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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03期-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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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上的几个误区》(摘要)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修改婚姻法以来,社会上流传着种种说法,其中有媒体炒作的原因,也有某些学者误解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1.“婚姻家庭是私人领域,属于私法,法律过多干预,实际上是侵犯人权”
  古今中外,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无论公法或私法,它所规定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约束。婚姻家庭权利也不例外。当然,婚姻家庭问题也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即使婚姻家庭权利属于私权,但权利行使时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私权也不能“随心所欲”。
  2.“婚姻法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无关”
  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稳定有没有关系?请看以下两方面的事实:一是因婚恋导致伤害、毁容、杀人等恶性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相当比例;二是因婚恋问题引发的腐败现象也令人忧虑。由此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特别是社会健康也受到威胁。西方国家 的学者在对20世纪70年代的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进行了反思以后,也得出了要稳定社会必须先稳定家庭的结论。
  3.“婚姻法修改就是要限制离婚自由”
  这一见解实属无的放矢。“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们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离异观的核心。我们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始终保障离婚自由,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使一方有过错,也是可以离婚的。而列举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只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表现,并不要求必须具备这些情形才可以离婚。所以有的学者对此大做文章,毫无价值。
  4.“婚姻法专家多为女性,只保护妇女权益”
  婚姻法专家女性居多这不假,但作为法律专家,是站在法律的立场,维护男女公民的合法权益。女子有什么权益,男子也有什么权益,男女在权利义务上是完全平等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在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同时还实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处于弱势,加上生理上的原因,所以对他们要特殊保护。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原则,新婚姻法在这方面有所体现也是应该的。
  《离婚理由应反映大多数人的愿望》
  
  
  
  
  
  
  
  
   越佳
  《婚姻法》修改的消息,牵动着全社会、牵动着亿万个家庭,也牵动着亿万人民的心。各族各界妇女关注《婚姻法》修改热情高涨,来自广大妇女的意见,是婚姻家庭法修改过程中必须认真倾听而且需要高度重视的呼声。
  自80年代以来,婚外恋、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西风东渐,一些人把这些行为视为“时髦”,彼此仿效。新闻媒体在宣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也乐此不疲,且缺乏正确的舆论导向。思想教育松懈,婚恋道德滑坡,导致一些手中有点职权的、有点钞票的、有点社会地位的、有点名望的人,移情别恋,朝三暮四,设法制造离婚事由,达到与配偶离婚的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的法院领导,出现集体“换妻”的现象。
  离婚案件的处理,与其他案件的处理相比,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成为最容易、最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只要被找来谈过两次话,只要主张离婚的一方坚持“双方没有感情”,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案件都以离婚告终。造成这种现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过于原则,过于宽泛,使执法部门难以掌握,不易操作。
  在讨论、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一些学者提出了“修改婚姻法时,要警惕倒退”的言论。“倒退论”遭到了许多妇女的尖锐批评,认为它是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衡量一个时代的某部法律,其标准只能是看其是否实用,而非“前进”与“倒退”。一部超越时代需要的法律,就会失去现实价值,只能成为一种虚设,毫无实际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学者都同意李银河等的意见,也不是所有的法学专家都赞同巫昌祯等的观点。
  杨大文教授对这场论争倒显得很平静:“不同意见论争很正常,我记得一九九八年,《中国社会报》还安排了一次我与李银河的对话,一大版,题目好像是《一个法学专家与一个社会学专家的对话》。他们认为我们比较保守,比如夫妻之间的忠实问题,其实西方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条规定。我们在参与《婚姻法》的修订时,也抵制了一些保守的东西,比如有人希望能把惩罚‘包二奶’、‘第三者’写进去,被抵制了。”
  从一九九九年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专家试拟稿》进行审议,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召开各种座谈会,于二OOO年七、八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八次常委会审议。当时焦点问题集中在:配偶权是什么,同居义务和忠贞义务是否在法律上应给予确认,“第三者”是否应当受到惩罚,法律是否介入道德领域的问题;“包二奶”算不算重婚,如何遏制重婚纳妾;诉讼程序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是否应限制有过错方的离婚自由等等。尤其是配偶权问题争论得十分激烈。
  根据审议中常委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又进行了修改。同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提交九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审议时,明确将审议的议题限定在以下五个方面:关于重婚;关于家庭暴力;关于无效婚姻;关于夫妻财产制;关于离婚时对无过错方的赔偿。
  二OO一年一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 布,征求全民意见。
  全民共参与
  全国人大的这一举措,催动了一个立法璀璨春天的到来!
  二OO一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见诸全国各大报纸,这部全民翘首以待的法律草案,终于走到前台。
  据二OO一年一月十三日《北京晚报》载,在一天的时间里,该报就收到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讨论的读者来稿四百多件,电子邮件更是热闹非凡。该报与新浪网联合推出的关于《婚姻法》修正草案的讨论,到一月十二日晚,有一千一百多位网友上网发表意见。
  二月二十八日是征求意见截止期,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来信、来电三千八百二十九件。此后,一些热情不减的民众继续来信表达意见,使来信数增至四千六百封。一位负责整理民众意见的工作人员披露:参与《婚姻法》修正草案大讨论波及各行各业,既有九十岁的老人,也有年仅十三岁的孩子。有人多次来信,不断表达新想法;有人细致人微,将《婚姻法》修订案从头到尾改写了一遍;还有人不远千里,专程来京阐述意见……
  国家粮食局退休干部胡立奇,得悉全国人大关于征求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后,逐章逐条地研读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自己的修改建议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离婚的法定条件,他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和“婚姻关系破裂”都不应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新形势下,离婚的法定条件应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破裂”为准则。他从概念的表述、现实生活、逻辑法理、综合概括性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婚姻生活的本质特征。
  张彩香,广东省一位基层老妇联干部,她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老夫少妻现象,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同时,还可能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建议从有利于老年人婚姻角度出发,对结婚双方的年龄差加以一定的限制,应规定男女双方年龄差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五岁。
  北京的马小康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中应明确规定和执行的,但离婚自由并不等于盲目的离婚。提出离婚的双方往往正处于激动期,头脑常常不够冷静,不能真正考虑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因此,应加强调解和考验期的规定,这样可使双方在决定前有更好的考虑,不至于“今离明合”的现象出现。
  “第三者”问题是群众来信涉及最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其中以妇女居多。她们建议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认为“第三者”破坏家庭,影响未成年人成长,使婚姻中无过错一方遭受打击,不利于社会稳定、国家的文明进步,法律应对“第三者”予以严惩。
  ……
  一部法律的修订,在中国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得到人民大众这么广泛的参与,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周旺生介绍,建国初期土地法、婚姻法的制订曾有过一定范围内的讨论,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也曾讨论得比较热烈,但是真正像这次婚姻法修改草案触及社会众多方面且引起一般老百姓关注的大规模讨论为数很少。只有在大范围内展开讨论,才能搞清楚人民群众对我们的立法到底有什么愿望,是立法者把握人民意志的走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说:“只有一种声音才是可怕的。每个人从各自不同的利益、角度出发,会对婚姻法提出不同的要求。法律就是最终各方利益的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认为:“全民讨论本身所蕴含的意义比婚姻法修改的最终结果更重要。”
  如此感人的情景,如此高涨的热情,使得婚姻法的修改,至此演变成了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投入的法律革命!
  二OO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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