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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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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要办什么事,先得找理论依据,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很快熟悉这一方面的马列论著;同时,与同志们一条一条地审理中共在战争年代制定过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中共在夺取全国政权前的20多年里,对婚姻问题向来重视,制定过一系列有关法规条例。这些都成为王明起草新中国婚姻法的基础。同时,也借鉴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别“顺”,一是对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对中央领导言听计从,表现出很好的合作态度。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毛泽东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这部《婚姻法》,本应该成为王明进入新的政治生命的开端。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有一个明确的决议,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有一个书面检查,但王明始终没有作出书面检查,他企图以起草《婚姻法》之“功”来抵消错误。但中央不允许,工作是工作,错误是错误,两者不可相抵。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王明同志的决定》,要求王明对自己的错误“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泽东在一份指示中写道,“王明的声明书应在11月上旬七届四中全会开会以前写好,并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应,一旦要他作检查,他就推说自己有病,要求去前苏联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视,得 到肯定的答复后,批准了王明的赴苏请求。谁知,王明竟一去不复返……
  “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
  我感到非常兴奋,这篇文章为我深入采访提供了重要线索。特别是“王明一口气述了十七个小时,边述边改,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二万三千字的初稿”那段文字,交代得如此之具体,十分难得。只是文中的“据说”两个字,让我有所警惕,“据说”,据谁所说,可信性如何?“十七个小时一气呵成一部二万三千字的法律的初稿”,是否有夸张嫌疑?毕竟是半个世纪以前的事情了,王明已经作古,当时在王明身旁的工作人员都是些什么人?当时为王明做记录的那位秘书是否还健在?凭我的经验,这种事情采访起来是要费一番周折的。
  遗憾的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的这篇文章没有署名,只是注明摘自《信息参考报》。打了一圈电话,北京没有《信息参考报》,最后好不容易在浙江找到了它。又好不容易找到这篇文章的责任编辑,人家告诉我,文章不是他们原发,他们是从《情系中华》杂志上选摘来的。又与《情系中华》杂志联系,一位热情的编辑告诉我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我去了两封信,都没有回复。
  此事拖延了两个月。
  十一月的某一天,我在翻阅《人民日报》(海外版)时,又被一封读者来信所吸引:
  《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
  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
  法》一文,后来询问你报一位同志稿件来源,
  他又帮助我找到《情系中华》杂志上《毛泽东
  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原文。读了这篇稿子
  后,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
  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
  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
  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
  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
  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
  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
  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
  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
  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
  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作准备。当
  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
  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
  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
  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
  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
  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我和
  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
  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
  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
  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做婚姻
  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
  要学习了r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
  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调查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
  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
  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
  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
  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
  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
  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
  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
  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
  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司法界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曾
  举行了多种多样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
  和文字作了反复修改。此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政务院委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两次
  讨论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
  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毛主席
  签署,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
  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
  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
  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
  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
  了解,但绝不是他起草的。
   
    我希望对你们所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
  起草婚姻法》一文中不符合事实部分,在适当
  时候,采取适当形式,予以更正,我将不胜感
  激。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我的秘书卢正珉
  联系,电话X X X X X X X X。
  
       谢谢!
                  罗  琼
                  2001年10月22日
  我的两眼一亮,只觉得这个“罗琼”像是突然从天而降似的。
  两个版本,决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我立即与罗琼的秘书卢正珉取得联系。据卢正珉介绍,罗琼大姐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的。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我向卢正珉谈了自己想创作一部与《婚姻法》有关的报告文学,并提出采访罗琼大姐的请求。她说,当年婚姻法七人起草小组其他六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经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你想了解当年的起草情况,只有她本人才能说清楚。只是,罗琼大姐正在住院治疗,关于采访问题她做不了主,需要由医院和罗琼大姐定。几天后,接卢正珉电话,说因为健康原因,院方不同意罗琼大姐接受采访,婉言谢绝了我的请求。
  是的,按情理讲,我不应该去打扰一个年已九旬且正在病中的老人,但罗琼大姐对于我准备创作的这部报告文学实在是太重要了。为了说明我的诚心,我专门给罗琼大姐写了封信,介绍了创作初衷和设想,附列了采访提纲,托卢正珉捎给她。同时,还给她捎去一本我前几年创作的写希望工程的报告文学《托起明天的太阳》。
  卢正珉说:“信和书我一定转交到,不过,罗大姐的病情一直不稳定,采访的事你还得再耐心等待!”
  我只能是耐心等待。但我已经想好了,如果采访不到罗琼大姐,这部报告文学我也不准备写了……
  难忘西柏坡
  我在等待。
  我是在等待中走进中国婚姻家庭史的。
  关于婚姻,竟然有这么多的定义——
  《礼记·昏义》:“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辞海》:“男女结合成为夫妻。”
  恩格斯:“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
  陈独秀:“凡是有怕老婆故事的国家都是自由民主的国家,凡是没有怕老婆故事的则一定是独裁或极权的国家。”
  毛泽东:“讨老婆不要钱。”
  费孝通:“男女相约共同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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