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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捕灾泄呐ブ贫冉辛颂教郑衔艹缍ㄎブ粕缁崾遣徽返慕崧郏骸爸艹酢ト丝谥徽既丝诘�3%以下,这个比重远在明代以下,也低于十九世纪中叶美国南方黑奴的比数。那么究竟哪个社会是奴隶社会呢”(《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43页)。
同时,与经营地主并行的,租佃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生产组织方式,“在人口不断增殖,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的状况下,地主自己经营农场的相对利得渐渐不如出租土地所得为多,后者便逐渐取代前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105页)。但是,土地出租的规模却很小,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时,“全国耕地71.3%是自耕,只有28.7%是出租”(同上,第132页),雇农的比例也极低:“南方各省雇农占总农户之比重,大多不足l%;华北各省略高,最高者也不过7.39%,全国平均的雇农比重只有1.57%”(同上,第108页)。租佃制普及的情况下,佃农在订立租佃合约时具有相对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它首先体现为合约形式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选择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收成的“分益制”,也可以选择“计数岁之中以为常”作为标准来分配收成的“定额租制”(同上,第140~146页)。其次,建立在租佃契约上的佃农与地主的关系,也保证了佃农享有高度的人身自由,其社会地位与地主相同,高于雇农和奴婢(同上,第154页)。最后,通过建立“佃权随客制度”或“永佃制”来保护佃权。另外,在遭遇灾难时还可以采用“抗租欠粮”的方式以使地主也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三、劳动契约与农民阶层
自由经济社会的精神在于契约关系的普及,这是因为契约的订立标志着订约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赵冈认为如果将中国传统社会归类为封建社会,就不能反映中国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显然,如果这种平等的博弈关系存在,那么,农业生产中的合作形式就必定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如果农业生产的风险很大,畏惧风险的地主会喜欢定额租佃制,将风险推向佃农;畏惧风险的农民则喜欢充当雇农,收取固定工资,而让地主去独力承担风险。如果主佃双方都畏惧风险,则最好是采取分益制,双方分担风险”(《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88页)。如果中国传统社会是封建社会,就必定意味着“地主占有土地,农民受雇于地主”这样的雇佣关系占据主导形式,但是,历史资料却表明雇佣劳动不能满足吸收人口增长过速情形下所造成的过剩人口,因此,“农业上的雇佣劳动一度也很盛行,便很快就被佃农制度所逐渐取代。佃农制度配合上农村家庭手工副业,发挥了最大的吸收过剩劳动力之功效”(《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233页)。
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雇农与佃农在经济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别,但是,因为人口总量的变化,中国传统社会在人口过剩时会对雇农表现出法律上的歧视特征,这是因为“人口过剩,劳动市场,供过于求,无法谋生之人太多”造成的(同上,第245页),而在两汉时期,“为人佣作,不属贱业。故两汉的佣工,除了经济地位低、经济力量弱、生活贫苦之外,并未受法律的歧视……许多名儒高官显宦都曾为他人佣作”(同上,第242页)。劳动力供求关系分析,为劳动契约形式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人口继续增加,农业劳动力的边际产量继续下降,雇主便不再雇工,纷纷转为租佃地主。过剩的人口与劳动力便不得不由佃农家庭吸收,或是在田间从事极端人力集约的工作,或是从事家庭副业生产。这些劳动力基本上没有任何机会成本”,因此,雇农的工资也“等于是雇主只提供佣工的伙食,而没有什么额外工银可言”(同上,第250页)。
奴婢是中国传统社会劳动者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赵冈指出:“由于奴隶制的先天缺点,在自由放任的经济下,奴隶制只能成为一个辅佐性的劳动方式,而不能成为主导的劳动方式”(同上,第258页)。尽管奴婢丧失了人身权,但是,在自由经济下,奴婢买卖依然要受契约的约束,而国家除了保持人身的安全之外,并不对契约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这也表明了奴婢制度尽管存在,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却相当轻微,没有达到需要国家管理、监控的程度,因此,这种契约是由习俗等来保证其基本效力的。同时,奴婢并非永生为奴,也可以通过自赎、转为佃户等形式成为自由民,因此,中国式的奴婢制有别于完全人身依附型的奴隶制。
赵冈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阶层,除了因契约界定内容的变化而发生转变之外,还因为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导致其存在形式的变化,这一点也为钱穆先生所指出:“(在北魏之前),薄弱的中央政府,很少直辖公民……北魏均田制出现,农民地位,始见改善……如是则农民们与其为豪门私户,宁愿为政府公民”,“这是历史上一番大革命,便也没有经过下层民众的暴动流血,强力争取,只由政府自动地在法律制度上改进一番,而和平地完成了”(《国史新论》,第21…22页)。因此,尽管中国传统社会的农民阶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身份表示,但是,在这些身份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样,我们就无需强调某种身份的主导性地位了,而只需探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这些契约的实施形式。
四、城乡一体化与城市的停滞
如果不存在统治安全方面的考虑,城市就会在集市的基础上逐渐地发展起来,如此发展起来的城市大多如苏州和景德镇一样是一种经济性的城市,这样,我们就可以利用刘易斯二元经济模型来加以分析,将农村劳动力作为劳动力的蓄水池,随着城乡劳动力边际收入的扩大而进行劳动力的转移。但是,因为中国的大部分城市的产生,从一开始就带有政治性的目的,在战国之前,城乡差别更是典型地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国野之别”,所以,它实际上表现为劳动力无法流通下的两极经济状态。尽管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城乡隔绝状态不利于效率的提高,但是,却十分有利于经济史学对于该状态下的社会形态的判断。赵冈就是从城乡人口对比情况指出了周朝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周族以‘小邦周’打败了‘大邦殷’,同时也征服了商王朝的联盟部落以及散居各处的独立小土著部落……作为新统治集团的周民族只是一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可以统治多数民族,但是少数民族决无能力来奴役多数民族”(《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36页)。交易的发生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打破这种城乡分隔状态,同时,这也是劳动者择业自由增强的必然结果。显然,如果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则应该表示城市化没有效率,因此,在人口不过剩的情况下,城市的发展状态就应该表现为“城市总人口上升,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34页)。城市的工商业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通过向城市供给粮食来维持和实施这种初级的城乡一体化过程。
中国传统社会依赖于漕运体系来维持城市的功能,赵冈利用平均粮食需求量计算了城市可能的人口规模。同时,他还通过列举漕运成本指出了这种政府主导下的城乡一体化的巨大成本:“中国天然河川的分布与结构均不理想,不得不修建运河来完成此项任务,可是运河之开挖、维护以及日常运营,费用也很可观”(《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146页),因此,“漕能使国贫;漕能使水费;漕能使河坏”也就在意料之中了。实际上,这种政治性的城市发展规划,从总体上来说,是无益于经济效率的。黄仁宇在《明代的漕运》中就指出:“南直隶地区每年要承担50%的漕粮份额,仅苏州地区就要承担17%左右……经济发展地区的原始资本积累,被漫不经心地浪费在军队、贵族、宦官和锦衣卫(每年多达150万石)、无任何战斗力的世袭军户以及腐烂变质上面”,因此,尽管城乡居民的自由流动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为了维持扩大后的城市的运营,中国政府又削弱了生产效率。
不仅如此,城市的发展因为漕粮供给能力有限而受到了限制:“城郡中已无力接纳更多的人口。于是农村成为惟一能吸收过剩人口的部门。从宋到清,城市人口的绝对量大体未变,新增的人口全部留在农村。人口压力严重的地区,人多地少,农户们均无法单靠农业生产来维持全家之生计,于是以副助农成为惟一的解决办法”(《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183页),这样一种“劳动力从城市向农村相对流动”的反刘易斯二元经济的现象,不仅有利于我们吸取城市发展的历史教训,还能够使我们对时下流行的城乡一体化政策保持警醒的头脑。
五、工业的发展与技术的落后
李约瑟在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史时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公元前三世纪到公元十五世纪之间,中国文明在把人类自然知识运用于人的实际需要方面比西方文明有效得多为什么现代科学……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发展起来,而不是在中国或亚洲其他任何地方得到发展呢”显然,这个“李约瑟之谜”是研究我国传统社会工业发展模式的一个切入点,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今天的中国依然有着重要的意义。赵冈认为:“中国科技发达早、进步快,到了北宋末年或南宋时期已有足够的科技水平来制造机器。但是很不幸也正巧是这个时期人口迅速膨胀,以至造成相当普遍的人口过剩现象。大家都在焦急设法如何把这些过剩的劳动力派上用场,少有人再去注意到能节省人力但价钱昂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