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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大帝传略 作者:帕普连科-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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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得把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的位置,留给年迈的总主教斯特凡·雅沃尔斯基,他已不大管事。再说上任一年以后他就去世了。这个局事实上的领导人是沙皇宗教改革的左右手费奥凡·普罗科波维奇。普罗科波维奇制订了宗教事务管理局的规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他还参加起草了一些有关改革宗教和寺院事务的最重要的诏令。

  《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把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成员与其他世俗机构的官吏同等看待。他们和所有官吏一样,宣誓效忠皇帝,无条件地执行皇帝的全部圣谕。主教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世俗事务和仪式。因此,教会就完全从属于世俗的政权了,为了“国家的利益”,向神甫忏悔的内容保密的一贯作法已形同虚设。1722年,这个局根据彼得的口头指示,发布了一道指令,责成所有神甫,在弄清忏悔人想要“背叛或造反”的意图之后,立即向当局报告。

  起初,各院院长同时兼任枢密官。这就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枢密院是由应受其指导和监督的各院院长组成。另一方面,院长得完成枢密院的职务,这就使他们不能直接关心院的工作。1722年,彼得承认,“此事开始时考虑不周”,于是改进了这个错误,只把三个“首要”院的院长留作枢密官。但沙皇的这一亲笔诏令未能施行。原来,枢密院空出的缺没有人补。过了几个月,彼得只得又恢复老样子,命令:“现因枢密院中缺人”,为领导各院而被解除枢密院职务之各院长应到职视事,每周不超过两天。”在这方面,彼得遇到了在北方大战初期同样的困难:当时他缺少军事专家,而现在他感到政务方面的助手不足。

  彼得早就注意到应如何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问题。一开始彼得用督察官。但督察官顶多只能起到一个登记违旨者名单的作用。他们的活动在机关之外,所以对各机关工作施加不了影响,彼得只得考虑另一种作法:用官厅性质的公开监督来补充秘密监督之不足。1715年,枢密院收到一份诏令:“兹任命瓦西里·佐托夫为总监察长,或称指令执行情况监察官。”他主要的任务就是监督枢密院的各项指令是否及时得到执行。后来,这项任务改由枢密院的首席秘书和按沙皇旨意行事的近卫军军官执行。

  外国观察家一致指出,这些军官鱼肉乡里,炙手可热,不仅省级行政当局见了退避三舍,就是枢密官们也要让他们几分。为了要地方行政长官好好当官,军官们竟给他们戴了好长时间的镣铐。据某位法国公使说,“沙皇曾多次向近卫军军官表示信得过他们,把最重要的政务交由他们组成的各种委员会处理。更大的怪事是,枢密官竟然要在一位中尉军官面前点头哈腰、起立致敬。”这位公使句句说的是实话。彼得在给枢密院当值的近卫军军官下达的诏令这么写道:“如此事彼等拒不照办,可予提醒三次。三次以后若仍不听从,可立即向朕面奏或来函禀告各节。”诏令接着写道:“如遇有口出不逊或行为不恭等节,着立予逮捕监禁,事后再奏可也。”

  这种监督形式不全面,实行起来有困难,因为首席秘书要听枢密院的,而近卫军军官,尽管有职有权,但当值期毕竟只有一个月,所以还不能作到今行禁止。通过实践以及对外国经验的研究表明,监督任务除了有职有权之外,必须不依附于任何被监督机关的负责官员才行。于是,在1722年就设立了以枢密院总监察官为首的监察署,各中央机关的监察官均受总监察官约制。彼得任命帕维尔·伊万诺维奇·亚古任斯基为枢密院的第一任总监察官。

  1701年,彼得接见了亚古任斯基,他当时十八岁,是一位迁居到莫斯科的立陶宛风琴家的儿子。圣上慧眼独具,一下子就发现亚古任斯基的思路敏捷,说话十分有条理。亚古任斯基被编人近卫军,后来又成了沙皇的侍从,从那时起,他一直跟随沙皇南征北战,周游各地,在完成皇上交付下来的各种外交任务时不辱使命。在到枢密院履新之前,亚古任斯基已经位居将军,做行政工作可说是游刃有余了。

  彼得给总监察官的指示的六份修改稿已被保存至今,其中四份有沙皇亲自修改和补充的手迹。总监察官和以下各院的监察官有权干预各院对各种问题的讨论,甚至有权使枢密院通过的决议暂停执行。可见,总监察官在官位等级中占有最高的位置。由于他大权在握,沙皇自然言听计从。亚古任斯基正是这样一位总监察官,他精力充沛,一呼百诺,很是威风。彼得对亚古任斯基的才能称赞不已,对他直率、机智和乐观的性格也很欣赏。据说一次沙皇命令亚古任斯基起草一道诏令,大意是谁偷的钱够买一条绳子的,就把谁绞死。这位总监察官反驳说:“其实我们谁都是小偷,只不过有人偷得更多、办法更巧妙罢了。”沙皇听后哈哈大笑,诏令遂被撤消。

  早在1715年,彼得就开始制订陆海军条令。1716年《陆军条令》就已制订完毕。这项工作于中断两年之后于1718年恢复,进行海军条令的制定。彼得曾为写下备忘录,注明应委派何人去搜集外国军事条令的条款,当年 4月 4日他颁布了一项诏令,指出应以英国规章为基础,再增补一些法国、丹麦、瑞典和荷兰规章中的相应条款。彼得起草的《海军条令》纲要草稿迄今完好保存。1720年 1月这部条令制订完毕。

  《海军条令》制订完毕后,彼得就拟出制订《海军部章程》的大纲,他为此向承包工程和为海军部采办装备的机关调用有关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资料。1721年 1月至 2月,他整个白天都出席枢密院会议,讨论《海军条令》和《海军部章程》。

  各院都有自己的章程,对有关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规定。矿务院和工厂管理院的章程内还为企业主规定了专利权,因而促进了大生产的发展。在各种章程中,《总章程》最不同一般。它规定了所有中央机关的工作人员(从院长到烧炉工和坐在过道里、“一听到铃声”就应声而起听候吩咐的仆人)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彼得对《总章程》的重视从一份经由他仔细校订过的材料可以看出。他推敲文句,补充内容,增加新的条款。

  各种章程都附有一份1722年的《品级表》,这份诏令反映了沙皇对贵族官职大小的纯理论观点。在彼得即位以前,官位的高低一律以门第和出身为标准。只有贵族的后裔才有希望加官晋爵。这实际形成官位世袭。能破这种陋习之例的一般平民,可说是凤毛麟角。

  《品级表》将官阶分成十四个等级,根据官员的才干、学识和勤奋,按级予以提拔。

  《品级表》所规定的晋升制度,保证了非贵族出身的人也能迅速获得擢升。实际上《品级表》是赋予业已存在的事实以法律形式而已。此外,它还为出身“寒微”的人跻身于贵族行列提供了可能性。凡获得陆军或海军一等军官官位者,均可成为世袭贵族。至于文官,从八级起便都是世袭贵族。

  彼得的立法工作,并不限于制订各种规章制度。亲自参与立法这也是彼得作为国务活动家的一个特点。他的后继者们,顶多只限于在官员们准备好的诏令上签字而已。彼得亲自起草诏令时可说殚精竭虑,一如他围攻要塞、指挥军舰的建造和下水一样。现举1722年 4月17日彼得的一份诏令为例,诏令是为使“任何人均不得违章”而颁布的。

  彼得起草这份诏令共用了四天时间, 4月14日他写出了第一稿,到 4月17日最后定稿,先后六易其稿。第一稿共有三项内容,第三稿中增至五项,而在定稿中则有七项。沙皇认为这一诏令意义重大,要求所有的机关,其中包括枢密院,“应将此诏令置诸案头,藉以自鉴。”

  彼得不仅经常告诫官吏,而且也训示全体百姓,因为在他看来,臣民的一举一动均应置于国家政权的严格监督之下。“朕之子民”,彼得写道:“如同尚未入学之童稚,如不强其就学于业师,则日后恐有终身目不识丁之虑也”。

  沙皇对商人也实行限制,命令他们所得利润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规定以猎捕海兽为生的北方居民,在两年的时间内购置现代化的船只,以代替传统的单桅帆船。

  全国本来都是用普通镰刀收割庄稼的。彼得发现,如果改用长柄大镰刀,将会达到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于是就此专门颁布了一项诏令。还下令不准用旧法加工大麻纤维,要照政府的指示办。

  即使在臣民需要盖房的时候,彼得也得对他们进行一番训导。他指示,凡有五百名以上农奴的首都贵族,如在瓦西里耶夫岛上建屋,则只能盖两层楼房的独家住宅。

  沙皇命令,农户建房时,两座房舍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三十俄丈。门厅里的天棚,要和居室一样涂上粘土。在莫斯科建房者应用瓦或木板盖顶。对砌火炉也有严格要求:“火炉应有底座,不得砌在地板上,烟囱直径大到足以钻进一人。”

  臣民的卫生情况和首都的保健状况也引起沙皇的关注。他规定澡堂“每周应烧一次”。彼得堡的居民应保持街道清洁。还规定打扫大街的时间在“街上尚无行人的早晨或者夜间”。首都居民“在指定以外的时间不得上街,需要外出时应随身携带灯笼照明。”

  对于年轻人的婚嫁事宜,沙皇也有诏令:父母不得包办婚姻。禁止贵族纨裤子弟结婚,“因其不学无术,不能为社会服务”。

  就连生了病的居民,皇上也得从旁指导。还在皮尔蒙特时,沙皇就命令枢密院在国内寻找于身有益的泉水。在彼得罗夫工厂区附近发现了含铁质的泉水。彼得急不可待地亲自试用一下这种泉水,1719年 1月他同皇后一起出发到俄国的第一个疗养地去。 3月颁布了一道诏令,列举这股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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