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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间一壶酒-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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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刺客史,这里不能详谈。汉代以后,可歌可泣的事似乎不多。直到清末民初,才有新一轮的刺杀高潮,其时,正值无政府主义暗杀风靡全球,热血青年,奉为时髦。“断头台上凄凉夜,多少同侪唤我来”。我国留学生和革命党纷纷投身洪流(如徐锡麟、秋瑾和汪精卫)。现在的说法,是叫“和国际接轨”。 
  鲁迅说,中国也有“脊梁”,他说的“脊梁”,后面的影子就是刺客(徐锡麟和秋瑾都是他的老乡),或如聂荣,属于抚哭叛亡的人。他的小说《铸剑》也是歌颂刺客。   
  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4)   
  中国历史上的刺杀,目标明确,主要是政要和权贵,普通百姓不值得杀;手段也非常简单,往往只是一把匕首。但它突发性强,威慑力大,有攻心夺志的奇效。 
  恐怖主义的一大特点是在心理,是在心理的杀伤。刺杀是暴力的基础形式,刑律属于人身伤害罪,而且是故意伤害罪,逮住就是个死,最低级,最原始,但“擒贼擒王”、“攻心为上”,又是兵法的最高境界。即使是大规模报复,也是重在心理威慑。如二战中美国对柏林的战略轰炸,以及他们在广岛、长崎投放原子弹,就是属于这种毁灭性打击。二战后的美国战略叫“大规模报复战略”,就是这种想法的延续(参看泰勒将军在《音调不定的号角》中对这一战略的反省)。 
  传说,小太监和老佛爷下棋。小太监说,对不起,我杀您一个马。老佛爷说,我杀你全家。古代的有限报复(低于种族灭绝的报复),大抵如是。比如诛夷九族或满门抄斩,就是古代常用的办法。兵刑是一个道理。 
  三、劫持 
  劫持,也叫绑架,古代有两种说法,一种叫“持质”,一种叫“劫质”。“持”是用暴力挟制,“劫”是用暴力胁迫。两个字合在一起,意思是说,把“质”抓起来、扣起来,作为交换条件。 
  中国古代的“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讨论。“质”这个字,有一个含义,是对等或折合,并包含对质、验证的意思。用现在的商业术语讲,就是抵押(作动词)或抵押物(作名词)。抵押物可以是财宝,也可以是人。比如劫匪绑票的“肉票”就是换取赎金的人,现在叫“人质”。 
  抵押,在人类的交往、交换中非常普遍。俗话说,半斤换八两,人心换人心。人心怎么换?总得有个礼物或凭信。比如,两个情人,解个荷包,送把扇子,叫定情物,同时也是凭信。礼仪往还,互送见面礼,也是人之常情。这种见面礼,主要是玉帛、马匹。西周金文中的土地交易,很多都是为了换这类东西。过去,郭沫若引※鼎,说五个奴隶只能抵“一匹马加一束丝”,太残酷(《关于奴隶与农奴的纠葛》)。其实,现代的很多马(如英国和香港的跑马)也比人值钱。 
  中国古代的商业活动和“质”的概念有密切关系,商业契约叫“质剂”,管理市场的官员叫“质人”。推而广之,一切抵押物和凭信物也都是“质”。如双方盟誓,起誓的约言,就是一种“质”。奴才投靠主子,叫“委质为臣”,“委质”的“质”(字亦作“贽”),即上面说的见面礼,也是一种“质”。古代的各种交往,都少不了见面礼。孔子收学生,要交一束干肉。相闺女娶媳妇,也要纳徵送财礼。“礼”这个东西,谁都喜欢,但也是约束。很多礼物都是抵押。 
  古人用人作抵押物,那是家常便饭。如古代军人出征,照例要把父母、老婆、孩子留在家里,就是皇上手里的人质。汉将李陵兵败浚稽山,被匈奴俘获,全家被杀,就是汉武帝撕票。明将吴三桂守山海关,李自成劝他投降,也是利用崇祯留下的人质,不答应,他老爹的人头就挂在了城墙上;入清作藩王,儿子娶康熙他姑姑,留在京师,表面很风光,也还是人质,一旦起兵造反,照样撕票。还有,大家更熟悉的,就是城下之盟,除输财货,竭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还有和亲与质子,接受对方的“礼遇”。玉帛女子都是“质”。我们的概念,和西方简直一模一样。劫持,英语叫kidnap,本来的意思是拐小孩。人质,英语叫hostage,本来的意思是主人的待客之礼。他们的hostage to fortune,是听天由命,随时可能失去的东西,特别是指老婆、孩子和珍宝,我们叫“室家之累”。 
  这是劫持的概念。 
  如果发生劫持,古人怎么办?这是我最关心的问题。 
  《唐律疏义》卷十七规定: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 
  【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劫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上,并四邻五保,或知见,皆须捕格。若避质不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律文的意思是,对劫持者要毫不手软,见着就抓,抓着就杀。劫持者,不管是用人质换取赎金,还是以人质为掩护,对付抓捕,也不问其原来的罪行大小,只要是干这种事,一定要处以斩刑。当地居民组织的负责人,还有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凡虑及人质安全,故意回避躲闪,不敢抓捕罪犯者,要判徒刑两年。只有人质的某些亲属,即属于“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的本人,可以不在此列。 
  在这一规定中,擒杀劫持者是惟一目的,人质的安全可以忽略不计。 
  清代研究法律的专家沈家本认为,汉律可能也有相应的规定。他举了四个例子: 
  (1)《汉书·赵广汉传》:“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香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遇,给酒肉。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殓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中国历史上的恐怖主义(5)   
  案:这是西汉的例子,被劫者是富人苏回,原来的目的是劫财,但苏回为郎,又是“宿卫臣”。广汉化解危机,并非全恃武力,还靠个人威望,攻心夺志,示朝廷命官不可杀,杀则罪重;释质,反可获得宽大优待,活着有酒肉,死了有棺材,说不定碰上特赦,还能幸免一死。其感化非常有效,出言亦守诚信。 
  (2)《后汉书·顺帝纪》:“阳嘉三年,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 
  案:这是劫地方官。 
  (3)《后汉书·桥玄传》:“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案:这是绑小孩求赎金,纯粹一小事,出名是出在桥玄的大义灭亲。桥玄把自己的孩子给害了,还向皇上进言,说“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这是当时对付绑票的办法。 
  (4)《三国志·魏志·夏侯惇传》:“夏侯惇字元让,沛国谯人,夏侯婴之后也。年十四,就师学,人有辱其师者,惇杀之,由是以烈气闻。太祖初起,惇常为裨将,从征伐。太祖行奋武将军,以惇为司马,别屯白马,迁折冲校尉,领东郡太守。太祖征陶谦,留惇守濮阳。张邈叛迎吕布,太祖家在鄄城,惇轻军往赴,惇与布会,交战。布退还,遂入濮阳,袭得惇军辎重。遣将伪降,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惇军中震恐。惇将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遂诣惇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惇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击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惇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著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绝。”注:“孙盛曰:案《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质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击者,乃古制也。自安、顺已降,政教陵迟,势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 
  案:这是劫将军。传言“国法”、“国宪”,可见避质不击,是违法行为。韩浩所为,受到魏武嘉奖,一是拒绝求赎,二是击贼不顾质,这是汉法和唐法都强调的东西,现在的说法是“绝不与恐怖主义妥协”。上条云“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此条亦云“由是劫质者遂绝”,这都是夸大其词。沈家本说得好:“史虽云劫质者遂绝,亦但戢一时耳。”人类反恐反了几千年,总也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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