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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转移杀人-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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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在那种混乱中……”
    “就是混乱才能下手啊!平时就算有这种蠢念头,也绝对不会付诸行动;但混乱之中,反而好下手。又或者他是想到自己搞不好会被埋在瓦砾下就此长眠,既然如此,干脆抓一、两个讨厌的日本人当垫背。”
    “太不合理了啦!好不容易逃到地下了,还特地跑回一楼去?在成功趁乱杀人前,搞不好自己会先死咧!这种道理谁都懂吧?”
    “所以才说是极限处境造成的啊!当时已经失去正常的判断力了。可是,当他回到一楼,勒着找不到‘第二都市’的绫子时,天花板却快塌了;这时他才回过神来,在勒死绫子前便慌忙逃回‘第二都市’。”
    “但结果还是没杀人啊!”
    “不,不对。假如过程真和我想的一样,那老爹可是妨碍了绫子逃进‘第二都市’的机会,害她无法获救,对吧?这样的话,当然是不折不扣的杀人啊!先勒到她动弹不得,然后明知天花板会塌,还把她丢在店里。这可不是杀人未遂,是真正的杀人!”
    我思索了片刻。巴比的假设虽然牵强,道理却还说得通;然而这里有个问题——他的假设是建立于自己的目击证词之上。说白一点,要是他其实根本没看见贾桂琳跑上楼的身影,这种推测根本没任何意义。
    那么,巴比说谎的可能性呢?我试着思考,而一旦开始思考,便愈发觉得这是个相当重要的关键;因为倘若窪田绫子的死有半分他杀的可能性,巴比便成了我们六人之中,唯一拥有坚固“不在场证明”的人。
    令他的不在场证明成立的,正是“第二都市”的特殊构造及功能。前章我略过未提的细部说明,就在此处略微介绍一番。
    根据我们所见的“第二都市”概况图(参照图B),“房间”被区隔人格转移对象的“隔离墙”一分为二;为了方便起见,姑且称呼后半部为“封闭区”,前半部为“开放区”。
    从横亘“房间”中央的“隔离墙”,便可推测人格转移本是适用于两人之间,但即使对象为三人以上,亦能成立。据艾克洛博士所言,在他们进行过的实验之中,曾有八人的成功案例;而重要的是,三人以上进行人格转移时,其“循环”顺序带有一定的法则,无论人数有几,此法则皆不变。
    对象为三人以上时,除了“隔离墙”之外,还会出现名为“辅助线”的“墙壁”,犹如分切圆形蛋糕般地分割“房间”,不过,分割并不见得均等,这和人数为奇数或偶数并无关连。
    以我们的例子来具体说明,人格转移在我们六人之间成立,照理说该是“封闭区”三人,“开放区”三人才是,但实际上却非如此。
    如概况图所示,“封闭区”为我和巴比,而“开放区”则分别有哈尼、亚兰、贾桂琳及蓝迪。

    据说,这是取决于人们进入“房间”时的位置。当“房间”判断对象已进入完毕后,便会先以“隔离墙”将对象大略地分隔为二,接着“辅助线”即会配合人数出现。
    “蛋糕”切完的同时,人格转栘也大功告成,成立对象的人格将依顺时针方向往隔壁的肉体一一递延。这个顺序一旦确立,无论发生何事皆不会变动。
    好了,从以上的法则,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呢?就是我们无法谎称自己逃入“第二都市”时的各自所在位置。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要是全员私下串通,各自往后栘几位,并主张自己其实是位于“开放区”或“封闭区”,仍有可能造假;然而,我们的情况却还附加了另一个重大事实。
    那就是——原本在人格转移成立后将会迅速消失的“隔离墙”,这回不知何故,在我们获救之际竟还残留了部分;虽然原因不明,但根据艾克洛博士的假设,或许是隔离墙制造装置因地震冲击而发生暂时性的“余波”。附带一提,“辅助线”则是全数消失。
    经实验证明,“隔离墙”虽是一种透明屏障,却可将手枪子弹弹开;因此,“隔离墙”残留,正代表我们六人在救援到来之前,皆无法往来于“开放区”与“封闭区”之间。
    此为闲话,获救后的我们之所以在二十日至二十三日之间都没能恢复意识,似乎是因为被以药物维持睡眠状态之故。当然,这是为了秘密将我们送往这座设施而采取的措施。美国政府为了收集人格转移受试者们的数据,依实验组别的人数多寡,在世界各地设置了数个秘密设施:而收容我们的,虽不知位于何方,便是其中的六人用设施之遗迹。
    “封闭区”中是“巴比”与“我”,而“开放区”中则是“哈尼”、“亚兰”,“贾桂琳”及“蓝迪”四人;由六人的转移顺序即可知晓,地震当时我们六人于“房间”中的位置正如“图B”所示,绝对无法谎称。而巴比撬坏“第二都市”的锁并率先走进地下之事实,也可补强这个推论。
    现在根据以上的条件来探讨窪田绫子之事。假设她是被某人怀着杀意而杀害的;这种情况之下,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犯罪行为是在“鲜鸡屋”停电后至我们逃入“第二都市”之间发生的。
    第二种可能,犯罪行为是在我们逃入“第二都市”,且六人间的人格转移成立之后发生的。
    在前者的情况下,拥有完整不在场证明的,就我所知有巴比、贾桂琳及我自己。
    让我们试着重现地震时的画面。起先,发生了震动,店里的物品在空中交错飞舞,骑楼的天花板坍方,堵住了“鲜鸡屋”的出入口。待建筑物崩塌告一段落后,巴比为了确认客人们的安全,进行点名;当时全员皆曾加以回覆,我听得一清二楚。
    换句话说,窪田绫子在此时确实仍活着。
    因此,要勒杀她的机会,便只有在我们发现店里的天花板开始坍方,至巴比撬坏“第二都市”门锁,并一齐往地下避难的这段期间。
    贾桂琳当时扭伤了脚,一直靠在我身上,并没有工夫去勒杀绫子;而被她紧紧抓住的我也一样没有机会。
    巴比发现天花板即将坍方后,立即遵照我的指示开始撬锁;他的双手都忙着,之后又一马当先地冲入“第二都市”(这点可从“房间”的分配位置得证),由此可断定巴比绝无犯罪的机会。
    顺道一提,我原以为当时蓝迪也在帮忙撬锁,因为他的声音气势十足,活像恨不得立刻徒手扯下门锁一般;然而实际上,由于四周一片黑暗,蓝迪搞不清“第二都市”的方位,待他摸到门前,锁已然被撬开了。这点从他位於“开放区”便可得知。
    综上所述,在前者的情况下,巴比、贾桂琳及我三人的不在场证明便可成立。
    而后者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六人逃进“第二都市”,亦即“隔离墙”产生之后,位于“封闭区”的人为“隔离墙”所阻,无法前往楼梯;换句话说,是不可能回到店内勒杀绫子的。
    因此——以身体而言——“巴比”与“我”的不在场证明便能成立。
    不过,此时人格转移也已成功,因此正确说来,是“巴比”(=哈尼)与“我”(=巴比)。

    换句话说,在后者的情况下,是哈尼与巴比的不在场证明成立。身体在“封闭区”里的我,此时心灵已转移至“蓝迪”身上,理论上是可能犯罪的。
    这么一看便能清楚明白,无论是前者或后者,不在场证明皆能确实成立的只有巴比一个人。换句话说,只有他绝不可能是勒杀绫子的凶手。
    巴比应该也很清楚自己的立场吧!他提出了补强后者假设——亦即犯罪行为是发生於众人逃进于“第二都市”之后——的目击证词,更具体地指出犯人是“贾桂琳”(=蓝迪)。
    我该如何解释他的行为?他的不在场证明确凿,所以该相信他吗?抑或他是利用自己的不在场证明优势,企图陷“贾桂琳”(=蓝迪)于不义?
    就个人观感而言,我认为巴比是个足以信任之人;但毕竟我们相识时日尚浅,无法断定他绝不是那种会找机会陷害对头冤家之人。连CIA都明白地断定绫子是死于意外,而巴比表面上认同这个说法,私下却又刻意旧事重提,这点亦值得存疑。
    “你的表情说明你不相信嘛!”
    “与其说是不信——”“我”(=巴比)的不满之声又唤回了我的注意力。“倒不如说是惊讶,而且我还是希望那只是场意外。”
    “你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不好喔!我是很不想这样讲啦,但日本人就是这一点容易招人误会。这用日文要怎么讲?优柔寡断?鸵鸟心态?”
    “什么玩意儿?”
    他突然连续说了几个日文片语,害我噗嗤一声笑出来。
    “你从哪儿学来这些单字的啊?”
    “我朋友的老哥是个日本卡通迷,常在家里唱卡通歌曲的卡拉OK。”
    “卡通歌曲?用卡拉OK唱?”
    虽然我早已时有耳闻,仍为日本两大文化渗透美国社会之深而感到惊讶。
    “比方魔女莎莉,还有甜蜜小天使之类的。”
    我只能捧腹大笑了。
    “有时候刚学几句日文就来现给我们听,自得其乐得很。”
    “看来他很沉迷啊!”
    “因为每次碰面部这样,就算我不愿意,也记住两、三句日文啦!对了,卡通歌我也会唱几条咧!”
    事后每当我回想起来,都要为了这一晚的事而后悔不已。当然,换作任何人,都会认为与其为了阴沉的杀人案话题疑神疑鬼,不如唱些走调的卡通歌取乐来得好。因此,虽然我仗着“蓝迪”酒量好而多喝了几口麦格啤酒,弄得醉醺醺的,但我仍不认为这一晚的自己格外地不检点。
    不过,“蓝迪”(=我)还是应该更加小心的。我竟没发觉自己与“我”(=巴比)之间的这段对话是如何重要,只将这个场合当成单纯的小型宴会,实在惭愧至极。当然,即使“蓝迪”(=我)更加小心,就能改变之后的发展吗?这又是另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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