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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家杀人事件_20051124-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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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就算是连续杀人命案,凶手也只能有一名。当然,凶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谋,但务必只让一人挑起全部罪行责任,读者的所有怒火必须集中于单一的歹角身上。

  十三、 推理小说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组织、帮会或黑手党之类的犯罪团体,否则作者等于在写冒险小说或间谍小说。一件完美而悬疑的谋杀案,若被这么一大批人马搅和的话,那可就无可挽回的完蛋大吉了。当然,推理小说中的凶手仍应该有他正当的逃命机会,但如果让整个庞大秘密组织为他撑腰(如无所不有的藏匿地点或大批人马的保护),那显然又太过头了。相信一个有自尊心的一流凶手,在与侦探对决时,不会让自己披上一身无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场。

  十四、 杀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须合理且科学。也就是说,推理小说不允许采用伪科学、纯幻想或投机的机关装置,举例来说,谋杀案的死者被才发现的新元素如超镭所杀,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极其罕见,甚至是作者凭空想像的毒药害死,这也不行。一个推理小说作家必须限制自己在毒药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药不得逾越寻常药典的范畴,如果作者天马行空于想像世界,漫无禁忌翱翔于不存在的时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说的界限了。

  十五、 谜题真相必须明晰有条理,可让有锐利洞察之眼的读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后,读者若重读一遍小说,会清楚发现,破案的关键始终摆在他眼前,所有的线索也无一不指向同一名凶手。如果他跟侦探一样聪明的话,不必等到最后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当然了,这样的读者的确是存在的。我对于推理小说所持的基本理论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说的架构写得够公平合理的话,要读者无法自己发现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预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读者和作者一样机灵。若是作者有足够的运动精神,犯罪的计划和线索都在书中诚实描述出来的话,这些敏锐的读者就可以和书中的侦探一样,经由分析、推理和消去法将嫌犯指认出来,而这正是这场游戏的趣味所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学的读者,对于看推理小说不会感到脸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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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理小说二十条守则(2)     

  十六、 过长的叙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过度的气氛营造或是对于一些旁枝末节玩弄文字,都不应该出现在推理小说里。这些在犯罪的记录和推理的过程中完全不重要。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陈述问题,并经由分析将问题作出圆满的推论。而这类文字只会阻碍情节的发展,并将不相干的事情加进主题里面。当然,必要的叙述和人物的描写可以使小说更为逼真。当作者将故事描写得非常引人入胜时,可使读者的情绪完全投入在剧情的发展和人物的刻画上,就这一点而言,他已经将纯文学的技巧和犯罪文件所需具备的真实性和相容性发挥到同等的境界了。写推理小说是一件非常严谨的事情,读者看它并不是为了华丽的词藻和风格,也不是为了绚丽的叙述和情绪的投射,而是为了刺激脑力所作的心智活动就像是他们去参加球赛或玩拼字游戏一样。若在一个棒球比赛中,在换场时间对球员讲述球场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丽,这如何能激励球员们想要赢球的心呢?若在猜字游戏里的字汇掺杂着语言学的学术论文中所使用艰涩的字眼,这样只会使猜谜者在玩游戏的时候变得焦躁不安。

  十七、 不可让职业性罪犯负担推理小说中的犯罪责任。至于那些闯空门的小偷恶棍所做的坏事则是警察的责任,不是作家和杰出的业余侦探的事,这类犯法的事是属于刑事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应该出自教堂中某个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闻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 在推理小说里,犯罪事件到最后绝不能变成意外或以自杀收场,这种虎头蛇尾的结局,等于是对读者开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买了这本书,发现里面的内容全是骗人而要求退钱的话,任何公正的法院都会站在他那边,而将这位欺骗了忠实读者的作家予以严惩。

  十九、 推理小说里的犯罪动机都是个人的。至于国际阴谋和战略的政治游戏是属于另外一种小说,举例来说,像是特务组织之类的故事。谋杀的情节,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读者的日常生活经验,使他们压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绪有所宣泄。

  二十、 以下列出几项常用的方法(顺便也把我这些规定凑个整数),这些方法都已经被用烂了。一个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说家通常都不会再次使用,因为所有的推理小说迷对于这几种方式都再熟悉不过了。谁要是用了它就等于是承认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创意。

  (A) 从案发现场所留下的烟头,和嫌疑犯所抽的香烟品牌做比较,藉此找出凶手。

  (B) 假装受害者的鬼魂显灵,吓得凶手自己招认。

  (C) 伪造指纹。

  (D) 用假人来制造不在场证明。

  (E) 因为狗不吠,表示闯入者是熟人。

  (F) 一个无辜的人被认定是凶手,结果原来他是凶手的孪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长相极为酷似的亲戚。

  (G) 用针筒注射或是在饮料中放入迷药。

  (H) 警察破门进入一间上锁的房间之后,谋杀才真正开始。

  (I) 用相关字来测试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码或密语,最后被侦探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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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章 祸不单行(1)     

  十一月九日,星期二,早上十点

  我一直很奇怪,为什么那些顶尖的犯罪学作家们包括艾德蒙·皮尔森、厄文、费尔生·扬、坎农·布鲁克斯、威廉·博利索和赫诺德·伊顿都没有特别腾出一些篇幅来探讨格林家的悲剧;现在看起来,那不但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重要的神秘谋杀案之一,事实上,放眼整个近代犯罪史,我也没看到多少比〃格林家杀人事件〃更特殊的案件。在重新研读自己为了这个案件所做的浩繁笔记、检视过各种相关文件之后,我不得不承认,整个犯案过程不只〃羚羊挂角,无迹可循〃,而且就算是最有想像力的记录者,也不可能填补得了其中失落的环节。

  当然,世人都已经看见了浮现在外表的所谓〃真相〃。在事发后的一个多月间,新闻媒体无不争相报道这宗骇人听闻的悲剧即使只是完全表面的简单概述,也足以满足社会大众渴望异常、惊人事物的偷窥欲。但大家根本不知道,这一连串血案的内情,甚至超越大多数人最荒诞不经的想像;虽然我亲眼看到整个悲剧一幕又一幕地揭开,甚至还私藏着案发后所有侦查过程的真实记录,但当我坐在这儿、打算要公布这些第一手资料时,一种〃这不可能是真的〃的氛围,几乎立刻就包围了我。

  这宗骇人听闻的罪行背后,不只潜藏着可怕的巧计奸谋、扭曲失常的心理动机,还有不可思议的、隐晦难辨的原型模式……这一切,报章杂志上当然是完全看不到的。其次,分析犯案步骤一点也无法解释说明最后的结果,光只审视侦办案件的途径,更看不出事件本身的高度戏剧性和违反常情。为什么大家都相信,警方以一般的办案方式解决了这个案件?很简单,因为大家都没看到最关键、最重要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为什么大家看不到?因为警察局和检察官办公室似乎有一种〃绝不公布血案全貌〃的默契到底是因为害怕〃说了也没人会相信〃,还是只因为事情的真相〃可怕到没有人想谈〃的地步,那我就不得而知了。

  因此,我正要写下的这个记录,可以说是第一手、而且未经剪辑的〃格林家灭门惨案〃的发展过程(我猜我不必再说明为什么我有资格做这件事了吧)。我觉得,现在正是公布真相的好时机,因为这个悲剧已完全过去,而我们不应该回避历史真实。同时我也认为,侦破这个案子的功臣该得到应有的赞扬。

  这个人解开了难以理解的谜团,结束了沉积的恐惧,但令人相当好奇的是,他不但不曾正式地与警方携手办案,而且在所有公开发表过的谋杀案的记述中,他的名字也从来没有被提起过。不过话说回来,要不是因为他和他那犯罪推论的新分类法,这宗以格林家族为目标、令人发指的阴谋可能会永远不见天日。警方的调查工作,一向只能在犯罪的现场找证据,再根据教条式的办案方式步步推进,然而,〃格林家杀人事件〃背后的阴谋,却完全超越了通常警探所能理解的范畴。

  经过几个星期孜孜不倦、令人挫折的分析之后,这个人终于查出了恐怖的源头。他是一位年轻爱交际的贵族,纽约地方检察官马克汉的密友。他的名字我无权泄漏,但是为了记述的方便,我决定称他为菲洛·万斯。他已经在几年前搬到佛罗伦萨附近的一栋花园住宅,而且无意在有生之年返回美国,因此他答应了我的请求:发表他以〃法院之友〃身份参与刑事案件的个人经历。马克汉目前也已退休,过着隐士般的生活;而坚决、勇猛、诚实的刑事局警官厄尼·希兹,指挥侦查格林家杀人事件的警方代表,也因为得到一笔意外的遗产,现在已经达成他的人生目标在莫霍克山谷译注:莫霍克人是纽约州的〃原住〃印第安人。 的示范农场饲养少见的怀恩多特鸡。因为这样,我才终于能够巨细靡遗地发表格林家悲剧的深刻记述。

  至于我自己为什么参与这个案件,我想我还有必要简单说明一下(说是说〃参与〃,但事实上我扮演的只是个冷眼旁观的角色)。

  多年来,我,范达因,一直是万斯的私人律师。我辞掉了父亲律师事务所范达因与戴维斯法律事务所的工作,只为了提供万斯法律上和财务上的协助(附带说明一下:这些工作并不多)。万斯和我在哈佛求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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