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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有足经冤热而传入手经者。有误服药而致传变者多矣。故论曰。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
为不传。若脉数躁急烦欲吐者。传也。盖太阳为诸经之首。传变居多。且热邪乘虚之经则传也。
若经实则不受邪而不传也。且太阳传阳明。阳明传少阳。皆妻传夫。为微邪。少阳传太阴。太阴
传少阴。皆夫传妻。为贼邪。少阴传厥阴。太阳传少阳。皆母传子。为虚邪。太阳越经传太阴。乃误
下传。亦虚邪。太阳传少阴。乃阴阳双传。即属两感。太阳传厥阴。亦母传子。亦为虚邪。又为首
尾传。夫伤寒传至厥阴。为尾。厥者尽也。正将复而邪将解。水升火降。寒热作而大汗解也。若正
不复。邪无从解。阴气胜极。则四肢厥冷。舌卷耳聋囊缩。不知人而死矣。
陶氏云。伤寒传足不传手者。俗医之谬论也。夫人之气。自平旦会于膻中。朝行手太阴肺。以
次分布诸经。所以一脉愆和。则百脉皆病。彼云传足不传手。何据乎。盖伤寒者。冬时感寒即病之
名也。冬时则足太阳少阴正司其令。触冒之则二经受病。次则少阳厥阴。继冬而司春令。而亦受
伤。何也。盖风木之令。起于大寒。正当十二月至春分后。方行温令。故风寒亦能伤之。足阳明太
阴。中土也。土寄旺四季。则四时寒热温凉之气。皆能伤之。况表邪传里。必归脾胃而成燥屎。用
承气以除去之。胃气和矣。手之六经。主于夏秋。故不伤之。足之六经。乃受伤之方分境界也。若
言伤足不伤手。则可。谓传足不传手。不可也。况风寒中人。先入荣卫。昼夜循环。无所不到。岂
间断于手经哉。仲景云。无奇经。则无伤寒。缘奇经皆附足六经。不附手经。是以寒邪只伤足经也。
伤寒传至五六日。渐变神昏不语。或睡中独语一二句。目赤唇焦舌干。不饮水。与稀粥则咽。不
与则不思。六脉细数而不洪大。心下不痞。腹中不满。大小便如常。或传十日以来。形如醉人。医
见神昏不已。多用承气。误矣。不知此热传手少阴心经也。然又未知自何经来。答曰。本太阳伤风。
风为阳邪。阳邪伤卫。阴血自燥。热结膀胱。壬病逆传于丙。丙丁兄妹。由是传心。心火上迫而
熏肺。所以神昏也。谓肺为清虚之脏。内有火邪。致令神昏。宜栀子黄芩黄连汤。若脉在内者。导赤
散。脉在心者。泻心汤。若误用凉膈散。乃气中之血药也。如左寸沉潜有力者。则可用之。或犀角
地黄汤亦可。若脉浮沉俱有力者。是丙丁俱有热也。以导赤泻心各半服。此症膀胱传丙。
足传手经也。下传上也。丙传丁也。表传里也。壬传丁者。坎传离也。越经传也。又谓腑传脏也。
活人书。伤寒传足不传手。此言不尽意也。有从足经而传手经者。经云。伤寒或止传一经。或间
传一二经。不可拘以始太阳终厥阴也。但凭外症治之。此活法也。与食则咽者。邪不在胃也。不
与不思者。神昏故也。热邪既不在胃。误用承气。必死。
只是邪蕴日久。因足经实。手经虚。故冤热耳。有因汗下差误而传。有因七情或劳倦等而传。大抵
传于手经。必有所因。所以古人有救逆复脉等法。岂但切中病情。实启后人义例。
李 曰。表多里少为在经。宜清肌解表。里多表少为在腑。宜和肌通里。盖阳明标虽主肌。而其
本则胃也。(各经络为标各脏腑为本)然岂独阳明为十二经之长。而有经腑之异乎。仲景曰。三阳
受病。未入于腑。可汗而已。三阴受病。已入于腑。可下而已。则三阴有在经者。仍宜微汗之。盖
荣卫太阳主皮毛。胃腑主皮肤之下。肌肉之上。及肠胃也。胸胁属少阳。主血。荣百节。流行三部。
脏属三阴。主筋骨。并两足。故太阳为阳之表。阳明为阳之里。若但以脏腑分表里。则腑为表。
脏为里。若合荣卫脏腑分表里。则表者荣卫之所行。里者胃腑之所主。而脏则又深于里。但病入胃。
则亦不更传。
王氏肯堂曰。风寒客于人。使人皮肤闭而为热。故伤寒为病热也。针经曰。多热者易已。多寒
者难已。故热虽甚。不死。若两感于寒而表里俱病者。必死。经云。三阳受病。未入于腑者。可汗
而已。三阴受病。已入于腑者。可下而已。若两感于寒者死。若五脏六腑皆受病。则荣卫不行。脏
腑不通。必死。但按三阳受邪。为病在表。法当汗解。然三阳亦有便入腑者。入腑即宜下。故云。
未入腑可汗。素问腑字作脏字。理胜。盖腑阳而脏阴。且传阳明。即入腑也。三阴受邪。为病为里。
法当下。然三阴亦有在经者。在经则宜汗。故云。已入腑。可下。
经又云。其不两感于寒。更不传经。不加异气者。至七日。太阳病衰。头痛少愈也。八日。阳明
病衰。身热稍歇也。九日。少阳病衰。耳聋微闻也。十日。太阴病衰。腹减如故。则思饮食也。十一
日。少阴病衰。渴止舌干。已而嚏也。十二日。厥阴病衰。囊纵。少腹微下。大气皆去。病患精神
爽慧也。若
更感异气。变为他病者。当根据坏症治之。若脉阴阳俱盛。重感于寒者。变为温疟。阳脉浮滑。阴脉
濡弱者。更遇于风。变为风温。阳脉洪数。阴脉实大者。遇温热。变为温毒。为病最重也。温毒必
发斑。阳脉濡弱。阴脉弦紧者。更遇温气。变为温疫。以冬伤于寒。发为温病。
闵芝庆曰。伤寒传经。邪热渐入。而六经以次受之。六经传尽。无出而再传之理。欲知其传始
末。先别人身六经。足太阳为三阳。最在外。阳明为二阳。在太阳内。少阳为一阳。在阳明内。此三
阳为表也。太阴为三阴。在少阳内。少阴为二阴。在太阴内。厥阴为一阴。在少阴内。此三阴为里也。
皆由内以数至外。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伤寒由表入里。邪气以渐深传。故一二日始于太阳。二
三日传于阳明。三四日少阳。四五日太阴。五六日少阴。六七日厥阴也。此论其常耳。变则不可拘
以日数。其传至厥阴。为传经尽。不复再传。成氏曰。六日厥阴。六日为传经尽。七日不愈者。谓之
再传。再自太阳传。至十二日再至厥阴。为传经尽。十三日当愈。十三日不愈者。谓之过经。言再
过太阳经。亦以次为传也。谬矣。马仲化云。自太阳以至厥阴。犹人由户升堂入室。厥阴复出传于
太阳。奈有少阴太阴少阳阳明以隔之。岂有遽出而传太阳之理。此斥再传之非。诚千载断案。惜乎
释七日病衰。犹有未明。使后人于传经。不能绝无障蔽耳。辨见六经七日病愈篇。(在愈解门)然
则邪气之入。果无自里而出于表者乎。无欲传之出。有欲愈之出也。太阳篇曰。欲自解者。必当先
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此以脉浮为邪气还表。知是向安之兆。不待更
用汤药。邪自外散者。散则复何传焉。须知里邪不出则已。出则欲愈。非复欲传也。或曰。太阳篇
云。太阳病头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再作经者。针足阳明经。使经不传则愈。
此非一日至六日。传三阳三阴经。至七日当愈。不愈。则太阳之邪再传阳明者欤。曰。伤寒始
于太阳受病。以次而终于厥阴。为传经尽。诸经受病。凡七日自愈者。为行其经尽。太阳病至七日
头痛自愈者。以行太阳经尽故也。邪气行来。始终只在太阳一经。而尽其七日当愈之数也。论云。
发于阳者七日愈。以阳数七也。若七日以上不自愈。欲过太阳一经。再传一经。
当针足阳明迎而夺之。使不传阳明经则愈。细玩行其经尽之句。不曰传经尽。则仲景之意昭然矣。成
氏谬以行其经尽为递传六经。乃有自太阳再传之说耳。若果传遍六经。厥阴之邪。再传太阳。太阳
再传阳明。则宜厥阴未传太阳之前。预针太阳矣。何必待欲传阳明而后针阳明哉。或曰。霍乱篇有
曰。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经尽故也。此非伤寒六日。传遍三阳三阴。后六日再传经尽。十三日当愈者
欤。太阳篇有曰。伤寒十三日不解。过经谵语者。以有热也。当以汤下之。此非十二日再传经尽。
十三日不愈。谓之过经者欤。曰。经尽者。如太阳行其经尽之谓也。由太阳受病于一日。至七日为
行太阳经尽之例推之。则诸经皆可屈指而期矣。阳明受病于二日。至八日自愈者。为行阳明经尽。
推之少阳及三阴经。次第至十二日自愈者。为行厥阴尽。十三日当大气皆去。精神爽慧之期也。故
曰。若过十三日以上不间。尺寸陷者。大危。其曰十三日不解。过经谵语。止以当解之期不解。乃
过于经而入于里。谵语者。此为内实而结于里也。当以汤下之。此泛言过经。不专指何经者也。何
尝有再传经尽。谓之过经之旨哉。详考所谓过经者。或有言过太阳经成里症。或有专言过太阳经者。
或有泛言过经者。敢引而证之。阳明篇云。汗出谵语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为风也。过经乃可
下之。盖谓燥屎在胃中而谵语。其风邪在表而汗出。其燥屎在胃则当下。过太阳。无表症。而结于
里。乃可下之。此言过太阳经而结于胃。成里症者也。果如成氏十三日再传经尽谓之过经。则燥
屎在胃。必待十三日乃可下乎。于此则注曰。须过太阳经无表症。乃可下之。则与再传经尽谓之过
经。自相矛盾矣。太阳篇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症仍在者。先与
小柴胡汤。盖谓过太阳经。无太阳表症。然里症未具。本未可下。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尚有
少阳之柴胡症者。亦须与小柴胡汤。此专言过太阳经者也。霍乱篇曰。下利后当便硬。硬则能食者
愈。今反不能食。到后经中。颇能食。复过一经。能食。过之一日。当愈。不愈者。不属阳明也。
此承上文而言。霍乱下利后。亡津液而当便硬。硬则能食者愈。属阳明胃气和也。今反不能食。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