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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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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批评性新闻报道对社会丑陋行为的评价和谴责从来就是饱含情感的,因此描写性词语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在描写事实中所用词汇体现主观评价并无不当,只要其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客观的。其次,上述词语“二奶”只是对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女人事实的一种描写,乃是中性描写词汇,与其婚姻状况无关,故加上引号。正因为邓世祥在长时间内以欺骗手段分别与陈良琴和李梅非法同居的事实是为社会公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邓世祥根本不可能与两人履行什么合法手续,邓拿出一张未婚证明(他是向有关部门故意隐瞒其曾与两名女子非法同居并非法生育了子女的事实而办理的)来举证自己“未婚”,并以此证明申请人报道不实,实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愚蠢做法,而一审法院不顾一审被告石野所提供的大量事实,对原告观点的支持是十分可笑的。文中有关词语,是石野对陈良琴的语言引述,并非作者故意为之的语言,对此问题陈良琴已经当庭作过证并可再次作证。 
  在邓世祥举不出反证证明这不是事实的情况下,“强暴”等事实就应该被认定;一审法院故意回避本案重要证人陈良琴作证的事实,却单方面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极不公正的。 
  〖HT〗王维忠特别指出,广州两审法院皆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判决申请人名誉侵权成立,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HTK〗邓世祥遗弃同居女子及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这是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铁铮铮事实。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长时间的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等事实都是非常确定和真实的。因此,作者和报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两审法院虽然都认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但却忽视所谓侵害邓名誉权的内容也主要来自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如此判决报社和石野构成名誉侵权,这是置基本事实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故意不受理石野及《深圳法制报》针对邓世祥恶意诬蔑的反诉,公然包庇邓世祥及其代理人刘祥武出示的多份伪证,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为原告邓世祥在起诉状和附件中公然置铁的事实和法律的尊严不顾,颠倒黑白,大肆伪造假证:公然诬蔑控诉人石野“与陈良琴在广州市海珠区租房同居”(见原审原告起诉状第6页第7行),而事实真相是,控诉人石野作为一名新闻记者获知邓世祥玩弄多名女性及陈良琴携带其与邓的未婚生子邓珂南下向邓讨要小孩子的有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不成并多次遭到邓的毒打和侮辱后,愤而为投诉无门的陈氏母子伸出援助之手,与女友无私帮助他们,却遭到邓的恶意诽谤。 
  邓世祥公然捏造事实诬陷控诉人石野是因为敲诈其12万元不成并最终于2001年1月在《打工》杂志及2月22日的《工人日报》上披露了邓玩弄女性的丑恶行径。 
  邓多次诬称石野冒充《工人日报》新闻周末记者骗财骗色(见起诉书第8页),而实际上,石野自1999年底至2002年底一直为该报特聘政法记者,这也有工人日报社的证明。 
  石野和《深圳法制报》均是针对邓世祥在起诉状里的公然诬蔑及作假恶行及时向法院提出反诉的,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审法院面对大量事实,不但拒不受理原审两被告的合法诉讼,反而故意回避,并在一、二审的判决书中公然称原审被告石野、上诉人《深圳法制报》以被上诉人邓世祥向社会各部门寄发不实材料,损害其名誉为由提出反诉,因两方的反诉与被上诉人的本诉并不是基于一个事实,而是别一侵权关系,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故不作合并审理,可另行主张权利。这严重剥夺了和侵犯了两上诉人的诉讼权。〖HT〗 
  同时,精通法律的王维忠还指出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HTK〗一审法院尽管向石野的代理人送达一审判决,但没有告知权利和期限,致使其在执行阶段才得知不仅一审法院已经审结了此案,而且该案二审的判决都已生效,使其受宪法保障的实体权利和受民事诉讼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二审法院对于石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是“原审被告石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意见”,这不但与事实极为不符而且是明显的故意枉法行为。其一,二审法院一边公然在判决书里称“原审被告石野下落不明”,一边在此判决书的前面即现审被告石野的出生年月及现住址上写有“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东28号幸福大厦1006室”的具体地址,而二审法院从未寄出任何有关本案的开庭通知书;其二,如果申请人石野真的像二审法院所称的“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知其参加决定其诉讼成败的二审诉讼,只能用尽人皆知毫无实质意义的公告形式送达传票的话,那么,在执行时法院何以很轻易只通过电话便找到申请人并积极地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需特别说明的是,石野的手机号码自从2001年10月前往广州市应诉一审开庭时至今从来没有变动过,而且一直保持开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广州中院委托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执行所谓“生效判决”时,正是通过这个电话找到申请人的,申请人接到执行法院的电话后从未回避,并且多次亲往法院说明情况。由此可见,二审法院采取的所谓公告送达的手段正是想规避法律、处心积虑通过剥夺石野的权利达到其缺席判决进而剥夺其实体权利的目的。〖HT〗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5)   
  令人奇怪的是,在二审庭审笔录中,被告邓世祥公开称:石野之所以没有到庭是因为其有犯罪行为被北京警方关押,而庭审法官对此也居然采信。这也说明二审法院根本就没告知第二上诉人石野到庭,故意侵犯其诉讼权。由于广州市中院的有关人员百般为难,直到2006年6月14日,我的那份申诉才递上去,但2006年10月,对方又驳回我的申诉请求。 
  至今,七年时间过去了,我的自诉案在三年前被最高人民法院移交到北京市高院后,一直没有消息,我多次和律师周律英、刘云雷一起前往询问,对方称此案早退到二中院了;而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称他们根本没有卢到案卷,很可能是丢失了!对方有关人员还冷若冰霜地叫我直接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就这样,我的这种至今不见影踪的自诉案又被人莫名地踢了回去。 
  由于此案一直没有消息,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忠林教授又对我的案子进行了关注。与此同时,安徽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丽及全国政协委员舒乙也向大会递交了有关案情材料,大力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迅速指定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给新闻界一个交代。但是,从2007年3月到现在,我还在苦苦地等待着,同时,我又不由想到了2006年11月底,王维忠在北京武警医院的重症病房怒斥这几家法院实在不像话!这么一宗证据确凿的自诉案,却拖了这么多年,他们不能把中国首宗记者自诉案当作皮球来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1)   
  王维忠教授每次都积极参加人代会。人代会被看作是对“一府两院”,特别是“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最重要时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 明文规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但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不明确,人大代表只能在人代会期间结合具有代表性的“两院”典型违法案例,揭露司法腐败,以促进司法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在会议期间才可以通过代表批评、质询等方式实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 
  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指出,其实《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进行了限制,如果全国290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被赋予监督“两院”工作的权力,司法腐败一定会得到遏制。现在“一府两院”的许多部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聘请了各种监督员,但都是有名无实。 
  特别是现在有不少地方法院总是借口“独立审判权”,想竭力摆脱人大监督。 
  甚至最高法院的不少高官还想把《代表法》中鲜有实施的“质询案”去掉。王维忠一直在为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呼吁,认为应该明确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以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提“质询案”,在《代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最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正确运用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这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代表们用得不多,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并联名后,被质询单位找代表团领导说情,使代表团领导很为难而放弃。建议人大代表的“质询案”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2004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王维忠作了两次慷慨激昂的发言。一次是他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建议国家向东北粮食主产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次是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时,他作了长达四十多分钟的发言,当面质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干预吉林省黑社会头子孙长春和田波两个死刑案。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应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依法加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以杜绝法院的各类腐败。作为人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王维忠敢说敢做。2005年2月,他联手吉林省多位人大代表,两次质询一宗明显枉法徇私案的相关法官,并当众怒斥违法办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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