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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缉拿在逃贪官纪实报告 作者:李广森-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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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权衡得失,认为“有利可图”。
    犯罪嫌疑人投机心理严重。一些犯罪嫌疑人横下一条心,“宁愿坐班房,顶着不退赃,刑满回家乡,取钱买新房”,钻空投机心理极为明显。
    缺乏连续有力的追赃机制。司法实践中,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之后,侦查部门就不再负责追赃,而法院判决后也不再管,追赃任务又回到发案单位身上。发案单位追赃缺乏手段,而且经过司法介人仍追赃无果,发案单位往往丧失信心而最终放弃,这样就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侦查阶段“坚持住”,以后就无人过问了,从而拒不退赃。
    针对以上情况,应着手以下几种对策,遏制挪用公款损失:司法机关应充分认识追赃工作的重要性,把积极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放到与证实犯罪、审判犯罪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不只是单纯地追究犯罪,并逐步建立有效、持续的追赃机制,不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对于贷款、融资发生额巨大的单位,应该严格用款制度,从源头上减少挪用公款案件的发生率。发案单位要抱着对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积极主动措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跟踪追赃。
    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运用高新技术、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组织专门警力等措施,加大追逃力度,堵塞犯罪分子投机钻空的漏洞。
    从立法上加强对挪用公款拒不退赃者惩处的威慑力。对于赃款使用人,已构成共同挪用犯罪的要从严查处,促其退赃。规定追缴赃款的具体措施,彻底打消犯罪分子在经济方面可能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而遏制潜在的挪用公款犯罪动机的产生,从源头上避免挪用公款犯罪造成的巨大损失。
    携款潜逃为何能够屡屡得逞“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逃犯三个帮”。如果没有人对在逃者进行包庇、窝藏,追逃就不会如此困难重重。近几年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辖区内先后发生5 起重大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件,7 名案犯携款潜逃,涉及犯罪金额3000余万元。中原区检察院在将7 名案犯全部抓获的过程中,发现并依法追究了25名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每名逃犯都有一个或多个人“帮忙”、“保护”,这些包庇、窝藏者成为携款潜逃罪犯的“保护伞”、“防空洞”,他们为案件侦破设置了重重障碍,严重干扰了检察机关的侦破工作。
    在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中,有的知情不报,有的为逃犯通风报信,有的为逃犯提供住所、钱款和交通工具,有的帮助运送、转移、藏匿赃款赃物。如1996年10月郑州市建委基础设施配套办原会计王丽霞携带600 万元公款潜逃前,因携款太多,她的弟弟王俊峰便骑着摩托车带着王丽霞,到多家银行取款,并将其中80万元藏于家中;王的丈夫陈军为了让妻子长期隐匿,找到“黑道”上的朋友,为王丽霞在周口购买住房,办理假身份证和出国护照。当办案人员讯问陈军和王俊峰时,两人都隐匿不报。王丽霞被抓获后,王俊峰和陈军也因涉嫌包庇罪被依法追究了责任。
    农业银行郑州市钢铁路储蓄所原代办员李冬林和会计李江涛携款37万元潜逃,竟先后有14人参与包庇和窝赃。尤其是李冬林潜逃后,他的父亲、母亲、哥哥、弟弟、嫂子不仅知情不报,还为李冬林传递信息,寻找藏身之地,给侦破工作设置障碍。李冬林逃跑10个月后,潜回家中,全家没有一人劝其投案,反而为其长期潜逃出谋献策。其母看到儿子比过去胖了,还高兴得直笑,舔犊之情溢于言表。其父李某身为国家干部,给李冬林提供毒药,亲自教授服毒方法,企图用服毒自杀的办法,躲避法律追究。其母曹某身为教师,直到自己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还振振有词地对办案人员说:“冬林逃跑后,我就考虑是不是把他藏身的地方告诉你们。要是报告了,那就等于是自己把孩子送进来,我就成了孩子的罪人;要是我不报告,不一定会是什么结果。”由于众多庇护者的“保护”,两名案犯外逃11个月后才被抓获。一人犯罪,全家坐牢,这是李冬林潜逃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中,有的是与潜逃案犯有亲情、血缘关系,有的则是利益的驱动。据中原区检察院统计,因贪图钱财包庇、窝藏犯罪的,就有12人。交通银行郑州市百花路支行原出纳员樊志军携款20。9万元潜逃后,外逃至朋友刘保伟住处躲藏。开始刘并不愿意让樊住在这里,当接到樊送给自己的1000元现金后,虽然明知樊系检察机关正在抓捕的罪犯,仍然让樊在其住处躲藏数月之久。李冬林和李江涛携款潜逃至巩义时,一熟人白双贵在得到近万元的好处费后,就安排两人藏匿在其家,并且时常出去探听情况。
    看来只有加大对包庇、窝藏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才能做到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从而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二十九章 “贪书记”的钓鱼术在对2001年全国集中追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的宣传中,一些记者竟然不解地问,不是公安负责抓人么,怎么检察院也抓人?其实,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追逃任务是很重的,即使主犯已经抓获,但由于一些主要涉案人的缺席,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
    在河南省检察机关在查办新乡市原市委书记祝友文案件的过程中,在祝友文归案后,对一些主要涉案人的追逃工作也就开始了。
    1999年深秋,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的干警来北京执行任务,抓一位姓“常”的主要涉案人。当我见到参与追捕的反贪干警时,这几位干警已经3 天3 夜没敢睡觉了,每个人都红着眼圈,不停地抽烟。由于“老常”极其狡猾,每次与“线人”的联系,都是“老常”的外甥先出来“踩点”,“老常”始终不肯露面。于是,反贪干警对“老常”的外甥进行跟踪。3 天3 夜过去了,“老常”迟迟不肯露面。
    当时检察机关的“线人”住在王府井的一家小旅馆里,“线人”房间的对过住着负责“盯梢”的检察人员。几天来,“老常”始终不肯露面,是不是“线人”的房间及“线人”对过的房间住的都是河南人引起了“老常”外甥的怀疑?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追逃小组决定将“线人”对过的房间改为以我的名义登记。我的身份证是上长春念大学的时候办的,一直没有更换。以我的名义登记完房间后,“线人”对过的房间就换成“长春人”。
    我是凌晨2 点多钟离开的王府井,反贪干警4 点多钟在“线人”的房间将“老常”抓获。
    “老常”在祝友文案件中,是一位重要的涉案人。
    《“贪书记”的钓鱼术》是我任检察日报记者时采写。
    在官场中钓鱼的祝友文“祝友文最大的爱好是钓鱼。”开始是新乡市民告诉记者的。钓鱼是一种比较时尚的体育运动,市委书记在节假日钓钓鱼也无可厚非。市民的提醒,当初并未引起记者的重视。
    “祝友文最大的爱好是钓鱼。”当查办祝友文案件的检察官再次提起这位原市委书记的业余爱好时,引起了记者的关注,因为这一业余爱好已经成了祝友文主要的敛财渠道。
    市委书记业余爱好的背后“商机无限”,瞅准并开发这一商机的是祝友文的老朋友冯某。冯某与祝友文相识是从祝友文还在洛阳玻璃厂工作时开始的,祝友文来新乡做“父母官”,对于善于在官场混的冯某来讲,正是天赐良机。为了方便祝友文钓鱼,当然也为了自己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祝友文,冯某专门在自己的老家建了一座占地数百平方米的鱼塘,还在自己家的住宅里专门辟了一个宽敞房间供祝友文钓鱼时使用。据介绍,祝友文在新乡工作的几年间,只要没有特殊情况,这位市委书记总是在冯某家度过周末。由于冯某与祝友文的这种特殊关系,在当时新乡官场人的心目中,冯某是一位很不错的“官托”。凡是需要找祝友文办事的,不管是公事还是私事,只要别的方式找不着他,都会通过冯某在此拜会祝友文。因此,冯家每个周末总是车水马龙,高朋满座。为了让祝友文能够吃上可口的饭菜,冯某还聘请了高级厨师专门为祝友文做菜,就连家中的餐厅也设置成两个,一个用于招待一般客人,另一个供祝友文及陪同祝友文进餐的“贵宾”使用。觥筹交错之中,拜访者完成心中“祈愿”,祝友文当然也要收取“一定的”回报。
    某县县委常委王某,得知冯某与祝友文的关系后,就托冯某提提自己调动工作的事。当王某再次催问冯时,冯某回话说:“祝书记应酬很多,花费很大呀厂王某一听,立即打电话让自己的妻子准备2 万元备用。不久后的一个星期天,冯某告诉王某,祝友文正在冯家钓鱼。王某马上赶到冯家,将带来的2 万元人民币交给冯某,冯某悄悄地把2 万元塞到了祝友文的手提包里。在中午的餐桌上,冯某把王某介绍给了祝友文,下午送祝友文返回新乡时,冯某把王某送钱的事告诉了祝友文。祝友文表态说,空位没有,平调可以。于是,1994年5 月11日的市委书记办公会上,祝友文提议由王某担任重权在握的市委某部副部长。同年7 月,王某如愿到任。这件事,后来被当地群众演绎为”姜太公在此,愿者上钩“的”太公垂钓“故事。
    冯某,既受托为别人办事,也不会忘记利用祝友文的关系为自己”铺路“,在官场给自己捞一个名分。1991年,冯某由县物资局局长当选为政协副主席,解决了副县级问题。解决了副县级以后,冯某一心想弄个实职。他把自己的想法向祝友文提出以后,1992年7 月,冯某就当上了这个县的副县长。为冯某这次改任,祝友文不久就拿到了冯某送来的2 万元”进账“。由政协副主席回过头来改任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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