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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平 大型国有银行的上市,并不是改革的目的,但却是推行银行改革的必经阶段,而且是不可替代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唐双宁 上市是一把双刃剑,从正面看,可以改善银行的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但是,应当充分认识到,上市决不仅仅是为了筹资,其根本目的在于将国有商业银行变成真正市场化的主体。通过上市,在资本市场的监督和检验下,对现有运行机制和股权结构进行彻底的改造,实现绩效的最大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 谁也没有说国有银行上市了就能解决问题,其实上市不是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才是目标。国务院有关领导在中国银行股份公司调研时讲的很好,转换经营机制是股份制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上市仅仅是国有银行改革的阶段性标志,是一种自然而然达到的结果。
2。 上市不是改革的全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 四大国有银行要想真正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成功上市虽是发展的重要一步,却不是发展的全部,上市仅是四大国有银行发展的开始。四大国有银行不应该为上市而上市,四大国有银行股改上市一定要从体制机制上真正做到脱胎换骨,不可一味求快求量,更不可对上市时间、股改方案设定什么硬性指标,否则可能欲速则不达,后患无穷。我们也应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并不是一上市就一了百了。
高盛集团董事总经理胡祖六 上市不是灵丹妙药,在我看来只是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要真正成为专业化的、信用好的银行,上市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世界上凡是好的、大的银行都是上市银行,但并不是说上市本身就会自然的改变,中国的银行改变是一个连续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多年的持续努力,数字是容易改变的,而机制的建立则非一日之功。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 上市只是第一步,筹措资金是其主要目的,但这解决不了银行所有的问题,甚至连银行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不良资产化解问题都不能解决,银行的长远发展还要靠其自身的逐步完善。
3。 完成上市不等于完成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 从证券市场运作的规则看,国有银行上市的成功,决不能算作改革成功。因为从国际市场看,哪怕是一家千疮百孔的“垃圾银行”,如果要不惜血本推动上市,也是可以完成的。衡量其上市成功的关键,应当看其估值水平、以及上市这个改制过程所带来的金融市场上的现实竞争力,看市场对于其上市故事的认同程度。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元龙 改革不是为了上市而上市,而是重在建立和完善两个结构,这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问题。这两个结构的改善,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以后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健康的发展,将起到关键作用。
(二)孰先孰后
1。 完善银行自身机制改革后再上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任主席刘鸿儒 中国的银行业在向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实现多方面的改善。首先,要实现银行的公司化重组和财务重组,构建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是严密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经营机制和管理构架的根本转变,从而彻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扭转粗放式增长和经营方式,真正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和高效益的经营。然后,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上,择机实现境内外两个市场的整体上市,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率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行长李若谷 四大行不应忙于上市。不良资产和内部控制解决了,上市的问题就会很容易解决,而如果现在就一步跳到去上市,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未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 通过银行上市推进银行自身改革
(1) 是治标不治本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商业银行上市就有两个问题:第一,在社会的转型期如何控制银行风险;第二是怎么形成改革评价机制,对国有银行改革造成压力。在缺乏完善法律机制的前提下,上市这种“外包”行为能够起到好的效果,但不能治本。目前从决策者的角度来看,是希望通过上市,对目前的大环境造成综合性的压力。但这个压力作用非常有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2) 不是最佳选择
世界银行高级金融专家王君 通过“外包”来促进改革,本质上属于无奈之举,是迂回战法,因此并不是最佳选择。尽管上市是把银行的改革问题外包给了较为成熟的境外监管当局,但依然有问题。因为银行的信息是复杂的,大量的信息是不能够通过披露来解决的。通过一般的披露和每年一两次的检查,很难从外部来深刻地影响国有银行。
注资——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上市——进一步推进和深化银行改革,这是一个理想的国有银行改革模式。当国有银行们厉兵秣马时,银行改革与银行上市间的争议会不绝于耳,而我们则应关注如何保证上市不是银行改革的一针“强心剂”。
作者:国研网金融研究部 来源:金融中国月度分析报告
中国银行制度变迁的综述
摘要:本文以制度变迁理论、契约理论、比较金融系统理论为主要理论基础,从银行制度变迁的历史沿革、银行绩效及进一步发展方向、银行的风险和代理成本、银行治理的产权安排、民营银行等不同侧面对我国银行制度变迁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综述。
关键词:银行制度变迁;契约理论;绩效;产权结构;民营银行
一、制度观
当代经济学者均认同“制度是重要的”这一观点。对制度的定义,主要表现为博弈论下的四种制度观。具体讲,不同经济学者将制度理解为博弈的参与人、博弈规则、博弈过程中参与人的均衡策略以及博弈中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s)。早期的制度主义者,如康芒斯,沿用人们的习惯思维方式,把制度理解为组织机构,即博弈中的参与人,诸如行业协会、技术协会、大学、政府机构、司法机构等等(Nalson,1994)。
诺斯提出了第二种制度观。他认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制度定义并限制了个人的决策集合”。他进一步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有意识地设计或规定的正式约束,包括政治规则(宪法、政府管制等)、经济规则和合同。非正式制度指社会规范、惯例、道德准则等非强制性的约束。与诺斯一样,奥斯特罗姆(Ostrom,1990)也认为制度即是博弈规则。赫尔维茨(Hurwicz ,1993、1996)强调规则的可执行性,“只有对人类行为的一组人为的和可实施的限定才构成一项制度”。赫尔维茨对规则的可执行性的强调仍然未能解决规则如何产生的问题。换言之,作为制度的规则究竟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没有被充分阐释。
第三种制度观,即制度的博弈均衡观,最早的倡导者是肖特(Schotter,1981)。最近在制度的均衡观方面的两项研究进步分别是进化博弈和重复博弈。前者的代表人物是莎格登(Sugden,1986,1989)、杨(Yang,1998)和鲍尔斯(Bowles,2000),其主要观点为:参与人的行为习惯可以自我形成,不需要第三方实施或人为设计;当惯例演变时,参与人在进化选择的压力下,会倾向于发展某些适应性更强的特征。所以,制度与参与人同时演化。第二类均衡博弈制度观由格罗夫(Grief ,1989,1994)、米尔格罗姆、诺斯和温加斯特(Milgrom ,North ,Weingast,1990)和卡沃特(Calvert ,1995)提出。格罗夫(Grief,1996)给出的制度定义是,“在博弈框架下,两个相互关联的制度要素是预期和组织。组织是非技术因素决定的约束,它们通过引入新的参与人,改变参与人所得的信息,或者改变某些行动的报酬来影响行为”。这些学者用超理性均衡的观点(例如子博弈精练均衡)证明了策略组合一旦成立,就将是自我实施'1'和可维持的。
第四种制度观由青木昌彦提出。制度的要义是“关于以博弈重复进行为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尽管制度是以重复博弈的方式进行的,但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之中,也是可自我实施的。该观点认为,制度是内生的,作为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 representation)。制度也许存在于人们意会理解中,也许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符号表征中。但在任何情况下,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并维持,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成制度。
我们对制度的理解更接近于青木昌彦提出的第四种制度观,把银行制度定义为:银行制度是关于银行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银行制度的本质是博弈均衡的发展路径和固定特征的概要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政治域、组织域、交易域等)的所有参与人所感知,并作为其策略选择的基本约束。银行制度以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里的实际决策中被不断再生产出来。
该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银行制度是由银行博弈的参与人内生性产生的,所以制度具有自我实施的特征;其二,银行制度只是共有信念的信息浓缩,对环境的连续变化和微小的动荡维持刚性。信息浓缩还意味着,共有信念中存在隐含成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