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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故自魏晋以来,仕者多世家。逮南北分裂,凡三百年,
而用人之法,多取之世族,如南之王、谢,北之崔、卢,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
犹然以门地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地而用之,故当时南人有“三公之子傲九棘
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之说,北人亦有“以贵袭贵,以贱袭贱”之说。往
往其时仕者,或从辟召,或举孝廉,虽与两汉无异,而所谓从辟召、举孝廉之人,
则皆贵胄也。其起自单族匹士而显贵者,盖所罕见。当时既皆尊世胄而贱孤寒,
故不至如後世之夸特起而鄙门荫,而史传中所以不言以荫叙入官者,盖所以见当
时虽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者,亦皆世家也。
唐制:凡用荫,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
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
五品及国公子从八品下(馀见《举官门》)。
宋太祖皇帝乾德元年,诏减每岁奏补千牛、斋郎之额,自今台省六品、诸司
五品登朝第二任,方得荫补。
止斋陈氏曰:“唐制:礼部简试太庙斋郎、郊社斋郎,文资也;兵部简试千
牛备身及太子千牛,武资也,盖文武荫补之制。自後唐天成三年,和凝奏斋郎岁
以三十人为限;同光二年,奏千牛左右仗各六员,岁以十二员为限。至是减之,
岁凡补二十五员。恭惟艺祖初定任子之法,台省六品、诸司五品必尝登朝历两任,
然後得请,不请者则不补矣。太宗淳化,始因改元恩霈,文班中书舍人、武班大
将军以上,并许荫补,如遇转品,即许更荫一子,而奏荐之广自此始。至道二年,
始有寿宁节推恩之令,则圣节奏荐自此为例。大中祥符元年,始有东封礼毕推恩
之令,则郊奏荐自此为例。前朝患之,累尝裁定。圣节奏荐,自嘉元年罢,
今惟郊如故。至於致仕、遗表之恩,凡与者皆特典也,而後亦为定制。至熙宁
始裁定:诸卫将军、诸司副使,累奏不得过二人;非任路分都监差遣,即须入仕
三十年方听奏荐,而限年限员之法立。宣和四年,中大夫至带职朝奉郎入官十五
年,诸卫大将军至武翊大夫入官二十年(宣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敕),内侍官武
功大夫至武翊郎,累奏不得过二人。逮於孝宗,法度益严。淳熙九年,更务裁抑,
始立遇郊荫补恩泽正数:宰相十人(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同),执政八人,侍从六
人(观察使至节度使、侍御史同),中散大夫至中大夫(右武大夫及至通侍大夫
同)、带职朝奉郎、朝仪大夫三人(武翊大夫至武功大夫同);致仕、遗表恩泽,
文臣见任宰相八名(旧十二名),曾任宰执七名(旧十名),见任执政六名(旧
九名),曾任执政(谓带职者)五名(旧七名),在内侍从、在外待制以上、或
不带职大中大夫以上二名(旧二名);无遗表止得致仕者,侍御史(旧二名)、
中散中奉至中大夫(旧二名)、朝奉郎至朝议大夫一名,武臣见任使相七名(旧
九名),曾任使相六名(旧八名),见任执政、太尉(谓许依执政官例者)六名
(旧七名),曾任执政、节度使五名(旧七名),诸卫上将军至承宣使四名(旧
五名),观察使三名(旧四名),通侍大夫二名(旧四名),正侍至右武大夫
(旧二名)、诸卫大将军、武功至武翊大夫一名(遥郡同)。”
又诏:“斋郎每岁以十五人为额,取年貌合格、诵书精熟者充。覆试不如所
奏,三司坐之。”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诏:“应以门荫授京官,年二十五以上求差使者,当令
於国学听习经书,以二年为限,仍令审官院与判监官考试讫,以名闻。”既而引
对大理评事钱象中、太常寺举礼郎陈宗纪,并以学业未精,令且习读,俟次年引
对。又诏:“己有官而再奏者,至所合授止。”又诏:“锁厅就试,至礼部不合
格者,停见任。”(详见《举士门》)
石林叶氏曰:“祖宗时,见任官应进士举,谓之锁厅,虽中选,止令迁官,
而不赐科第,不中则停见任,其爱惜科名如此。淳化三年,滁州军事推官鲍当等
应举合格,始各赐进士及第,自是遂皆赐第。”
七年,幸南京,诏文武臣僚逮事太祖者,赐一子恩泽。
初,转运使辞日,皆得奏一人。天禧後,唯川、广、福建路始听,馀路再任
者始得奏焉。
仁宗庆历中,大减恩荫制入仕之路,罢圣节奏荫恩例。学士以下,遇郊恩许
奏大功以上亲,再遇郊许奏小功以下亲。荫长子孙皆不限年,诸子孙须年过十五,
若弟侄须过二十,必五服亲乃得荫。己尝荫而物故者,无子孙禄仕,听再荫。自
是任子之恩杀矣。
英宗登极,四方监司、州守贺即位押贡奉人,悉命以官。
知谏院司马光言:“监司、太守遣亲属奉表至京师者,不问官职高下、亲属
远近,一例推恩,乃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所遣之人非亲属者,亦除斋郎、
差使、殿侍,此盖国初承五代姑息藩镇之弊,大臣因循故事,不能革正。国家爵
禄,本待贤才及有功效之人,今使此等无故受官,诚为太滥。今纵不能尽罢,其
进表人若五服内亲者,或乞等第授以官;其无服及非亲属者,并量赐金帛罢去,
庶少救滥官之失。”时以诏令己行,不从。
英宗慨然思革天下之弊,时方患官冗,言者皆谓由三岁一磨勘,其进甚亟,
稍迁以至高位,故获荫者众。乃令自今待制以上,自迁官後六岁,无过迁之,有
过益展年,至谏议大夫止。京朝官四岁磨勘,至前行郎中止。少卿、监限七十员,
员有阙,以前行郎中久次者补之;少卿、监以上迁官,听旨。
神宗熙宁四年,中书言:“荫补者免试注官,多不习事,以致失职。试者又
须限年二十五,才者既滞,所试又止律、诗,岂足甄才。及己受任而无劳可书,
亦无荐者,法当再试书判三道,亦成虚文。今请守选者岁以二月八月试断案二,
或律令大义五,或议三道,法官同铨曹官撰式考试,第为三等,上之中书。上等
免选注官,优等依判超例升资,无出身者赐之。试不中或不能就试,满三岁亦许
注官,惟不得入县令、司理、司法。自是更不试判,仍除去免选恩格。若历任有
举者五人,自与免试注官,其荫补人亦罢试诗。年及二十许自言,而试断案、律
义及议应格,即许注官,优等亦赐出身。试而不中,或不能试,年及三十,自许
参注。若年及二十,授官己及三年,出官亦不用试。若秩入京朝,即展任监当三
年,在任有二人荐之,免展。”诏悉从之。
旧制:荫补初赴选,皆试律暨诗;己仕而无劳绩、举荐及无免试恩,皆试判。
更制以後,暨试律义、断案议,後又增试经义。中选者皆得随铨拟注,其入优等
者,往往特旨擢赐进士出身。
熙宁初,裁损奏荫之法,自宰相、使相而下,并及宫掖、外戚,递有减损。
旧制,诸妃遇圣节奏亲属一人,一年许奏三人,郊礼许奏一人,今定诸妃每遇
圣节并郊,许奏有服亲一人。旧制,皇亲妻两遇郊,许奏亲属一人,今罢。旧制,
郡、县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及其夫之亲,今只许奏亲子。旧制,臣僚之妻为国夫
人者,得遗表恩,今除之。旧制,公主每遇圣节、郊礼,许奏夫之亲属一人,并
遇公主生日,许奏一人,今罢生日恩,圣节许奏有服亲。
按:熙宁所裁损奏荫之法,先自妃嫔、公主始,此法之所以必行。外如皇亲
妻及命妇、郡县主所荫,其恩尤滥,故并抑之。而圣节奏荫恩例,则仁宗时己罢
之,往往行之於臣僚,而未尝行之於姗、主。至此方有施行,然亦但裁抑其滥及
者,而未尝尽罢此例云。
五年,曾布等言:“中外臣僚陈请恩泽,未有定制。今欲见任二府,许乞差
遣一人;宰相、枢密使兼平章事因事罢者,陈乞转官一人,指射差遣二人;馀以
次有差。”
徽宗宣和元年,侍御史张汝舟言:“奏补之法,有太滥者,有太吝者。今法
所该奏补,与先朝同,而所从该奏者异。昔之官至大夫,历官不下三五十年,而
今之出官,有阅三五年己至大夫者矣。文武官至大夫既易且速,其来日众,而
奏补未尝限年,此所以为太滥也。朝请至朝奉郎得致仕恩,虽亡殁在给敕後,皆
得荫补;至若中大夫以下及武功、武翼大夫,已求致仕,而受敕不在生前者,乃
格其恩不与,於是有以疾危而致仕,身谢而未受敕者,则其家往往匿哀须限,仍
以不及亲授不与г恩者多矣,此所以为太吝也。欲乞文武官虽遇郊当荫,文入官
不及十五年、武入官不及二十年,皆未许荫补,以抑其太滥。至於文武官及大夫
以上尝乞休致,而身谢在出敕前,并许奏荫,以补其所不及。”诏除寺、监长贰
至开封少尹,系用职事荫补,不合限年,馀悉从之。
司谏李会言:“比年大臣子弟仅能胜衣,即从列,遇大礼亦得奏补。其稚
年显贵,身既滥矣,未有子而移荫他人,是叠滥也。请待制以上无出身人,须年
及三十、通历任及十年者,遇郊许奏。”从之。其後朱胜非追记当时权臣欺君滥
恩,其言曰:“祖宗旧制,宰执子弟例不堂除,只於铨部注拟,罢政不以罪,则
推恩迁擢。盖二府号表则之地,不阿其亲,当以身率故也。赵普子弟皆官右列,
普再相,长子遂受庄宅使。元中,范纯仁再相,子正平博学有文行,未尝出官,
竟死选调。绍圣中,章作相九年,子援及持皆高第有学问,士论推许,并为州
县幕职监当官。惟是仁宗朝,夏竦子安期以累任边帅,授待制、直学士。熙宁,
王安石荐其子为崇政殿说书,除待制,後因《三经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