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法律基础知识-第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案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在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说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获得。 
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说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一种资格。 
5.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说明:法人与公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社会组织。 
6,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行为;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这一行为可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7.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概念的重点是:在代理权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8.物权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的重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9.财产所有权: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说明: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 
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 
11。合同: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说明:民法上,合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有不同的含义;有时指发生债权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时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有时指用以固定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文书等。 
1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注意:这个概念中的“创造性”、“成果”都是关键文字。因为,智力活动没有成果,知识很丰富,智力活动很辛苦,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同样,智力活动没有创造性,也享受不到知识产权。 
1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说明:本概念中“与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是重点。 
14。财产继承权: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6.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
常识判断法律部分练习题
1.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    )。
A.个人所有财产                      B.依法规定享有的财产 
C.个人合法财产                      D.公民收入和储蓄
2、共同历史传统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在法学上,称为(    )。 
A.法律体系                          B.法的历史类型 
C.法系                              D.法律制度 
3.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都属于(    )。 
A.规范性法律文件                    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司法机关公文                      D.证据 
4.法系的分类标准是(    )。 
A.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历史传统 
C.法律体系                          D.法律部门 
5. 以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有(    )。 
A.罗马法系                           B.社会主义法系 
C.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                 D.普通法系 
6.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    )。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D.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7.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    )。 
A.自然法                             B.习惯性 
C.不成文法                           D.习惯 
8.大陆法系在法的形式主要采用(    )。 
A.判例法                             B.习惯法 
C.法典                               D.不成文法 
9.在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指(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纪律检查委员会 
10.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