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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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庵衷谘逡酝饨峄榈娜ɡ╣entis  enuptiO)到6世纪时,还被当作赏给个人的特权……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外婚制的地方,妇女在上古时代是转入夫方部落的。毫无疑问,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妇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脱离她自己的公社。谁不知道出嫁的妇女就丧失了在本氏族内继承遗产或将自己的遗产传给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加入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们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继承团体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接纳而加入他的家庭,那么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9—11页)
     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李维著作中引起很多争论的唯一的一段话(第39卷第19章)为依据的,这段话说,元老院于罗马城建立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决议:
     uti Feceniae Hispalae datio,deminutio,gentis enuptio,tutoris optioit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 neu quid ei qui eam duxisset, ob id fraudi ignominiaeve esset,——费策妮娅·希斯帕拉应有处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给自己选定保护人的权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遗嘱把这个权利授予她一样;她可以和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结婚,不能认为娶她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耻的事情。
     毫无疑问,在这里,一个被释女奴隶费策妮娅获得了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同样无疑的是,丈夫也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在他死后有权在氏族以外结婚。但是在哪一个氏族以外呢?
     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她在结婚以后也仍然留在该氏族以内。不过,第一,正是这个关于氏族内婚的断言,尚待证明。第二,如果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么,男子自然也应当如此,否则他就会找不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这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蒙森也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又推测道:
     “为了在血族以外结婚,在法律上,大概不仅需要得到掌权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同意。”(第10页注)
     这首先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其次,它跟那个决议的明确语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这个权利给予她的;元老院给予她的显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给予她的一样多;但是元老院给予她的乃是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绝对权利,以便她如果使用这个权利,她的新丈夫也不应因此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责成现在的和将来的执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遭到任何烦恼。这样,蒙森的推测便全然不能成立了。
     或者,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一来,依照上面所引的那个决议,她的丈夫就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这就是说,他有权处理他所不属于的那个氏族的事务了。这是十分荒谬的事,用不着多说的。
     因此,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实上对于这类场合所容许的那样。这样一来,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老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继承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么除了把这份财产遗留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还有资格授权她这样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而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而把这一部分财产转移到别的氏族的瞬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至于这个妇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么,正是他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结婚,使她加入了这个氏族;因此,同样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权她通过第二次结婚而退出这个氏族。总之,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么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
     还有最后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也有它的拥护者,而且它的拥护者似乎最多。根据这个推测,那个决议只是说:
     “被释奴婢(libertae)没有特别的许可,不得e gente  enubere〈在氏族以外结婚〉,也不得作出任何由于丧失家庭权利而使被释奴婢脱离氏族团体的行为。”(朗格《罗马的古代》1856年柏林版第1卷第195页,那里谈到我们从李维著作中引用的那段话时,引用了胡施克的话88)
     如果这一推测是正确的,那么那个决议对于完全自由的罗马妇女的地位根本就什么也没有证明;更谈不上她们应在氏族内部结婚的义务了。
     Enuptio  gentis'在氏族以外结婚'一语,只出现在上面那个决议中,在全部罗马文献中再没有遇见过;enubere——与外人结婚——一语只遇见三次,也是在李维的著作中,而且和氏族无关。那种虚幻的、认为罗马妇女只能在本氏族内部结婚的看法,其来源仅仅是那个决议。但是这种看法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因为,那个决议或者只是与被释女奴隶所受的特殊限制有关,那么它对于完全自由的妇女(ingenuae)就什么都没有证明;或者它也适用于完全自由的妇女,那么它倒证明妇女按照通例是在本氏族以外结婚,而结婚以后便转入夫方的氏族,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
     在罗马建城差不多300年后,氏族联系还这样牢固,以致一个名门氏族,即法比氏族,经元老院许可,竟以自己的力量征伐了邻近的维爱城。据说有306个法比人出征,尽为伏兵所杀;唯一剩下的一个男孩,延续了这个氏族。
     我们已经说过,10个氏族构成一个胞族,胞族在这里叫作库里亚,它有着比希腊胞族更重要的社会职能。每一个库里亚都有自己的宗教仪式、圣物和祭司;全体祭司构成罗马祭司团之一。10个库里亚构成一个部落,这种部落,像其余的拉丁部落一样,最初大概有一个选举产生的酋长——军事首长兼最高祭司。所有三个部落合在一起,构成罗马人民,即populus  romanus。
     这样,只有身为氏族成员,并且通过自己的氏族而为库里亚成员和部落成员的人,才能属于罗马人民。罗马人民最初的制度是这样的:公共事务首先由元老院处理,而元老院,正像尼布尔最先正确地看到的那样,是由300个氏族的酋长组成的89;正因为如此,他们作为氏族的长老被称为patres,即父老,而他们全体则构成元老院(长老议事会,由senex——老者一词而来)。氏族酋长总是从每个氏族的同一家庭中选出的习俗,在这里也造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这些家庭自称为贵族,并且企求进入元老院和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随着时间的进展,人民容忍了这种企求,这种企求就变成实际的权利,这一点在关于罗慕洛赐给第一批元老及其子孙以贵族身分和特权的传说中得到了反映。元老院像雅典议事会一样,在许多事情上有决定权,在比较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新法律方面有权预先讨论。这些新法律,最后由叫作itia  curiata(库里亚大会)的人民大会通过。来参加大会的人民按库里亚分组,而在每个库里亚内大概又按氏族分组;在通过决议时30个库里亚各有一票表决权。库里亚大会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选举一切高级公职人员,包括勒克斯(所谓王)在内,宣战(但由元老院媾和),并以最高法院资格,在一切事关判处罗马公民死刑的场合,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作最后的决定。最后,与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并列的,还有勒克斯,他完全相当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但决不像蒙森所描述的那样90几乎是专制的王。他同样也是军事首长、最高祭司和某些法庭的审判长。他决没有民政方面的权力,换句话说,决没有处理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除非这些权力来自军事首长的惩戒权或法庭审判长的判决执行权。勒克斯的职位不是世袭的;相反地,他大概是由其前任推荐,先由库里亚大会选出,然后在第二次大会上被隆重委任。他也是可以罢免的,高傲的塔克文的命运,便是证明。像英雄时代的希腊人一样,罗马人在所谓王政时代也生活在一种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之下。尽管库里亚和部落可能一部分是人为的组织,但它们都是按照它们所由发生并且从四面包围着它们的那种真正的、自然产生的社会的模型造成的。尽管自然成长的罗马贵族已经获得了牢固的基础,尽管担任勒克斯的人力图逐渐扩大自己的权力,但是所有这一切并没有改变制度的最初的根本性质,而全部问题就在于这个最初的根本性质。
     这时,罗马城以及靠征服而扩大了的罗马地区上的人口日益增加;增加的人口中一部分是外来移民,一部分是被征服地区,主要是拉丁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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