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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亲试举人,初用策。旧制,进士一日而兼试诗、赋、论,谓之“三题”,
特奏名人止试论一道。至是,进士就席,有司犹循故事给《礼部韵》及题,出乃
策问也。
叶祖洽对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初考为三等,
覆考为五等。上令宰相陈升之面读,以祖洽为第一。考官苏轼疾其阿谀,因拟进
士策一篇以进。
是年,南郊赦书,访求节行才识学术之士,诸路监司以刘蒙等二十一人应诏,
送舍人院试,而命以官。
熙宁初,诏:“进士、诸科经仁宗朝殿试,或进士、明经三举,殿试五举,
省试下,诸科五举,殿试七举,省试下,并免解。因应举授诸州司士、长史、文
学、助教、参军,不理选限。年未六十,注权入官。”三年,又诏:“景五年
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年六十五,若递加一举,则不限年,州县
以名闻,特与推恩。府、监举人以京朝官二人保识。进士七举、诸科八举、年四
十、礼部尝奏名者,并特赴殿试,惟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各减一举以优之。旧
止试论,至是,如进士试时务策一道。自同五经出身而降为九等,上等注官,次
守选,次遇郊注官,及不理选限各有差。”
诏:“诸州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得试於其州,类其
名上之转运司,使与厅者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以解,不用其所避州解额。”
五年,诏宗室非袒免亲,许应举补官。
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命者,附锁厅试;非袒免以外,例许
应举,国子监、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者虽多,解过五十人。廷试
策问与进士同,而别考累举不中,年及四十以闻,而录用之。
六年,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
其後又诏进士第一人以下并试。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中书习学练亨甫言:
“高科任签判及职官,预一州之事,其於习法岂所宜缓?前此试刑法者,世皆指
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矣。”乃诏
悉试。
帝因言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令,吴充曰:“汉儒陈宠以法律讲受,徒众常数
百人。有律学在六学之一,後来缙绅,多耻此学。明法一科又徒能诵其文,罕通
其意。近岁将补官者,必聚而试之,此有以见恤刑之意。”
旧制,进士诸科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是年,始赐钱三千缗为
期集费。
旧制,新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
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於学官,谓之《三经新义》。
先是,安石奏学官试文,且言黎亻先、张谔文胜而违经旨,帝曰:“今谈经
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安石曰:“已令
陆佃、沈季长训释《诗义》矣。”帝曰:“佃辈信能发明奥旨乎?”安石曰:
“虽命之训,而臣实商度也。”
旧制,开封府发解三百馀额,国子监额不及其半。至是,合试而通取之。
九年,殿试进士。初,覆考官陈泽等考上一甲文卷失当,赎金有差。诏自今
唱名尽四甲,而礼部正奏名上十人,未与者奏听裁决。
元丰元年,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试,通取解额。其诸州不满百人者,令
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额,就一州考取。御史黄廉言:“别试所解试业《诗》者
十人而取至四五,《书》之一经止取一人,等之业文,不应能否相绝如此。愿分
经立额,均收其长。”诏自今《诗》、《易》悉占三分,《书》二分,《周礼》、
《礼记》通二分。又言:“朝廷多用讲官考试,诸生在学,熟知其平时议论趋向,
则试文易投其好,而远士往往见黜。考官用监学讲授人。”诏差官日取裁。知
谏院黄履言:“诸科旧试记诵,故口授为传义,重其法禁。今大义须文,岂容口
授?而重法如故,仍酿立告赏,证左又皆其徒,虑有诬枉,请改立法。”从之。
五年,先是,帝见黄裳所为文,爱之。至是,礼部奏进士,有裳名。及进读
试策,在前列者皆不称旨。命求裳名,至未甲始见,乃擢为第一。考官以高下失
实赎金。
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於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
存者,又有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於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
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知徐州苏轼上言,乞为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之士别开仕进之门。
(事见《胥吏门》)
哲宗元二年,更科场法。进士分四场: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语》、
《孟》义各一道,第二场赋及律诗各一首,第三场论一道,四场子史、时务策二
道。经义进士不兼诗赋人许增治一经,诗赋人兼一经。以《诗》、《礼记》、
《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梁》、《仪
礼》为中经,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
尚书省言:“近岁承学之士闻见浅陋,辞格卑弱,患在治经者专守一家,不
识诸儒传记之说,为文者唯知解释,不通声律体要之学,深虑用之文从此遂息。
兼一经之内,可以为题者无几,有司所试,多其平日已尝宿为,若非议而更之,
必且大弊。”而礼部请置《春秋》博士,进士专为一经。又侍御史刘挚奏:“国
朝取士,试赋、论、策,更百馀年,号为得人。熙宁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罢
诗赋而改试以经,可谓知本。然今之治经,大与古异。专诵熙宁所颁新经、《字
说》,佐以庄、列、释氏之书,试者累辈百千,概用一律,其中虽有真知圣人本
指,该通先儒旧说,与时尚不合,一切捐弃。且诗赋、经义,均之以言取人,贤
否邪正,未可遽判。第从有司去取较之,诗赋有声律法度,故工拙易见,所从命
题者广,故寡重复;经义命题不出此书,既可夙具,稍更数试,题多重出,既格
律不严,难以一见判其高下,或时得窃他人之文以为已作。此於取弃难易之,
科第当否,由之以分。愿复诗赋,与经义兼行,其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自已之说,
禁用字解、释典,以救文弊,亦使学者兼通他书,稍至博洽。”又言:“近制,
明法举人试律令大义及断案,谓之‘新科明法’,中其选者,吏部即注司法,叙
名在进士及第人之上。古者治本礼义,而刑法仅以助之。旧制,刑法最为下科,
然必责之兼经,则犹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今新科罢兼经,专试刑书,又所取比
旧猥多,调拟之法失其次序。欲加试《论语》、《孝经》大义,仍裁半额,注官
并依科目次序。”诏近臣集议以闻。
左仆射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後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
先於词采。神宗罢赋、诗及诸科,专用经义、论、策,此乃复先王令典,百世不
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试,
同已者取,异已者黜,使圣人坦明之言转陷於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於异端。
若已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
至於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
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
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四年,知杭州苏轼状奏:“据本州进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诣臣陈状称:‘准
元四年四月十九日敕,诗、赋、经义各五分取人。朝廷以谓学者久传经义,一
旦添改诗赋,习者尚少,遂以五分立法,是欲优待诗赋,勉进词学之人。然天下
学者寅夜竞习诗赋举业,率皆成就,虽降平分取人之法,缘业已习就,不愿再有
改更;兼学者亦以朝廷追复祖宗取士故事,以词学为优,故士人皆以不能诗赋为
耻。比来专习经义者十无二三,见今本土及州学生员多从诗赋,他郡亦然。若平
分解名,委是有亏诗赋进士,难使捐已习之诗赋,抑令就经义之科。或习经义多
少各以分数发解,乞据状敷奏者。’臣曩者备员侍从,实见朝廷更用诗赋本末,
盖谓经义取人以来,学者争尚浮虚,文字止用一律,程试之日,工拙无辨。既去
取高下,不厌外论,而已得之後,所学文词不施於用,以故更用祖宗故事,兼取
诗赋。而横议之人欲收姑息之誉,争言天下学者不乐诗赋,朝廷重失士心,故为
改法,各取五分。然臣在都下,见太学生习诗赋者十人而七;臣本蜀人,闻蜀中
进士习诗赋者十人而九;及出守东南,亲历十郡,及多见江、湖、福建士人皆争
作诗赋,其间工者已自追继前人。专习经义,士以为耻。以此知前言天下学者不
乐诗赋皆妄也。惟河北、河东进士,初改声律,恐未甚工,然其经义文词亦自比
他路为拙,非独诗赋也。朝廷於五路进士,自许礼部贡院分数取人,必无偏遗一
路士人之理。今臣所据前件进士汪溉等状,不敢不奏,亦料诸处似此申明者非一,
欲乞朝廷参详众意,特许将来一举随诗赋、经义人数多少,各纽分数发解。如经
义零分不及一人,许并入诗赋额中。仍除将来一举外,今後并只许应诗赋进士举,
所贵学者不至疑惑,专一从学。谨录奏闻,伏候敕旨。”贴黄:“诗赋进士亦自
兼经,非废经义也。”
又诏举经明行修科,分路立额,共六十一人。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
察以闻。各用其州解额,无其人则缺之。
司马光奏:“乞每岁委升朝文官保举一人,应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