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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意恩仇录_李敖-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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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持有〃禁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黄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宅破门而入,抢走〃禁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入,抢走〃黄金〃、〃美钞〃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政府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政府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私人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私人住宅也包含在内!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高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市长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市长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黄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高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居然做下中国司法史上最荒谬的判决,认定台中市政府胜诉。这一案子分到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手里前,前后历时三年四个月,张桂贞母子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争者,除民事责任、司法公正以外,更着眼于宪法中人民基本自由之保障。戒严四十年以还,警备总司令部执〃戒严法〃以限制人民基本自由,〃恶法亦法〃,尚勉强自成一说,但逾越〃戒严法〃本身规定之限制而滥肆扩张,则就无以自圆。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定:〃戒严地域内,最高司令官〃、〃得停止集会、结社及游行请愿。并取缔言论、讲学、新闻杂志、图画、告白、标语暨其他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戒严法〃还算是法律,可是〃行政院一九七0年五月五日台五十九内三八五八号令核准修正〃了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其中第一条就说〃为管制出版物特依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订定本办法〃。但这办法,并没经过立法院的立法手续,根本不是法律,所以还不够资格称为以〃戒严法〃为〃母法〃的〃子法〃。可笑的是,虽然连〃子法〃都不配,这一所谓管制办法,却自动扩张解释,把连〃戒严法〃都没有的,都加以罗织引伸。例如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出版物不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八、内容猥亵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动他人犯罪者。〃试看〃戒严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指〃出版物之认为与军事有妨害者〃,才可依〃戒严法〃取缔,但是出版品〃内容猥亵〃明明只是妨害风化而已,又何曾妨害到什么〃军事〃了?男女问题竞与戒严有关,戒严竞戒到了男女问题上,这种扩张解释,岂不是荒谬吗?再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五条:〃左列事项应以法律定之:……

    二、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者。〃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既为人民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虐几十年后,在解严时期,身为司法体系的最高法院法官如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者,还不能认清这一所谓管制办法的无法无天,反倒靠它来做抵触宪法或法律的依据,这种法官,也就太〃歧路亡法〃了!

    最高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高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禁书,〃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足采。〃但是,按照常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强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得交出亲友姓甚名谁、生辰八字、店号门牌执照、有无发票才罢休,这通吗?此其笑话一也!判决书承认有〃户籍誊本一纸〃附卷可证,只是查扣当时,张桂贞〃赴美国探亲、在外,〃不在台湾。〃-这肯定了查扣地点,确是张桂贞的家。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根本为张桂贞所有,这是常识、是经验法则、也是清清楚楚的法律。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强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强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根本不在张桂贞这一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定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明说:〃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说张桂贞家里的财产不是张桂贞的,举证责任根本在台中市政府,而不在张桂贞。设想强盗抢了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家里的电视机,打起官司,强盗反过头来要他们提出电视机怎么来的?不然就论以〃未能举证以实其说〃,而置强盗行径于不问,反把电视机判归强盗所有,任其呼啸而去,这通吗?不追究强盗〃抢走〃的问题,反追究张桂贞〃取得〃的问题,此其笑话四也!这次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判决,有一进步,就是他们三位推翻了四年来人位法官(台中高分院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最高法院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根树)盲目照抄台中市政府的瞎猜,终于睁开眼睛,在判决书中,已经完全没有了〃讼争书籍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妙文。但是,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在开脱李敖之余,却对书籍为谁所有,留下一个新的谜团,就是:在判决书中,他们竟交代不出书是为谁所有?只是闭着眼睛说:书非张桂贞所有!但是,依照〃吾人之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也好、依照法律专家的证据法则也罢,堂堂在张桂贞家中的书,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竟瞪着眼睛说不是张桂贞的,又瞪着眼睛说不出书是谁的?也说不出既然不是张桂贞的书怎么会跑进张桂贞的家里?这通吗?全世界任何法则,都不会肯定这种糊涂大判决吧?没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又如何能说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属于张桂贞的?在张桂贞家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新所有权,又如何能否定掉旧所有权?此其笑话五也!

    法官陈瑞甫、陈满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出版发行人〃之寻常百姓如张桂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查扣〃的依据,则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根本就完成无所附丽了。

    案子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官杨秉钺、罗建群、萧亨国、苏茂秋、许朝雄做了守法的判决,又发回来了。由台中高分院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审理,我仍代张桂贞出庭。看我讲得头头是道,并当庭作弄证人鞠金蕾(鞠金蕾这时已由军事检察官退下来做律师了,皮一脱下来,人也变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别拜托我的律师张仁宁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时,听到审判长楚汝聪走出门时大声赞叹,我知道我赢定了。最后,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以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应该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高法院法官范秉阁、苏茂秋、李琼荫、张福安、吴启宾驳回了林柏榕,这天是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政府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

    催告函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件别:最速件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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