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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1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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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者和推销者甚至往往是不同的人。在商品生产中,流通和生产本身一样必要,从而流通当事人也和生产当事人一样必要。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中,流通当事人似乎显得比生产当事人更必要。因为,商品卖不出去就几乎为零。再生产过程包含资本的两种职能,因而也包含这两种职能有人代表的必要性,不管是由资本家自己代表,还是由雇佣工人,即由资本家的代理人代表。然而,这并不是把流通当事人和生产当事人混淆起来的理由,正如不是把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的职能同生产资本的职能混淆起来的理由一样。流通当事人必须由生产当事人支付报酬。不过,如果说互相买卖的资本家,通过这种行为,既不创造产品,也不创造价值,那末,即使他们的营业规模使他们能够或必须把这种职能委托给别人,这种情况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在有些营业中,采购者和推销者的报酬,是用利润分成的办法支付的。他们的报酬是由消费者支付的说法是不能说明问题的。消费者只有作为生产当事人给自己生产了商品形式的等价物,或者要末凭法律证书(例如作为生产当事人的股东等),要末靠个人服务,从生产当事人那里占有了这种等价物,他才能支付这种报酬。

W—G和G—W之间存在一种区别,这种区别与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形式区别无关,而是由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产生的。不论是W—G,还是G—W,就它们本身看,都只是一定价值由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转化。但是,W'—G'同时是W'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实现。G—W则不是这样。因此,卖比买更为重要。正如在不能卖空的股票市场中投机,只有卖价高于买价才能赚钱。现代庸俗经济学认为,如果投机者手中有两只股票,一只当前价高于买进价,另一只当前价低于买进价。那么,投机者在选择需要卖出的股票时,应当对这两只股票同等偏好才是“理性”的。尽管卖出前一只股票意味着实现账面的盈利,而卖出后一只股票意味着落实了账面的亏损,但在现代庸俗经济学看来,前一只股票的价格虽然已经上涨但还可以再涨,而后一只股票的价格虽然已经下跌但还可以再跌。这是因为,他们不承认股票价格的波动存在偶然性,或者虽然承认存在偶然性,但却不承认偶然性会向必然性回归。于是,尽管他们发现现实与他们的理论不一致,但却不肯承认理论的错误,而是指责现实。参见De Bondt; Werner F。 M。; and Richard Thaler; 1985。 Does the Stock Market Overreact? Journal of Finance; 40 (3); 793…805。G—W,在正常条件下,对于表现为G的价值的增殖来说,是必要的行为,但它不是剩余价值的实现;它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导论,而不是它的补遗。

商品本身的存在形式,商品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使商品资本的流通W'—G'受到一定的限制。商品会自然消灭且没有任何边际产出。因此,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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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没有按照它们的用途,在一定时期内,进入生产消费或个人消费,换句话说,如果它们没有在一定时间内卖掉,它们就会变坏,并且在丧失它们的使用价值的同时,也就丧失作为交换价值承担者的属性。商品中包含的资本价值,资本价值中增长的剩余价值,都将丧失。使用价值只有不断更新,不断再生产,也就是由同种或别种新的使用价值来补偿,才是恒久而自行增殖的资本价值的承担者。而使用价值以完成的商品形式出售,从而由此进入生产消费或个人消费,是它们的再生产不断更新的条件。它们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变换它们的旧的使用形式,以便在一种新的使用形式上继续存在。交换价值只有通过它的物体的这种不断更新才能够保持。商品不同,使用价值变坏的快慢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在使用价值的生产和消费之间经过的时间,可以长短不等;因此,它们能够以长短不等的时间,作为商品资本停留在W—G流通阶段,作为商品经受长短不等的流通时间,而不致消灭。由商品体本身的易坏程度所决定的商品资本流通时间的界限,就是流通时间的这一部分或商品资本作为商品资本能够经过的流通时间的绝对界限。一种商品越容易变坏,生产出来越要赶快消费,赶快卖掉,它能离开产地的距离就越小,它的空间流通领域就越狭窄,它的销售市场就越带有地方性质。因此,一种商品越容易变坏,它的物理性能对于它作为商品的流通时间的绝对限制越大,它就越不适于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象。这种商品只有在人口稠密的地方,或者随着产销地点的距离由于运输工具的发展而缩短时,才能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象。而一种物品的生产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和人口稠密的地点,甚至能够为这样一类产品,如大啤酒厂、牛奶厂生产的产品,造成较大的市场。如果存在一种使商品不容易变坏的加工方法,那么它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显然,如果商品在产地销售,且流通时间远小于商品变坏的时间,那么保鲜加工将没有任何意义。)。但它会由于扩大了空间流通领域,从而扩大了市场来导致生产的增加,而资本家则愿意将由此而增加的好处,转让一部分给这种保鲜加工者,从而看上去就象保鲜加工者增加了商品的价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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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 第六章

流通费用

I、纯粹的流通费用

1、买卖时间

资本由商品到货币和由货币到商品的形式转化,同时就是资本家的交易,即买卖行为。资本的这种形式转化进行的时间,从主观上,从资本家的观点来看,就是买卖时间,就是他在市场上执行卖者和买者的职能的时间。正象资本的流通时间是资本再生产时间的一个必要部分一样,资本家进行买卖,在市场上奔走的时间,也是他作为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执行职能的时间的一个必要部分。这是他的经营时间的一部分。并不体现价值创造。即使这种行为由雇佣工人完成,或者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劳动者自己完成,都不体现价值创造,它只是表明劳动者被限制在非劳动的行为中无法去创造价值。所以,商人的出现可以节省劳动力。但所节省的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并不因此而成为商人创造的,尽管商人要分享其中的一部分价值。

{因为我们假定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买卖,所以,这些行为只是指同一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即由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和由货币形式转化为商品形式,只是指一种状态变化。如果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价值量在买者和卖者手里都不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它的存在形式。如果商品不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转化了的价值的总额仍旧不变;一方面的增加,就是另一方面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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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形态变化W—G和G—W,是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的交易;达成交易是需要时间的,尤其是因为在这里进行着斗争,每一方都想占对方的便宜,生意人碰在一起,就象“希腊人遇到希腊人就发生激战”一样。状态的变化花费时间和劳动力,但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而是为了使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在这里事情并不因双方都想借此机会占有超额的价值量而发生变化。这种劳动由于双方的恶意而增大,但并不创造价值,正象花费在诉讼程序上的劳动并不增加诉讼对象的价值量一样。但律师却因此而获得收入。如果将律师的收入作为服务业的收入纳入国内生产总值的计算,将是十分荒谬的。这种劳动对于作为总体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即对于包含着流通或被包含在流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是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它同比如说燃烧一种生热用的材料时花费的劳动一样。这种燃烧劳动,虽然是燃烧过程的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并不生热。例如,要把煤炭当作燃料来用,我就必须使它同氧气化合,为此,必须使它由固体状态转化为气体状态(因为在燃烧的结果碳酸气中,煤炭处于气体状态),也就是使煤炭的存在形式或状态发生物理变化。在进行新的化合之前,结合为固体的碳分子必须分离,碳分子本身必须分解为单个的原子。这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这种能量的消耗不转化为热,而是热的一种扣除。因此,如果商品所有者不是资本家,而是独立的直接生产者,那末,买卖所费的时间,就是他们的劳动时间的一种扣除,因而,他们总是(在古代和中世纪)力图把这种事情留到节日去做。例如,隔一段时间,来一次赶集大会。前面关于煤炭燃烧的例子不是很好。倒不如用本人小时候生煤炉子的例子。那时,为了生火做饭,需要先烧煤炉子。为此,先在煤炉子中放些木柴,然后用纸点燃木柴,再放上蜂窝煤,即要用木柴燃烧的火点燃蜂窝煤。这时会产生大量的烟尘,要用烟筒来引导烟和空气流通,待烟尘小了,蜂窝煤就算点燃了,这时就可以拿走烟筒,放上锅烧水煮饭了。用于点燃蜂窝煤的木柴的燃烧,就没有用于直接的烧水煮饭。

当然,资本家手里的商品交易具有的规模,不会使那种并不创造价值而只是促成价值的形式变换的劳动,转化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即使职务转移了,就是说,产业资本家并不亲自从事那种“燃烧劳动”,而把它变为由他们付酬的第三者的专业,也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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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变体的奇迹。这些第三者当然不是因为爱上资本家的美丽的眼睛而让他们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一个地主的收租人或一个银行的差役的劳动不会使他们所收的租或成袋地运往另一银行的金币增加分毫,这对他们来说也是没有关系的。}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至今仍有争议。应当说,不是所有的服务业都不创造价值。比如,理发的劳动成果,对被理发的人,具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应当算是创造价值。但一个地主的收租人的劳动的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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