系似乎颇为简单和令人愉快。
    正如在通常不放弃相互伤害的人中间,不可能发生社会交往那样,只有较好地遵守
正义法则,社会才能存在;所以对这一正义法则必要性的考虑,就被认为是我们赞成通
过惩罚违反正义法律的那些人来严格执行它的根据。据说,人天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
爱,希望人类为了自身的缘故而保持团结,即使他自己没有从中得到好处。对他来说,
有秩序的、兴旺发达的社会状况是令人愉快的。他乐于见到这样的社会。相反,无秩序
和混乱的社会状况成了他所厌恶的对象,他对任何造成这种无秩序和混乱状态的事情都
感到烦恼。他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他的幸福或者生命的维持,
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秩序和繁荣能否保持。因此,种种原因使他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
情都怀着一种憎恨之情,并且愿意用一切方法去阻止这个如此令人痛恨和可怕的事情发
生。不义行为必然有损于这个社会。所以,每一种不义行为的出现都使他感到惊恐不安,
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他会尽力去阻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如果任其进行下去,
就会很快地葬送他所珍视的一切。如果他不能用温和而合理的手段去约束它,他就必定
要采用暴力来压制它,总之,必须阻止它进一步发展。因此,人们时常赞成严格执行正
义法则,甚至赞成用死刑来惩罚那些违反这种法则的人。由此,要把破坏社会安定的人
从世界上驱逐出去,而其他的人看到他的下场也不敢步其后尘。
    这就是我们通常对自己赞成惩罚不义行为所作的说明。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所以
根据对保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所作的考虑,我们经常有必要坚持自己对合宜而又恰当的
惩罚所具有的那种自然意识。当罪犯即将为遭到正当的报复而受苦时,人们自然的义愤
告诉他这是罪有应得;当他那蛮横的不义行为因他对愈益临近的惩罚感到恐惧而中止和
加以克制时,当他不再成为人们恐惧的对象时,他就开始成为人们慷慨而仁慈地对之表
示怜悯的对象。想到他即将遭受的痛苦,人们减轻了因他给别人造成的痛苦而产生的愤
恨。他们倾向于原谅和宽恕他,并免除给予他的那种惩罚,在他们感情极其冷漠的时候,
这个惩罚曾被认为是罪有应得。因此,这里有必要唤起他们保持这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
考虑。他们在更为慷慨和全面的人性的驱使下,抵消这种软弱和有偏见的人性所产生的
冲动。他们想到对罪犯的宽恕就是对无辜者的残忍,并以某种同情人类的更为广泛的体
恤之情,来同自己同情某一特殊人物的体恤情绪相对抗。
    有时,我们也有必要通过对一般正义法则对维持社会的必要性的考察,为遵守它们
的合宜性辩护。我们经常听到年青人和放荡不羁的人嘲弄极其神圣的道德法则,听到他
们有时是出于道德败坏,而更为经常的是出于自己的虚荣心而承认最可恶的行为准则。
我们因而发怒,并急切地去驳斥和揭露这种可恨的原则。但是,虽然这种原则是最初激
起我们反对他们的他们身上所固有的可憎恨的东西,我们也不愿意将其看成是谴责他们
的唯一理由,或者声称这是我们憎恨和讨厌他们的唯一理由。我们认为,这个理由看来
并不是决定性的。然而,如果因为他们成为憎恨和讨厌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而我
们憎恨和讨厌他们,为什么这不应该是决定性的理由呢?只是当有人问为什么我们不应
当如此或按此方式行事时,这个问题对那些提问的人来说,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方式就其
本身来说似乎并不是那些情感的自然而又合宜的对象。因此,我们必须告诉他们,这是
由于其它一些理由。为此,我们通常要寻找另外的理由,而我们首先想到的一个理由是,
这种做法盛行的结果将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几乎总是成功地坚持了这个原
理。
    虽然看出所有放荡不羁的行为对社会幸福的危害倾向通常无需良好的识别能力,但
是最初激起我们反对它们的几乎不是这种考虑。所有的人,即使是最愚蠢和最无思考能
力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并且乐于见到他们受到惩罚。但
是,无论正义对于社会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得如何明显,也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
    最初使我们注意对侵犯个人罪行的惩罚的,不是某种对保护社会的关心,这一点可
以用许多显而易见的理由来证实。我们对个人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在通常情况下,并不
是由我们对社会命运和幸福的关心引起的。我们并不因为一个畿尼是一千个畿尼的一部
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整笔金钱,所以对损失一个畿尼表示关心。同样,我们也不
因为个人是社会的一员或一部分,以及因为我们应该关心社会的毁灭,所以对这个人的
毁灭或损失表示关心。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我们对个人的关心都不是出于对大众的关
心;但是,在两种情况下,我们对大众的关心是由一种特别的关心混合而成的,而这种
特别的关心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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