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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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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著述家认为,除非劳动的结果可以感受为某种物质实体,能够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否则这种劳动就不能说是生产性的。另一些著述家(其中包括麦克库洛赫先生和萨伊先生)则把非生产性一词看作是贬意的,反对将这个词用于任何被认为是有用的劳动,所谓有用的劳动,是指所带来的好处或快乐与所付出的代价价值相等的劳动。他们认为,如果政府官员、军官、医生、律师、教师、音乐家、舞蹈家、演员、家庭仆役等等确实完成了无愧于所获报酬的工作,并且其人数不多于对其工作的需要量,就不应把他们的劳动“诬蔑”为非生产性的。看来这些著述家把非生产性一词看成了浪费或无价值的同义词。但这似乎是误解了争论的问题。生产并不是人类生存的唯一目的,因而非生产性一词不一定意味着耻辱,且从来就没有人打算这样做。问题仅在于用词和分类的不同。然而,用词的不同,即令不是出于意见的分歧,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虽然这两个词语可能都完全符合事实真相,但它们通常却会引起对其不同部分的注意。所以我们必须谈谈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这两个词用于修饰劳动时可能具有的各种意思。
  首先,即令在所谓物质实体的生产方面,也必须记住,所生产的并非是组成物质实体的物质。世界上所有人的全部劳动连一粒物质也生产不出来。织绒面呢只不过是按独特方式重新排列羊毛的粒子;种植小麦仅仅是将一些称为种子的物质放入某一位置,在那里它可以从土地和空气中聚拢物质粒子,形成称为植物的新的组合物。虽然我们不能创造物质,我们却能使物质具有某些性质,依靠这些性质,可使物质从对我们无用,变为有用。我们所生产的,或者想要生产的,正如萨伊所正确称谓的,乃是效用。劳动并不创造物品,而是创造效用。再者,我们也并不消费和毁坏物品本身,组成物品的物质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或多或少有所改变,实际上所消费掉的只是一些性质,物品靠这些性质来适合于应用它们的目的。所以,萨伊先生和其他人问得好:既然说生产物品时,生产的只不过是效用,那为什么不把所有产生效用的劳动都看作是生产性的呢?为什么拒绝把这一称号给予绑扎肢体的外科医生、维护秩序的法官或议员,而把它给予切割和磨光钻石的宝石工?为什么拒绝把这一称号给予向我们传授生活技艺而我们靠这种技艺获取面包的老师,而把它给予为使我们暂时享受一种味道而制作糖果的商人?
  毫无疑问,所有这些种类的劳动都产生效用;如果效用的产生足以表达人类通常已形成的有关生产性劳动的观念,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了。生产和生产性,当然是省略的表达方式,包含有生产出某种东西的意思。但我想,生产出来的东西,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并非效用而是财富。生产性劳动意味着生产财富的劳动。所以,我们便回到了第一章 接触到的问题:什么是财富,是应该仅把物质产品包括在财富内,还是应该把全部有用的产品都包括在财富内。
  第二节 效用分成三种
  劳动产生的效用有三种。它们是:
  第一,固定和体现在外界物体中的效用,即运用劳动使外物具有能使它们对人有用的性质。这是常见的情况,无需说明。
  第二,固定和体现在人身上的效用:在此情况下,劳动用于使人具备能使他们对自己和别人有用的品质。所有与教育沾边的人的劳动,不仅仅是学校教师、家庭教师、教授,而且还有政府官员(就其成功地改善了人民的素质来说)、道德家、传教士(就其有益方面来说)、医生(就其有助于维护生命和体脑功效来说)、体育教师和各种行当、科学和艺术的教师,以及学习者向他们求教的劳动,任何人在整个一生中为求知或培养自己或他人体力或脑力才能所花费的全部劳动,都属于这一类。
  第三,也是最后一种效用并未固定或体现在任何物体中,而只存在于所提供的服务中,即给予一种快乐,消除不便或痛苦,时间可长可短,但不会使人或物的性质得到永久性改善。在这里,劳动是用于直接产生一种效用,而不是(象前两种情况那样)提供某种别的东西来给予效用。例如乐师、戏剧演员、朗诵或吟诵演员和节目主持人的劳动就是如此。毫无疑问,这种劳动会在较长时间内在观众的感觉性情或心境的愉快方面给他们带来某些益处,或者不是益处而是创伤;但这种较长时期的益处或创伤不是表演者进行表演和观众付钱观看表演所寻求的结果,观众所寻求的只不过是当时的快乐。陆军和海军的劳动也是如此;他们充其量只不过是能防止国家被征服,被伤害,或被欺辱,这是一种服务,但在所有其他方面,既不会使国家进步也不会使国家退化。议员、法官、审判长和政府所有其他人员的劳动也是如此,只要不考虑他们可能对改善国民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而只考虑其日常工作。他们提供的服务是维持和平与安宁,这便是他们提供的效用。某些人可能认为,运输业者和商人也应归入这一类,因为他们的劳动并不给物品增添任何性质。但我的答复是,他们的劳动给物品增添了性质,使物品处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而不是别的地方。这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性质,它所提供的效用体现在了物品上,物品现在实际上是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由此而增加了效用,物品可以按较高的价格出售,价格提高的幅度与所花费的劳动成比例。因此,这种劳动不属于第三类,而属于第一类。
  第三节 所谓生产性劳动,是指产生固定和体现在物体中的效用的劳动
  我们现在要考虑这三类劳动中哪一类应算作生产财富的劳动,因为单独使用生产性这个词时,其含义便是指生产财富。第三类效用,即只在享用时才存在的快乐和只在执行时才存在的服务,除了可比喻为财富外,不能称为财富。对于财富这一概念来说,最重要的是可以被积累。我认为,物品生产出来以后,若不能在使用以前保存一段时间,则决不会被人称作财富,因为不管能生产、能享用多少这种东西,受益于这种东西的人也不会变得更富有,境况也不会丝毫有所改善。但是,把任何既是有用又是可积累的产品看作财富,却不会那么明显而绝对地违反习惯用法。手艺人的技能、精力和坚韧不拔精神,完全可以象他们使用的工具和器械那样,看作是国家财富的一部分。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应把所有用来创造耐久效用的劳动都看作是生产性的,不论这种效用是体现在人身上,还是体现在任何其他生物和非生物身上。我在以前出版的一本著作中推荐过这种命名方法,说它最有助于分类工作,我现在仍这样认为。
  但用财富这个词指人类从事工业活动的能力,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总是心照不宣地和物质产品相关联。手艺人的技能,只是因为是获取物质财富的手段,才算作财富;任何无助于达到这一目的的才能,都不算作财富。不管一个国家的居民具有多么宝贵的创造能力,多么宝贵的美德,多么宝贵的才能,也不能说该国因此而更为富有,除非在比喻的意义上这么说,除非人们把这些看作是可以出售的物品,可用来吸引其他国家的物质财富,就象古希腊人和一些现代国家所做的那样。因此,虽然若是让我创造新的术语的话,我宁愿把产品的耐久性而不是物质性当作区别的标准,但是,当习惯用法已深入人心时,使用术语时最好还是尽可能不违反习惯用法;因为通过歪曲普遍接受的意义而对术语所作的任何改进,通常是不值得的,会因新旧联想间的冲突而使其含义变得模糊不清。
  因此在本书中,讲到财富时,指的仅仅是物质财富,生产性劳动指的仅仅是这样的努力,这种努力产生了体现在物质对象中的效用。但是,既然对词语的含义作了这样的限定,我就打算充分利用这种被限定的含义。对不以物质产品作为其直接成果的劳动,只要物质产品的增加是其终极后果,我将不拒绝称其为生产性的。例如,我把花费在学习制造技能上的劳动看作是生产性的,不是由于技能本身,而是由于用技能创造的制成品,学习技能的劳动从本质上说是有助于产品生产的。政府官员的劳动是以某种方式提供保护,这种保护对工业的繁荣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因而也必须将其看作是生产性的,甚至是生产物质财富的,因为没有它,物质财富不可能象现在这样丰富。这种劳动可以说是间接生产性的,而耕作者及棉纺工的劳动则是直接生产性的。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它们使社会的物质产品比以前更为丰富;它们增加了、或有助于增加物质财富。
  第四节 所有其他劳动,不论多么有用,都归入非生产性劳动类
  与生产性劳动相反,非生产性劳动是指不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无论多么大规模地或成功地从事这种劳动,它都不会给整个社会和整个世界带来更丰富的物质产品,反而会使物质产品减少,减少额等于被雇用来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消费的物质产品额。
  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凡是最终只带来眼前享受,而不增加耐久性享受手段积累量的劳动,都是非生产性劳动。按照我们在本书中所下的定义,所有那些带来持久利益的劳动,只要所获得的利益中不包含物质产品的增加,则不论多么重要,都应归入非生产性劳动类。搭救一个朋友生命的劳动不是生产性的,除非这个朋友是个生产性劳动者,并且生产的东西比他消费的东西要多。对于一个信教的人来说,灵魂的得救要远比生命的得救重要得多,但他不会因此而把传教士或牧师称为生产性劳动者,除非他们象“南海布教团”有时所做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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