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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既有内部约束又有外部监管以及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这三方面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使中央银行的监管变得较为困难。(2) 从金融监管目标来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当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的职责。两者有时难以取得一致。(3)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这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世界各国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新协议征求意见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群体讨价还价的过程;即使发达国家的各大银行之间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其中;美国银行的声音最积极;因为新协议就是根据美国银行的比较先进的运作和评估体系建立的。新协议越快推行;他们就越容易巩固本身的强势地位。在讨论过程中;欧洲银行也没有善罢甘休;新资本协议到2005 年才启用就是他们反对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普遍希望新协议执行的速度放缓;但很难受到重视;其正当利益要求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实;在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执行中;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就已根据本国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有利于本国银行业的规则;并制定出了相应对策。我们应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应对巴塞尔协议采取的举措;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自身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则。
1。 结合具体国情灵活运用新协议的规则。综观国际经验;灵活运用各项规则已成为各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原则。巴塞尔委员会充分考虑了各国银行经营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对有关风险的衡量尽量避免整齐划一的方法;而是灵活处理;区别对待;为各国灵活运用各项规则提供了方便。我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不能沿袭新协议设定的各种做法。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认真研究我国银行的具体特点;针对这些具体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实施方案。
2。 因时制宜制定相应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新资本协议的基本要求。 针对我国长期以来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偏低的现状;有关部门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因时制宜制定相应措施尽快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可采取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筹集附属资本、允许国有商业银行提取更多的准备金、加快核销呆坏帐和处置不良资产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等相关措施。
3。 对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适当放宽。在8 %的资本充足率问题上;国有商业银行与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经验也表明;在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体风险加权资产所需最低资本充足率可以适当降低。因此;我们没必要为了达到8 %的资本充足率而过于匆忙向国有银行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的钱注进去;要有人切实地负起管理和使用的责任。
4。 全面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鉴于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我国监管机构应切实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首先;应借鉴发达国家“三道防线”全方位监管体系的先进经验;特别是针对我国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的缺陷;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其次;设立金融监管局或银监会;分离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第三;积极顺应国际潮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方式;改进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强化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另外;还可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市场预警体系和风险监测体系。
5。 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确定权重。在风险权重方面;银行购买的国际债券、对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等一般都有外部评级作为依据;但我国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对国内企业的贷款;而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业还很不成熟;评级的覆盖面不大;影响力也不强;银行借款客户大部分都没有取得任何外部评级。如果按照新协议中的计算方法;未评级主体的风险权重都是100 % ;那么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会大为降低。此方面可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监管机构在划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在协议规定的上下幅度范围内;尽可能选择风险权数较低的风险权重;如对外国政府的贷款根据国别情况协议规定了0 %、20 %、50 %三个标准;而日本一律定为0 % ;以提高其银行业的资产安全系数。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基本都实行了内部评级制度;应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
6。 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国际上比较活跃的评级公司;经常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混合考虑;并偏向于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评级的准绳。目前我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基本上由各商业银行进行;而各商业银行自身的评级是由国际上主要的评级公司进行的。因此;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我国的评级机构并且使其国际化已非常必要。当然;一开始其权威性不一定能得到广泛认可;但我们要参照其他国家的模式;通过实际运作;逐步提高其国际影响和地位。同时;考虑到主权评级结果对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具有决定性影响;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国际评级公司的接待工作;争取对我国最为有利的主权评级结果。
作者:张天强 马勇《财贸经济》2003 年第3 期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No。 3 ;2003
主要参考文献:
1。 詹向阳、张兴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中国金融》2001 年第7 期。
2。 崔滨洲:《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金融与保险》2001 年第11 期。
3。 陈卫东:《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评析》; 《国际金融研究》2001 年第3 期。
4。 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金融研究》2001 年第4 期。
5。 韩继云:《加入WTO: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世界经济研究》2000 年第3 期。
6。 王丽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模式的思考》; 《金融与保险》2001 年第11 期。
7。 任岚:《新资本协议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严峻挑战》; 《国际金融》2001 年第9 期。
8。 金瑜铭:《浅析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立法影响》; 《国际金融研究》2002 年第1 期。
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比较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摘要: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大致有三种: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这三种制度各有利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是投资者作为出资向公司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
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使公司从其营业开始时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为安全交易提供保障,尤其对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它的适应性更为突出。但是另一方面,在评价这项制度时,我们不能只局限于资金量的需要,而更应注意资金投入后的效益。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公司不可能从其开始都需要巨额资金,如果硬要所有公司发行全部资本的股份,势必导致大批小小公司把筹措到的资金闲置起来,以致造成不应行的浪费,、再行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数日巨大,股东不容易立即认足,影响了公司的顺利成立。
法定资本金制度,不但指银行成立时应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而且在银行成立后还应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法定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二)授权资本金制度
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古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