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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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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三月总结当时的法制状况说,这类案件即使被破获,抓住了罪犯,仍然没有办法定案。“以所杀尸飘没无可验”,只好上报到朝廷。而皇帝也要积阴德,往往作为“疑案”了结。罪犯只是按照被怀疑的罪名宣判死罪,但并不确实执行死刑,而是减等改判为流放、刺配远恶军州等等替代死刑。 
  后来李若谷担任潭州(治所在今湖南长沙,辖区至洞庭湖湖区)知府,他发现本地有一些从流放地或刺配地潜逃回来的罪犯屡屡作案,手段残忍,大多是以前那些在洞庭湖杀人抢劫而没有定成死罪的惯犯。他秘密部署抓捕行动,将抓获的犯人以前后几件杀人案一起上报,判处死刑,并在市场上公开执行凌迟处死的酷刑,以儆效尤。 
  可见如果没有发现尸体,即使有其他的旁证材料,仍然不能直接定罪。实在需要定罪的案件,一般的官员无权处理,可以作为“疑案”上奏朝廷,要由皇帝来亲自处理。而皇帝对没有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案件,定罪时仍然非常慎重,尽可能不判处死刑。 
  宋代“无尸难定案”的这项司法原则表现了“慎刑”的思想。受害人“死不见尸”,很可能是失踪了,如果有一天受害人活着回到家乡,而误判的犯人却已经被处死,那个错误是无法挽回的。而且如果有人故意逃亡陷害他人,那就更容易造成冤案。因此宋代在司法上强调死罪案件应有受害人尸体,并且经过尸体检验得到受伤害死亡的结论,才能判定死罪。   
  “武大式”的冤屈   
  为了防止“武大式”被毁尸灭迹的冤屈,中国古代法律也并不明文禁止“死不见尸”人命案件的受理,只是要求在最后定案的时候必须要有尸体检验报告。因此《水浒传》与《金瓶梅》里官吏以“无尸”作为驳回武松起诉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明朝人余象斗编辑的《皇明诸司公案》一书,收集了不少明代著名的人命案件。其中第一件就是“许大巡问得真尸”。 
  明朝时的泰安州(今山东泰安市)有个叫王元起的富豪恶霸,他的雇佣工人李进贤租了他的房子住,王元起见李进贤的妻子方氏有几分姿色,就仗势欺侮奸淫。李进贤知道后就指责妻子,妻子方氏反驳道:“你身为男子,不能自立,住人房屋,仰人衣食,不能为妻作主,致令被人欺辱。难道是我自己愿意作不洁之人不成?”李进贤听了,怒气填胸,便大声喝骂:“王强盗!你若再来我家,定把你一刀杀了!”谁知隔墙有耳,他的气话被人报告给了王元起。第二天晚上,李进贤从王家门口经过,突然就被王元起的狗腿子绑架,捆起来一阵暴打,左腿被打断。王元起命人用破簸箕缚住李进贤两胫,扔在地上。到了半夜,李进贤疼痛而死,王元起叫手下把尸体扔到了山沟里。 
  天亮后,王元起故意到李进贤家要李进贤抬轿。方氏说李进贤昨天出去后就没有回过家。王元起说:“听说最近几天山里有老虎出没,你丈夫恐怕是遭了虎害了。”还假惺惺地派人到山上去寻找。到下午派去的人回来说山路上有血迹,但是林木深暗,找不到尸体。方氏起先还相信,后来有乡亲暗中告诉她,李进贤是被王元起绑架后打死的。方氏不敢声张,推说要到李进贤的哥哥家去居住,先离开这个危险的地方,王元起就给了方氏一笔钱算是路费。 
  方氏到了李进贤的哥哥李进贵那里,当即就说明详情,一起到县衙门去告状。县官受理案件,把王元起传来审问。王元起争辩说:“你兄弟的尸体也没有,怎么就赖到我头上说我杀人?我如果奸污了方氏,为什么还要送钱让她到你那里去?”宋太尹问方氏:“你与王元起是否成奸?”方氏怕羞,只说常来调戏,并未成奸。县官再问传来的证人,那些人都被王元起买通,都说李进贤是在山里失踪。县官就判定李进贵是诬告罪,应该处以徒刑;念方氏是妇人无主见,不予深究。 
  李进贵又到府衙门去告状。知府复审,仍然维持原判,并批示不许再去上告,要执行徒刑。李进贵等待发配的时候,听说朝廷新派来的巡抚许孚中是个清官,就在路上拦轿喊冤。 
  许孚中果然受理了案件,亲自提审。审问的第一天,所有的人都坚持原来的供词和证词,没有什么漏洞。第二天复审,许孚中要所有涉案人员都远远的跪在门外,把来做证的那些王家的家仆一个个单独叫到公案前来审问。对起先的两个,只是问些村庄坐落、门户出入、树木山石之类的地方特征,一边听取供词,一边频频点头,问完了就押到后堂去。然后叫第三个证人上来,一开口就说:“你们村子里是否王家的大门是朝南的?某处是否有大树?谁家是否有多少牲畜?”那个证人听了果然一分不差,正在惊讶,许孚中一拍公案,追问道:“李进贤是被打断了腿而死的,当时王家的邻居那个老太婆正好牵了头花牛经过,看见他被绑住双腿。刚才那两人已经说实话了,你再不说实话,我就要痛打你一顿了。”那证人只记得王家确实有个邻居老太婆经常放牧花牛,刚才又远远看见前两个人说话时许孚中不停点头,想必是都已经说了实话。一时情急说:“是用破簸箕绑住脚的,尸体不知扔到哪里去了。”许孚中得到这个细节,再把王元起叫过来,仍用这几个细节去提示,最后说:“你自己去把尸体找来。”王元起吓坏了,赶紧叩头认罪,并说尸体是扔到山沟里去了。许孚中说:“前两天下了暴雨,肯定把尸体冲到下游去了。”他派出衙役到下游去找,果然找到了死尸,那个破簸箕还在尸体的小腿上。于是判处王元起死刑,下手的那些家仆算是从犯,减为流放。   
  与武则天争人命   
  唐代人刘肃在他的笔记《大唐新语》里记载了一个类似的案件。可以看出没有发现尸体就难以定案实际上是古代法制中一个悠久的传统,宋朝以前就有这样的司法原则。 
  武则天当政时,鼓励告发,告发者往往被弄到御史台去当官,再去办理其他告发的案件,导致酷吏横行,冤案众多。一次,有个因告密而在御史台当官的人向武则天告发驸马崔宣要谋反,说:“崔宣的小老婆知道他准备谋反,就要去告发,结果被崔宣杀掉,尸体扔到洛水里去了。”武则天见这告发的人说得有模有样,就下令把崔宣抓进大牢,让侍御史张行岌负责审问。 
  张行岌连审了几天后,向武则天报告说是诬告。武则天很生气,要他再查。张行岌复查后仍以诬告汇报,武则天就把他叫来,训斥说:“崔宣谋反的迹象很明显,难道你有意庇护他吗!我要叫来俊臣去查这个案子,那时候你后悔就来不及了!”张行岌说:“我侦查案件确实比不上来俊臣。不过请陛下委派来俊臣时,要求他必须依据事实证据结案。如果为了逢迎陛下的旨意而诬陷他人,难道是法官应当做的事吗?我以为陛下刚才的话只是为了试探我而已。”武则天板起脸来说:“崔宣真杀了他小老婆的话,就说明他是真的想谋反。没有找到这个小老婆,怎么能够说他是清白的?你再查不清楚,我就要来俊臣来审你了,到时候你可别后悔!” 
  这下张行岌可真害怕了。崔宣的这个小老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实在是无法结案,他只好去逼崔家人自己想办法找人。崔宣有个远房堂兄弟叫崔再竞的,出了很高的价悬赏,雇了很多人四处打探,几天下来也没有结果。不过他发现每次在崔宣家里商量办法,那个告发的人很快就会知道。他估计在家里有那人的内线,于是就故意对崔宣的妻子说:“我打算出三百匹绢(差不多是当时四千个工作日的法定劳动工资)雇个侠客,把那告发的人给杀了。”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化装躲在御史台衙门的附近观察,看见崔宣家一个姓舒的门客,鬼头鬼脑地跑到御史台门口,给了守门人一点钱,就进了衙门。不久那个告发人就到长官那里请求保护,说:“崔家雇了高手刺客来杀我了,请赶紧报告陛下!” 
  崔再竞认识那个姓舒的门客,平时很受崔宣的信任,言行也一直很谨慎,崔再竞自己也很敬重这个门客,想不到却是他在捣鬼。他等到这个门客离开御史台,就悄悄尾随跟踪,到了洛阳城天津桥附近,上前一把揪住他,大骂道:“你这样陷害崔宣,有什么好处?如果崔宣承认谋反的话,首先就说你是他的同谋,大家一起死!你还不如帮忙找到那个小老婆,我给你五百贯,足够你下半辈子回乡过好日子,不然的话你必死无疑!”姓舒的门客后悔了,连连谢罪。原来那个告发人为了诬告驸马,预先将这个小老婆拐走,藏在了一个秘密的地方。姓舒的门客带了崔再竞一起去搜查那个告发人的狐朋狗党,果然找到了那个小老婆。张行岌立即向武则天报告,为崔宣平反,依诬告罪判那个告发者反坐。 
  这个故事后来被收入了《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著作,被称为“行岌访妾”,具有广泛的影响。   
  附录原文: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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