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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9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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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回答:“一种高音和低音的数的比率。”“为什么高音与低音相和谐?”回答:“因为它们有一种数的比率。”这两种回答也是同样的。问题“高音和低音和谐吗?”与问题“它们有数的比例吗”是相等的。当我们确认有数的比例时,就会进一步问:那么,它们的比例是什么? 
我们的研究对象是中词,这从中词能力感官所感知的情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我们尚未感觉到中词是否存在,那么我们就要提问题。例如,关于蚀的发生,如果我们在月球上,那么我们既不会问它是否发生,也不会问它为什么发生,它们的答案一清二楚。因为从感觉中我们能够把握普遍。感觉告诉我们地球现在遮蔽着阳光(蚀正在发生这一事实是清楚的),所以从此获得普遍。 
因此,正如我们所说过的那样,知道了某一事物的“是什么”,就等于知道了它的“为什么”。无论是对于一般的与其属性相分离的存在还是对于某一属性的存在来说,情况都是如此(例如,其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或大于或小于)。 
【 3 】 十分清楚,我们所有的研究都是对中词的研究。现在让我们阐明怎样揭示“是什么”,它用什么方式与证明相联接,定义是什么以及哪些事物可以下定。首先考察在这些问题中所涉及的困难。让我们在下面开始讨论与随后的研究关系最密切的一点。 
也许有人要问,能否既通过定义又通过证明知道同一事物的同一方面?一般认为,定义是关于“是什么”的,而“是什么”总是普遍的和肯定的,可是结论却有些是否定的,有些不是普遍的。例如,第二格中所有结论都是否定的,在第三格中所有结论都不是普遍的。再者,即使第一格中的肯定结论也并不都是可下定义的。例如,每一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理由在于:拥有关于可论证事物的知识即等于具备了对它的证明,所以,如果上述结论的证明是可能的,那么,很显然,关于它们的定义并非也是可能的。否则,一个人借助定义而不拥有证明就可能知道结论。但没有理由说明为什么他缺少一个就不可能拥有另一个。归纳法也为定义和证明不相同的论点提供了充分的根据。因为我们从未通过下定义而知道任何属性,无论是依据自身的还是偶然的。再者,如果下定义可以认识实体。那么很显然这些属性不是实体。 
因而,十分清楚,并不是所有可证明的事物都能够下定义。但一切可下定义的东西是否都能被证明呢?在前面提出的论证中,有一个在这里同样适用。因为一个事物,作为一个事物,只存在一种知识。所以,如果知道证明即是拥有证明,那就会产生一个不可能的结论,即定义的拥有者不具备关于它的证明也会有知识。证明的本原是定义,上面已经表明它们是不可证明的:要么本原是可证明的,具有本原的本原,这将导致无穷后退;要么最初真理是不可证明的定义。 
如果对所有事物既能下定义又能证明不可能的话,那么部分事物是否可能呢?肯定不可能,因为没有可下定义的证明。定义是关于“是什么”或本质的。而一切证明很显然首先把“是什么”确定为一个既成事实。例如,数学先确定什么是单位以及什么是奇数。其他科学也是如此。每个证明都证实某个谓项表述某个主项,要么是肯定的,要么是否定的。但在定义中没有任何事物作其他事物的谓项,例如,“动物”并不表述“两足的”,“两足的”也不表述“动物”。再者,“图形”并不表述“平面”,因为平面不是图形,图形也不是平面。揭示一个事物的“是什么”与证明一个事实并不相同。定义揭示“是什么”,但证明却证实一个属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体。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证明,除非它们之间具有部分和整体的关系。这个意思是说,如果证实了所有三角形的内角和都等于两直角,那么这就同时也证实了等腰三角形的内角和等于两直角。因为“等腰三角形”是部分,“三角形”是整体。但是,事实和“是什么”之间并不具有这样的关系,因为一个并不是另一个的部分。 
十分清楚,并非每个可下定义的事物都是可以证明的;也不是每个可证明的事物都是可下定义的;对于同一事物既有定义又有证明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定义和证明不是同一的,也不互相包含。否则,它们的对象就会相同或者相包含。 
【 4 】前面说过的困难至此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但是,关于“是什么”的三段论或证明是可能的呢,还是像我们在刚才的讨论中所断定的那样是不可能的?三段论通过中词证明了一个主体的属性,但是定义既为其主体所独有又作为属于它的内在的东西所表述。在这种情况下,词项必定可以互相转换。如果 A 为 C 所特有,那它很明显也为 B 所特有,因 B 为 C 所特有,所以它们都互相特有。进而,如果 A 是所有 B 的内在属性,而 B 作为所有 C 的内在属性而普遍地表述 C ,则 A 必定作为 C 的内在属性而表述 C ,如果没有这双重假定,那就并非必然能推出 A 作为 C 的内在属性而断言于 C 。我的意思是说,如果 A 真正作为内在属性属于 B ,而 B 不是作为内在属性表述它所表述的主体。所以两个前提必定陈述“是什么”。 B 也作为“是什么”而表述 C 。因此,由于两个前提都陈述“是什么”或本质,本质在推得结论之前先在中词中出现。概括而言,如果要证明人的“是什么”,那么,让 C 表示“人”,让 A 表示“是什么”——两足动物或任何其他东西,如果我们要用三段论进行推论,则 A 必须表述所有 C 。但这个前提又以另一个定义为中介,所以,这也就是人的“是什么”。这样,我们就断定了我们要求证明的东西,因为 B 也是人的“是什么”。但我们应当考虑这种情况与两个前提(两个原始的直接前提)的联系,因为它可以出色地说明我们正在讨论之点。那些试图通过词项的转换去证明灵魂或人或其他事物的“是什么”的人犯了预先假定所要证朋的东西的错误。例如,假如某人断定灵魂是其自身生命的原因,又主张其自身生命的原因是自我运动的数。他必定预先假定灵魂在与自身同一的意义上内在地是一个自我运动的数。如果 A 是 B 的后项, B 是 C 的后项,则 A 不是 C 的本质,它只是被认为可真实地表述 C 。即使 A 表述所有 B 正如属表述种一样, A 也不会是 C 的本质。动物可表述一切人,凡是能说明人的也能真实地说明动物,正如“每个人都是动物”是真实的一样,但并非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同一的。因而除非按照我们刚才讨论的方式设定前提,否则便不可能推论出 A 是 C 的“是其所是”或本质。如果它们是这样被设定的,那么在假定 B 时已经预先断定了 C 的本质是什么。所以,结论不是证明的,因为假定了预先要加以证明的东西。 
【 5 】正如我在对逻辑的格的分析中所说过的,划分的方法同样不能产生结论。没有任何阶段使我们发现,如果给定某些条件,那么对象就必定具有所要求的定义。划分就像归纳一样证明不了什么。因为结论必须不是一个问题,也不是给定的,它必须从其前提中必然地推论出来,即使回答的人否定它。划分的人问:“人是有生物还是无生物?”答道:“有生物。”这不是一个推论的结果。再者,所有动物要么是陆生的要么是水栖的。他又断定:“人是陆生的。”但这不是从前提中(动物是陆生的)必然推得的,他也只是断定了它。无论划分步骤是多还是少,情况并无不同,都同样是断定。确实,如果这样使用划分的方法,那么,它就连对那些可以推论的事物也不可能作出推论。为什么所有的表述不是“人”的谓项,然而却仍表明人的“是什么”或“是其所是”?再者,怎么保证划分对本质的定义不增加某种非本质的东西或省略某种非本质的东西,不遗漏某一步骤? 
这些缺陷是常常被忽略的。但如果在每一步骤上都把握住内在因素,如果连续划分,始终确定第一属差,如果不遗漏什么,那么它们也可以被解决。如果被定义的词项全部纳入划分之中,什么也不省略,那么这个结果必然会产生。因为这个过程必定直接导向一个不能再作进一步划分的词项。 
即使如此,划分也不包括推论。如果它向我们提供知识,那它也是以另一种方式提供的。这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因为归纳可能也同样没有证明什么,但它却使我们认识到某些真理。但通过划分选择一个定义并不等于说明了一个推论。例如在并非通过中词而推得的结论中,如果说结论是从前提中必然推得的,那么有人就可以问“为什么”。根据划分而得到的定义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人是什么?”答道:“有死的、有足的、双足的、无翼的动物。”对每个附加属性都可以问个为什么,因为划分者可以像他所设想的那样,通过划分证明每个事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这一陈述从总体上看并不是定义。这样,即使命题能为划分所证明,定义仍然不会变成推论。 
【 6 】如果设定本质是由内在的、为主体所特有的因素所构成的,假定它们有些是内在的因素,而它们的集合为整个主体所特有(因为这种集合代表了它的根本性质),那么能否由此假设性地证明一个主体的内在属性呢?但在小前提中,本质必定再次被断定,因为证明必定是通过中词而进行的。正如在三段论中我们并不把三段论的定义确定为前提一样(三段论据以推论的前提总是具有整体或部分的关系),所以,本质一定不是呈现在三段论中的本质,而是与已经确定的前提不同的东西。如果某位论敌问是否有三段论的证明,我们就可以回答:“有,这就是三段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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