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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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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得到偿还,并会带来利润,也就是说,除非收获在给农场劳动者带来报酬外,还有足够的余额来支付制犁匠的报酬,给予制犁匠和农民两者以利润,否则他是不会支付货款的。
  第三节 用于生产原料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列举和划分各种间接促进生产的劳动时,无需把为生产性劳动者生产口粮或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劳动包括在内,因为这种劳动的主要目的就是生产口粮本身;虽然储存有粮食可使其他工作得以进行,但这只不过是附带的结果。间接促进生产的其余劳动方式,可以归为以下五类。
  第一,用于生产原料的劳动,这些原料是工业以后要使用的。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劳动仅仅是占有;邓诺耶恰当地称其为采掘业。举例来说,矿工的劳动是把地下的物质挖出来,这些物质可以由工业转化成各种适合人类使用的物品。不过,采掘业并不限于采掘原料。例如煤炭不仅用于工业生产过程,还直接供人们取暖。这样用时,煤炭就不是生产原料了,而是最终产品。宝石采掘业的情况也是如此。只有少量宝石用在生产方面,例如用钻石划玻璃,用金刚砂和刚玉抛光,它们的主要用途是直接用来作装饰品,尽管在这样使用以前,通常要经过某种加工,因而我们也许有理由将其看作是原料。而各种金属矿石则纯粹是原料。
  原料生产方面的劳动,还应包括伐木工人的劳动,他们为建筑业、为木匠或其他手艺人伐木,准备木材。在美国、挪威、德国、比利牛斯山和阿尔卑斯山的森林中,伐木工人砍伐的主要是自然生长的树木。在其他情况下,则除了伐木工人的劳动外,还应加上种树育林人的劳动。
  这种原料生产方面的劳动,还包括农民的下述劳动,如种植亚麻、大麻、棉花、油料作物,养蚕,种饲料,剥树皮,生产染料以及很多其他东西,生产这些东西仅仅是为了满足其他工业部门的需要。猎人的劳动若目的在干获取皮毛,也是如此;牧羊人和养牛人的劳动,就皮毛、角、猪鬃和马鬃等等而言,也是如此。作为原料用于某种制造过程的物品是各式各样的,取自动物、植物和矿物界的几乎每一个方面。除此之外,很多工业部门的成品又是另一些工业部门的原料。纺纱业纺出的纱,除了作为织布业的原料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别的用处。织出来的布也主要是用作制衣业或家具业的原料,或用作船帆制造业的原料。鞣皮制革业的全部工作,在于将未加工的原料转化成所谓加过工的原料。严格说来,几乎全部食物,当其来自农民手中时,只不过是面包师傅或厨师的原料。
  第四节 用于制造工具的劳动
  第二种间接劳动是制造劳动工具或器具所使用的劳动。我是按最广泛的意义来使用工具这一术语的。从打火用的燧石和火镰,直到轮船,或最复杂的机器,生产所使用的全部耐用工具或辅助器具都包括在内。工具和原料之间的界线可能有某些含糊不清之处。生产中使用的某些物品(例如燃料)在日常用语中也许既不称为工具,也不称为原料。由于不同性质的需要,通俗用语和科学术语是不一样的。为了避免没有科学意义的繁杂的分类和名称,政治经济学家一般将用作直接生产手段(下面马上将讨论非直接生产手段)的全部物品或归入工具类或归入原料类。最常见的同时也是最方便的区分方法,也许是将每一种只能用一次并使用一次后就损坏(至少是作为服务于眼前目的的工具来说)的生产工具看作是原料。例如燃料,一旦烧过以后,再也不能当作燃料使用,能作这样用的只不过是第一次未烧尽的部分。它不仅不能在不被消耗掉的情况下使用,而且只有在被消耗掉时才有用。因为如果任何部分的燃料都未被毁灭,就不会产生热量。再者,羊毛在纺成线时会被毁掉,而线在织成毛料时再也不能当线使用。但是斧头在砍树时不会毁坏,以后还可以使用成百上千次。虽然每一次使用都会使它有所损耗,但它与靠毁灭自身来完成工作的煤炭和羊毛不同,不是靠损耗来完成工作的;相反,它越不容易损耗越好。也有些物品,将其划归原料是完全正确的,但却可以使用两三次,不过,这样使用时,原先用它们做成的产品就不存在了。做成冰箱或管子的铁可以再次熔化来做犁或蒸汽机;造房屋的石头可以在将该座房屋推倒后再用于建造另一座房屋。但在原来的产品存在时,却无法做到这一点;第一次使用结束以前,是不能再把它们当作原料使用的。划归工具类的物品则与此不同;工具可反复用来制作新的物品,直到用坏为止,有时用坏要花很长时间,而用工具制作的物品则会继续存在,制作的物品只会因其自身的规律或其自身的事故而毁坏。
  由原料和工具的区别造成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唯一实际差别,在前面某个地方已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既然原料一经使用就会毁灭,所以为生产它们所需的全部劳动,以及提供生产手段的人的节欲,都必须从这种使用所产生的成果中得到报酬。与此相反,工具是可重复使用的,因而可用它们生产的全部产品,来为制造工具的劳动,以及那些用存粮养活劳动的人的节欲支付报酬。每一产品只需贡献一丁点,通常是微不足道的一丁点,就足以酬报上面所说的劳动和节欲,就足以补偿直接生产者预付给工具制造者的报酬。
  第五节 用于保护劳动的劳动
  第三,除了劳动对象材料和帮助劳动的工具外,还必须防止劳动受到干扰,防止劳动产品受到损害。这些干扰或损害或是来自破坏性的自然力量,或是来自人们的暴力或强取。由此便出现了另一种使用劳动方式,即不是对产品本身直接运用劳动,而是帮助它进行生产,也就是说,用来保护劳动。所有工业用建筑物,如厂房、仓库、船坞,以及谷仓、牲口棚或农业劳动用房,其目的都是如此。劳动者居住的,或供他们个人使用的房屋不在此列,这些房屋同劳动者的食物一样,是用来满足实际需要的,因而应计入他们的劳动报酬内。劳动还以其他许多方式更为直接地用来保护生产活动。牧人的全部工作几乎就是保护畜群不受伤害,做到了这一点,畜群自己就会发展壮大。我已提及了筑篱、挖沟、砌墙或建防护栏的劳动。此外,还必须加上士兵、警察和法官的劳动。的确,这些官吏并非专门雇用来保护劳动的,付给他们的报酬也不是每个生产者生产开支的一部分。但是,他们的报酬得自税收,而税收则来自劳动产品;在任何治理得较好的国家,这些官吏为生产提供的服务,都远远超过其开销所值。所以,对整个社会来说,付给他们的报酬也就是生产开支的一部分。如果生产所带来的收益不足以供养这些劳动者以及所有其他必不可少的劳动者,那么生产至少就不能在现有的形式和方式下进行。此外,如果政府不为生产活动提供保护,则生产者就必须从生产中抽出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保护生产或雇用武装人员保护他们;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这些劳动都必须直接从产品中得到报酬;而不能为这种额外劳动支付报酬的产品,便不再被生产。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产品是按一定比例向这种保护支付费用的,尽管存在着挥霍浪费政府开支的现象,还是能够以较低的费用得到较好的保护。
  第六节 用于产品运输和分配的劳动
  第四,有大量劳动不是用于生产产品,而是用于将生产出来的产品提供给使用者。很多重要部门的劳动者是专门受雇于从事这种工作的。首先是全体从事陆路或水路运输的人,即赶骡人、车把式、驳船船员、水手、码头工人、煤炭装卸工、行李搬运工、铁路员工等等。其次,还有所有运输工具的制造者,即轮船、驳船、马车、火车等,此外还应加上道路、运河与铁路。道路有时由政府建造,并向公众免费开放,但建造道路的劳动仍须由产品支付报酬。每个生产者缴纳筑路税时,也就是在为使用道路付费。如果道路的建设经过较好的考虑,它们会使生产得到的收益远远超过所交纳的税款。
  还有另一类劳动者,也是把生产出来的物品提供给消费者,这就是商人,或者可把他们称为产品分配者。如果消费者只能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获得所需要的物品,那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带来不少麻烦,常常无法得到所需要的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过于分散,而且后者常常离前者很远。为了节省时间和劳动,人们很早就不得不求助于集市和市场,在集市和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可以定期晤面,而不需要任何中间媒介。这一方法适用于很多物品,特别是适用于农产品,因为农民在某些季节有一定的空闲时间。但是,对于从事其他职业,而且不住在附近的买主来说,赶集却常常是很麻烦和很不方便的。同时,有许多物品的生产需要生产者连续不断地照管,对于所有这些物品来说,这种定期的市场就必须很长时间才能举行一次,因而要么很早就必须准备物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要么消费者的需要在很长时间内便得不到满足,以致在社会的财力物力还未允许开设店铺以前,就普遍由行商来满足这种需要了。每月来一次的货郎,比一年举行一两次的集市更受欢迎。在远离市镇或大村庄的乡农,现在仍可见到货郎。但是,有固定住所和固定顾客的商人更值得信赖,若离得近,顾客更喜欢到这样的商人那里买东西,因而哪里有足够多的顾客,可提供报酬,哪里就有人开设店铺。
  在很多情况下,生产者和商人是同一个人,至少就资金的所有权和业务的管理来说是这样。裁缝、鞋匠、面包师傅以及很多其他手艺人,就生产的最后阶段来说,既是物品的生产者,又是物品的销售者。不过,只有当物品的制造地点就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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