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一百万,一年也好,两年之后也好,大家可以看得到,中国的股市价格腰斩了一半,损失了250万,那你还剩250万的市值,可你欠了别人四百万,本金,再加上你欠别人比如一百万的利息你要还四百万,最后你就会发现这样的一种借钱而从事商业的这样的一种模式,所带来的风险,它的风险倍数被放大了很多。所以我们不鼓励大家借钱去成立公司,不鼓励去。但是如果公司真的成立了,再去借钱去经营这是非常好的,所以我们说,办了公司以后,你可以去借钱,但是你不要为了办公司而去借钱。
第三个忠告是一般来讲,我们还是倾向于按照有限责任制的方式去成立公司。也就是说你办一个叫做有限公司的公司,或者叫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千万或者最好不要办那种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它的意思就是说,我准备把我的钱,投到某一个企业,我对这个企业的债务负无限的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你愿不愿意跟我做生意?你要愿意跟我做生意,好,我跟你做,而且如果我亏了,我的身家性命全进去了。因此呢,我们成语上说置于死地而后生,我把身家性命都搭进去了,跟你做这个生意,你相不相信我?相信,那咱们好好做。但是今天的中国,风险太大了,刚才我们讲到这种风险的来路,有若干个人眼巴巴地看着你的钱袋子的时候,有若干种机会把你的钱流失走的时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不采取一种更好的自保方法?因此我们说有限公司这种方式是对的,或者通常情况下是对的,但是你要考量一下,你所从事的这样一种行当或者是事业,风险度到底有多高。
第三个题目就是企业收购和投资风险。有这么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一个与公司收购有关的案例。曾经在北京有这么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它的名字叫康明公司,康明公司原来是做人工晶体的一个专业公司,这个公司的投资商是香港的一个商人,个人在内地成立了外商独资企业,那么由于它营业做得蛮不错,这个行业很好,当时据说在国内的市场当中占到了人工晶体份额的60%。那么于是有一间英国的公司就看上了这个企业,说我想从你那把这个公司接手买过来,于是英国公司跟这个香港的投资商之间大家就达成了一个协议,把这个公司以27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英国的公司。就是股东发生了一个变化,但是它仍然保持着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那么等到新的投资商进到公司里面来,刚刚坐定,银行找上门来,说你这个康明公司曾经为银行的某笔贷款提供了150万人民币的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了钱了,你作为保证人你要还钱。那么新的投资商进到公司就面临这么一个事,为了让公司能够顺利地进展下去,最后在查证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只好从境外汇过一笔外汇,换成人民币把钱还给了银行,这个事情才算了掉了。等事情了掉的时候,英国的公司就起诉告了原来转让公司的那个投资商。说你在卖公司的时候,可没有告诉过我,公司有这么一笔或有负债,这是会计学上的一个概念,或有债务,用我们老百姓的说法就是有可能有、可能没有的一种债务,你给别人提供担保,如果债务人还了钱了,它就不构成你的债务了,如果债务人没还,它就变成你的债务了。所以它是或者有或者没有的一个东西,结果呢在这个案件当中,这个或有负债变成真的负债了,那么收购方就说在公司收购的时候,你可没告诉过这个中间有这么一笔对外担保,所以你叫做隐瞒真情,你是把我给骗了。我在被骗的情况下,同意支付给你27万美元买进这个公司,使我遭受了150万人民币的损失,你来赔吧。
对这个案件的分析曾经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这个案件的最后一个裁决结果是这样,首先,认定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过程当中存在欺诈,为什么说存在欺诈呢?因为收购方在买公司的时候曾经聘请了国际上当时六大,现在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进行了全面的会计审计,审计过程当中没有发现过与150万去外担保有关的任何资料,资产负债表上也没有做任何记录,而这个债务又是真的存在的,那只有一个理解,你骗了他,因此构成欺诈。当然,裁决这个案子的时候,裁判机关最后的结论是有欺诈但是不用赔,不赔的原因是裁决文件当中是这么认定的,他说收购方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失,你所说的150万损失是由境外汇到境内以美元,而最后由境内的公司以人民币的方式还给了债权人,并不是投资方直接面临的损失,而是本公司的损失,当然这是一个很复杂的一个逻辑游戏。但是实际上我们假定,这个案件当中是不是真的像裁决书所认定的那样,欺诈成立和在什么情况下认定欺诈不成立呢?我们举一个例子。
我如果站在被告的角度和立场上,站在香港的投资商的角度,我说我没有骗你,理由是什么呢?理由是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查的过程中,公司有义务把有关的文件交给你但是我只是个股东,不是别的任何人,我如果是股东的话,我把我的股权卖给你,难道我还要把公司的情况全面向你介绍吗?不需要。所以假定这个案件我们发生一个改变说,是卖方他找出一个很好的理由,说根本我可以不管,因为我只是股东不是别的任何人的话,你没有办法让他去承担责任。但是这个案件不一样,这个案件由于是个外商独资企业,所以这个出资人他不仅仅是一个股东,而且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他是董事长,因此当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的时候,你董事长是要对于公司的真实性负责的,而在你所提供的资料当中竟然没有这么一个东西,因此,导致买方被骗,所以这个案例稍微加一点演绎的话,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那么于是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公司收购当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是什么?
一个是我们看到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典型的现象。也就是说,把一个公司卖给你的人,他是很明白这个公司怎么回事,而买公司的人只能够从外观上去看这个公司,因此两者对同一间公司的判断和理解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说任何一个市场交易永远处于一个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之中。那么怎么样去削弱这种不对称而给你带来的损害,这是预防风险减少风险的最重要的地方,所以在国外并购的问题成了一个行业,成了一种专家的行业,是一些人可以看懂企业的一个行业。所以有些人说那我宁肯去请律师,请会计师,请特别负责任的人去帮我读懂这个公司这本书,读完以后我再买,我可能要花很多的律师费,我可能要花很多的会计师的费用,但是我买到了一个公司,这个公司没有什么大问题。
第二点是这个案件当中所导伸出来的规则,到底谁应该对一种商品的质量负责。当然这种商品是一个很特殊的商品,不是我们看到的一种有形物,这种商品是一个我们所说的权利商品,是一个股权,是一张股票,是一种债券,是一种用一张纸所记载的权利的一种证书,是这样的一种东西成为了商品。那么识别这种商品你靠什么呢?是你买方应该尽心竭力地查,还是卖方有义务把真实情况告诉你,这个矛盾至今没有解决。所以法律上有一组术语叫做买方自慎亦或是卖方自慎,是指买的人你应该尽心竭力地查,这个商品所存在的问题,还是卖东西的人你应该告诉别人我这个东西不是好东西,我们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如果他们是平等的话,我们非常难决定,就走买方自慎,或者卖方自慎的道路。可是法律问题没有解决,并不影响商业,你不管你采取买方自慎也好,卖方自慎也好,商业继续存在着,商业上大家仍然在买公司,仍然在买企业,仍然在买股票,你能够说因为法律规则不明朗,因此我们就不收购了吗?你还得收购,所以你能做的事就是不管买方自慎也好,卖方自慎也好,你去查清楚这个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再来买,这是这个案例当中我们所看到的。所以你可以请非常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去帮你的忙,你可以请非常高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去帮你的忙,你可以写出一系列的保证性的文件让出卖公司的人保证这个东西不掺假,然后你还可以要求他分期付款。
最后一个大的问题是,如何用合同的手段来抗拒风险。我们把合同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来看待,它是为了表达一种商业利益的手段来看待,那么在这样的一个手段的运用过程当中,有一些规则是必须要特别考虑的,它不是合同本身带来的,但是合同实践当中需要注意到的。第一种情况,合同运用的合法性。现在出现了一种情况,大家认为合同不是合同,合同是证据,什么意思呢?你做一件违法的事,我也做一件违法的事,我们可以写一个合同,比如说我们共同操纵股票市场,共同操纵股票市场的目的是什么呢?赚钱,你出五千万资金,我出五千万资金,咱们一块做,做那只股票,那就说两个人还要签协议,说不签协议不行,就像一根树上两个蚂蚱一样,你要是出事,你就拿出这份协议来,你说我跟你组合在一起做的这个事,你进了牢房我也进牢房,如果不出事大家都按这个去做,大家赚了钱大家一块分。所以它不再是一个合同有的时候变成了一种什么呢,变成了一个要挟,变成了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约束,而变成了一个限制对方或者掩盖某种违法问题的一种手段。当然这是一种比较少见的例子,但是利用这个方式来写合同的也并不是一起两起,如果刚才我们所说的这种联合坐庄的情形还是一个比较恶劣的一种情形的话,高利贷又是怎么样的呢?你不能说在合同里面写了10%的年利率,它就应该遵照10%的年利率,因为我们国家在《合同法》的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