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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英雄-第8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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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区的设想李千兰等孩子们和弟子们不敢提,如同兵制一样,这些工作显然还是需要自己来规划拿注意的。不过对于这些事情张海也早有一些大致的腹案,并不是太大问题。

州府之下如果越过县管到乡镇一级单位,那实际上至少平均每个府下少则几十多则上百个下级单位,同样是不小的压力。不过张海却觉得:在行政人员认真负责的情况下,下属单位不超百个并不是太大的问题,这不同于军队组织。

1340第1340章政事概览三

“管的松些也无所谓”张海想到。在张海的看法里,传统意义上的“中央集权”也并非追求绝对的宰执力与严密控制,有些事情也并非必须通过“宰执”的办法来解决。

行政区化的问题只是一个宪法概述式的开篇,一个组织真正的制度内涵其实应该是权力构架和人员选拔。

张海曾经不知道为什么前世的有些国家在人事制度方面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法制可遵循,非选举非科考,这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人治与人身依附那套么可是也觉得这套人治中的“民主集中”也并非全是橡皮图章。不然有些情况下为何暂停正常的组织会议如果是百分之百的橡皮图章,那么像中东某些国家那样搞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九十九的投票率不就好了么

张海仔细的回忆着一些东西,包括一些现代组织机制等等。不过精通实务了解过不少实际案例的李千兰可并没有这么想。李千兰甚至认为:奏报权的扩大化反而给组织机制的有效运转带来不少的问题。不少情况下,这不并不能阻止一些事情的发生,这不过是让上级更要照顾下级的利益,行动力更差罢了。”也就是如果对上负责变成对下负责,最终的结果是政治体系的本地化、松散化;从而最终政府仅仅论为议事之地的下属机构。最终:控制社会就只能通过资本与传媒乃至一些非政府组织了。

李千兰对于自己的一些理解和想法也没有隐瞒:“这一年的时间里,我同马辉他们也组织过不少会议。对于一些民间大族的管理经验,官营单位的管理经验也多少有些心得:有些事情如果想要了解的透彻,掌控的面面具倒有可能事得其反。如果我们只看一些治政和经营的效果,以此为基础来定赏罚。把管理权一定程度的小而集中式的下放,反而可以带来更好或者至少上最不坏的结果。只要做为家主的一方能有自己的依仗,能有对局势的足够影响力,而不是像传统帝王那样连真正意义上的嫡系都没有,只能通过太监掌握政权与最基本的宫中武力,能够有效的影响赏罚并且能够保证家主最基本的见识与智慧,那么整个体系其实就能够有效的运营下去。

“你是支持按我们过去那种原则再有一定的改动了”张海询问道。

“可以增加一些非职业性的官僚试试看吧。”李千兰也在这方面讲出了自己的大致打算。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也只有流动的水或人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利益集团和派系关系的固化,现代不少西方国家在军队内部的军官关系方面是通过这种办法。旧时的流管制也是通过这种办法来最大限度的遏止官僚自身的问题,只是旧时代的官员体系并没有包括进吏员这个阶层罢了。

张海听到李千兰的

一些话之后也觉得有些道理,就没有按照自己以往那些打算自做主张了。至少在现在,在中央权力体系对地方还有足够操控力的情况下什么机制更好,还有很大检验与调整空间的。

这本经过不少精力的书册也大致圈定了官僚体系的大致规模:旧时的官僚体系下涉及到县一级单位,七品以下官员是整个官僚阶层的主体。一般官员总数规模大概为一万五千到两万人左右。实际上旧时的县衙规模只不过相当于一个人员非常精简的乡级办事处,要把政权扩展到乡镇这一级。并且在基本行政体系之外还把司法体系分离出来,教育体系也当分离出来,那么整个官僚体系的规模就必然着百万人左右的规模了。也就是占人口百分之一左右的比例,也就是如今新朝经济财政能力同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一些层次性的不同的情况下才第一次有可能维持一个这样儿水平的官吏体系。不计隐性成本,至少也要占用每年六七千万两的开销。

同新朝过去的行政体系相比,当然并不是颠覆性的改动,不过最大的变化是要把司法体系分离出来。这有可能给基层的治政带来一些麻烦,不过张海也觉得至少这样儿的尝试却是非常有必要的。

“司法体系的分离筹划我们从新朝四年初的时候就在准备了,至今已大概有七年的时间。其中最重要的当然就是负责审判的法官,这方面我们的人才准备已经足够。至少在素养上不会低于那些民间绝大多数水平的讼师,而且能够保证这些人没有太庞大的家族关系,标准形同我们的近卫军主力一般。按照传统的习俗,可以满足县级单位及以上的司法身审判,人数的规模定在三千人左右的样子。我们的筹划是这是个终身制的职业,大概七年一届。这样少则三十年多则五十年的时间就能实现把司法体系从县一级扩展到乡镇一级,并最大限度的增加民众的法律参与度。此外,关于陪审团。。。”

张海没有想到,李千兰等孩子们竟然依旧没有忘记自己曾经提过的陪审团制度。这项制度当然也不是近现代的西方才有,而是古典时代的西方就有一些雏形了。据说古典时代西方曾经采取的办法是直接从三十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抽签,张海觉得这个办法还算可以。当然更好的办法是受过新学教育的群体中,义务轮流制。这要不选举或考试之类的办法更能有效的避免其中的弊端。收买或形成利益集团的成本与难度显然也大了不少。让张海更有些惊讶的是,关于陪审团来源的想法,李千兰与自己竟然也是不谋而合。在不少规章制度的草案方面也想定的比较具体。

古罗马时代以来的西方司法制度当然没有从集权的角度出发考虑一些问题。因此李千兰也建议,这项制度最好不要一开始就无限制的全国性推广。而且一些暂时不适用的范围与情况也都大致一一列出。

1341第1341章政事概览(四

首先是“主权在君”的政治理念,身为新朝天帝之使的开国之君及其所授命的第二代君主有权否定任何层次上的司法审判结果,即便立法也是“由君所出”。制定游戏规则却没必要自己遵守,“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权”说起来虽然不好听,但这却是集权政权影响固化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必要手段。

主权在君的政治理念当然也延伸出:内外情报及一定级别以上的中央官员的司法审查由直属君主的特别庭来进行。包括近卫部队在内民事刑事等非安全范畴案件并不在特定的保护之内。

一般内外情人员及广大军队基层的违反犯罪案件按照现代一些国家的规矩来说也可以超脱司法系统之外,不过张海却觉得那样并不合适,也没有那个必要。拥有明确法统并且地位还相当巩固的君主社会,并不需要收买拉拢整个行政层面的“体制内”。至少要做一个军队有可能衰败带来危险的评估。

一个现代国家,甚至是一个第三世界政权,用子弹喂出特等射手级别的“近卫部队”外加一定的技术兵种就可以保证军队拥有最低限度的战斗力。然而在这个时代,军队战斗效率要是衰败起来那是很没有底线的。单靠炮兵也未必能够解决全部问题。因此张海并不愿意让整个公务员体系及军队体系成为一个独立的民间法制系统以外的体系。

张海也对身边的孩子们提过后世诸如“三权分立”之类的概念。不过这么多年下来,在政事经验上已经不在理想化的很多小女孩儿们却都明白:至少立法权还不能与行政权分离,否则,整个“主权在君”的集权政治体系都会发生动摇。司法与行政权一定程度上的分立,已经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下所能的最大妥协了。

确定了“两权分立”的行政区化与政治构架之后,就是流官制的一些原则了。

比如:谁去那里当官,考核的规矩和原则是什么,几年轮换。

在旧时,一任地方官少则三年多则九年,不会在一个地方很长时间。这显然是脆弱的君权之下为了防止地方的做大不得已的一种手段。李千兰等孩子们结合这些年来的治政经验,认为三年的时间其实只够地方官熟悉一个地方的基本情况,刚刚建立起个人的势力范围,要真要有所做为,没有五年以上的时间是很的。如果任期只有十年,那也会在稍有一些权势的情况下就存在“知道你要走”的问题。

因此确定考评以年计、末位淘汰制、中央机构的民意调查也是重要辅助性参照依据。一知府知州在不犯错误不被处理或者有特殊情况调动的情况下通常为十年。削弱“熬资历”这个说法和对中间官僚体系的替代。

这样的前提当然是君权或中央层面的调查能力及政务处理能力非常强才有可能。张海有信心在自己在位乃至自己下一任君主的情况下能够保持新朝旺盛的

中央权力。其实不少古代王朝也都能做到这一点。古代王朝要考虑几百年的长治久安,而就张海的看法来说:如果半个世纪或一个甲子整个社会还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那么就证明自己在这世的目标失败了。

这些事情就不像之前那样基本构架那样简单,而是花费了李千兰等人不少的经历来确定规则。

最重要的人事选拔与安排上:张海和李千兰等人都没有打算过多的冒进。依然最终坚持新朝四年的时候所确立的两个原则:第一,官僚体系不能成为宗族势力把持的对象。大族背景不得入官。必须由海外的军功并且是南京特选班的成员才有资格成为知府及以上官员。如果不这样决绝而仅仅是改革下科举制度及内容而已,那就不能从根本上革新数百年来的政治格局。第二,张海不迷信西方,也不迷信中国传统中集权体系那套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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