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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
(姑且称之为文化 C 与文化 D)呢?显然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
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
米饭者与吃面包者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 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
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
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 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 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
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 C”
而不能容忍“文化 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
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 D 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 D 与 C 各有价值,
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
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
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
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个体)的选择权为逻辑
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
。
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
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
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
喜欢拥戴大贤大德和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
的授予(即来源于后者的喜欢) 就决不是文化之别。
, 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
“我喜欢如何”
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如什么烟文化、酒文化
乃至厕所文化等,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
“酒文化”,无非关
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
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象如今一些“后殖民文化”讨论者那样),那就把“文化
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
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的
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把“自由”强加给汉人,或者说,汉人反抗剃发易服就是一种更严重的
文化压迫,因为他们想把“自由”强加给满人。那不是胡扯吗?
清初人民的反剃发斗争是一种捍卫“文化”的斗争,同时更是捍卫权利与尊严的斗争。
而辜鸿铭在民国初年以蓄辫著称,他并没有受到什么干涉,因此他的行为并不是在捍卫什么
“文化”。这倒不是说蓄辫与蓄发有什么优劣之分,也并不是否认蓄辫代表一种“文化”。任
何“捍卫文化”的斗争首先都是捍卫自由的斗争,即捍卫人人有选择“我喜欢如何”之权利
的斗争。在已存在自由的条件下,人们“喜欢”的东西(如辫子之于辜鸿铭)无须捍卫就已
经有了,而不喜欢的东西(如辫子之于其他人)又不值得捍卫,宜乎“捍卫文化”之说不知
何所指矣。只有失去了自由的人们,即不能按自己“喜欢”的那样作出选择的人们,才有“捍
卫文化”的问题。如喜欢蓄发却被强制剃发,喜欢缠足却被强制隆乳,喜欢吃米饭却被强制
吃面包,喜欢敬孔子却被强制信耶稣等等。这时人们起来反抗强制,那就是在捍卫文化(同
时也是在捍卫自由)了。而在已经有了自由的地方,“捍卫文化”却是什么意思呢?比方说
在信仰自由的时代,如果美国有什么人要强制普及新教而禁止天主教,强制普及西餐而封闭
一切中餐馆,人们会认为他在“捍卫美国文化”吗?非也,人们会说他在侵犯人权,而且侵
犯的恰恰是美国人而不是其他人的人权。
换句话说,捍卫文化,就是要反对强制同化,而不是要强制反同化。恰恰相反,文化的
捍卫者,必然是强制的反对者,即那些既反对强制同化,也反对强制反同化的人。由此产生
的一个推论是:如今人们谈论纷纷的所谓“文化霸权”是个真问题吗?“文化霸权”如果真
的存在,那么它就是指文化强制,包括强制同化与强制反同化。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印第安
人信奉基督教,清室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是强制同化,也就是文化霸权。日本锁国
时代封建主屠杀国民中的基督教徒,东南亚一些国家统治者使用暴力来压制华人在当地的影
响,那是强制反同化,也是文化霸权。
但如果在自由的条件下,某种“文化”的“流行”是否也构成一种“霸权”?麦当劳、
肯德基流行中国,中餐馆风靡欧洲,这叫做文化霸权吗?好来坞、迪斯科、爵士乐的流行呢?
我以为不能叫。这与好来坞、麦当劳这些东西本身好不好是两回事。
我本人很讨厌吃麦当劳,但我女儿喜欢吃。我能以抵制文化霸权的勇士自居而指责女儿
顺从了文化霸权吗?不能。相反,如果我因为自己不喜欢而禁止她去麦当劳,那倒有几分“霸
权”色彩了。假如我认为好来坞、麦当劳不好而希望别人和我一样拒绝它们,那也只能通过
努力改进国产电影和国产快餐以便使国人更喜欢这些产品来实现这一点。霸权就是强权,它
与自由构成对立,反霸权就是反强制、争自由。至于自由竞争中产生的优势如果令人讨厌,
另起个贬义词斥责一番也不是不可以。要说是“霸权”就会造成逻辑混乱了。这与前面提到
的缠足和隆乳、米饭与面包之比是一样的道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样的混乱:如今一
方面大骂好莱坞的“文化霸权”之声不绝于耳,另一方面外国的音像与信息业者却纷纷对国
人的“盗版侵权”兴师问罪。毕竟商人不同于传教士,(硬把商人捧成传教士,这不知是贬
低还是高抬了他们)他们对“保护”他们的版权看得比向我们传播“文化”重要得多!
若不是他们树起这“版权壁垒”,国人对这“文化霸权”的接受程度不知会大上几倍。
即使他们这样做了,我们一些人对盗版知识产品依然趋之若骛。近日国内出现了一篇被称为
“民族主义最强音”的文章,名曰《盗版有理》。该文引起国内软件业者的强烈反驳,认为
该文鼓吹的盗版只会损害“民族软件业”。其实,该文真正的滑稽之处在于它在反对“经济
霸权”的“最强”音之下掩盖着“文化霸权帮凶”的重大嫌疑;美国人在版权问题上“苛求”
我们的确是很“霸道” 但如果他们听任潮水般的盗版光盘及其他信息产品充斥我国, “文
, 这
化霸权”不就更厉害了吗?
显然,该文主张的盗版自由正是所谓“文化霸权”的集中体现。那么从“文化”的观点
看,人们是否有理由指责该文的作者是汉奸,而国外厂商倒是咱们的“民族英雄”呢?当然,
要说西方的文化霸权,的确也不是没有。许多国际会议和国际论坛都规定只能用英文不能用
中文就是一例。这种行政规定不同于消费者的市场选择结果,是强制人们接受的。虽然这种
状况短期很难改变,说它是霸权还是有理由。然而如今一些人反的并不是这种意义上的霸权,
他们甚至在“文化”上,即在“我喜欢什么”上是极端西化的。有些“说不”者公开讲他们
对西方的衣食住行无一不爱,香车华服皆大欢喜,唯一不能容忍的就是“西方的”自由、人
权,——当然他们管不了也无意去管西方人,他们的意思是说决不允许中国同胞享有西方公
民已有的那些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一定要让同胞们低人一等!回到本文开头的比喻,这些人
显然是欣赏隆乳而决不欣赏缠足的,但他们决不允许女同胞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他们与辜老夫子的区别,就在于辜鸿铭要强制(这样说有些勉强,实际上民初的辜鸿铭
已无可能强制,他的男蓄辫女缠足都只能是一种个人的坚持了)女同胞缠足,而他们则要强
制女同胞隆乳!那么,如果辜鸿铭可以叫做国粹派,那些想要强制我们的女同胞象西方人那
样隆乳的人又应该叫什么?叫民族英雄,还是叫汉奸?
全球伦理普世宣言
斯威德勒
美国天普大学教授。本文选自孔汉思·库舍尔
编《全球伦理:世界宗教议会宣言》,何光沪
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一、总 则
我们这些来自不同的伦理和宗教传统的男人和妇女,谨承诺遵行下列“全球伦理普世宣
言”。我们在此所言者,并非包含十分详尽细节的各项道德标准,而是单一总体的伦理,即
对待善恶的基本态度,以及将其付诸行动所需的基础原则和中程原则。
我们做出这一承诺,并非无视我们之间的差别,恰是出于我们各别的观点,因为我们在
各种各样的伦理和宗教传统中,毕竟看出有共同的信念,这些信念使我们可以宣言,要在我
们对待自己、对待彼此、对待周围的世界之时,反对一切形式的非人道而赞成人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