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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论-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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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趋向就越不一致;因而战争离开它的自然趋向就越远;政治目的同抽象战争的目标之间的差别就越大;战争看来就越是政治的。
但是;为了避免读者误解起见;在这里我们必须说明;战争的自然趋向只是指哲学的;纯粹逻辑的趋向;决不是指实际发生冲突的各种力量(例如作战双方的各种情绪和激情等等)的趋向。诚然;情绪和激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激发得很高;以致很难把它保持在政治所规定的道路上。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这种矛盾的;因为有了这样强烈的情绪和激情;就一定会有一个相应的宏大的计划。如果计划追求的目的不大;那么群众的情绪也就会很低;以致往往需要加以激发;而不是需要加以抑制。
二十六一切战争都可看作是政治行为
现在我们再回到主要问题上来。即使政治真的在某一种战争中好象完全消失了;而在另一种战争中却表现得很明显;我们仍然可以肯定地说;前一种战争和后一种战争都同样是政治的。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可以比作一个人的头脑;那么产生前一种战争的各种条件必然包括在政治要考虑的范围之内。只有不把政治理解为全面的智慧;而是按习惯的概念把它理解为一种避免使用暴力的、谨慎的、狡猾的甚至阴险的计谋;才可以认为后一种战争比前一种战争更是政治的。
二十七应该根据上述观点理解战史和建立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第一、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把战争看作是独立的东西;而应该把它看作是政治的工具;只有从这种观点出发;才有可能不致和全部战史发生矛盾;才有可能对它有深刻的理解;第二、正是这种观点告诉我们;由于战争的动机和产生战争的条件不同;战争必然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政治家和统帅应该首先作出的最重大的和最有决定意义的判断;是根据这种观点正确地认识他所从事的战争;他不应该把那种不符合当时情况的战争看作是他应该从事的战争;也不应该想使他所从事的战争成为那样的战争。这是所有战略问题中首要的、涉及面最广的问题;我们以后在论述战争计划时将进一步加以研究。
关于什么是战争这一问题;我们就研究到这里;这样;我们就确定了研究战争和战争理论所必须依据的主要观点。
二十八理论上的结论
因此;战争不仅是一条真正的变色龙;它的性质在每一具体情况下都或多或少有所变化;而且;透过战争的全部现象就其本身的主要倾向来看;战争还是一个奇怪的三位一体管官包括三个方面:一、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即仇恨感和敌何心;这些都可看作是盲目的自然冲动;二、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它们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三、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因此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
三个方面中的第一个方面主要同人民有关;第二个方面主要同统帅和他的军队有关;第三个方面主要同政府有关。战争中迸发出来的激情必然是在人民中早已存在的;在概然性和偶然性的王国里;勇气和才智活动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统帅和军队的特点;而政治目的则纯粹是政府的事情。
这三种倾向象三条不同的规律;深藏在战争的性质之中;同时在起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理论;只要忽视其中的一种倾向;或者想任意确定三者的关系;就会立即和现实发生矛盾;以致毫无用处。
因此;我们的任务就在于使理论在这三种倾向之间保持平衡;就象在三个引力点之间保持平衡一样。
至于用什么方法才能最好地完成这项困难的任务;我们打算在《论战争理论》一篇里研究。但无论如何;这里所确立的关于战争的概念;在我们看来总还是投到我们的理论的基础上的第…道曙光;它首先为我们区分开大量的现象;使我们能够辨别它们。
第二章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我们在前一章里了解了战争的复杂而多变的性质以后;现在再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有什么影响。
如果首先问一下;整个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如果还是先从战争的纯概念淡起;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虽然打垮敌人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许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在现实中探讨打垮敌人这个目的。
以后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进一步探讨什么叫做使敌国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这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的对象。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说明一平;以后我们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指的这个意思。
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否则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但是;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仍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士;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斗争。当然这种情况在和约签订以后也是可能发生的(这只能说明并不是每一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但是;随着和约的签订;很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就会趋于缓和;因为一切倾向和平的人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很多的。所以;无论如何我们总得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就算结束了。
上述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顺序应该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在当时所处的态势;才有可能迫使敌人媾和。通常;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随此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土也同样是逐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是相互影响的;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因此也并非总是如此。有时敌人的军队可能没有受到显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国士的另一边;甚至完全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占领敌人国土的大部;甚至全部。
然而;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抽象战争的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在现实中决不是到处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达到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决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作一个定则。事实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没有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著的破坏。不仅如此;只要观察一下具体情况;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在许多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从战争概念中推出来的目的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那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讨论过了。假定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能发生战争。而在欧洲今天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们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可能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正如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讲过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它必须依靠概然性的计算;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越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进行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如此。既然是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概然性的计算也能够使人们产生媾和的想法了。因此;战争并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结束。;我们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很不紧张的情况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让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经看到这一点;那么他当然会去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不会首先去寻找并走土彻底打垮敌人这条弯路了。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将要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必然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而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由此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希望媾和;这是随获胜可能性协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如果双方同样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当一方希望媾和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些;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经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
我们在这里有意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质的消极性质在行动中必然引起的差别。纵然这种差别象以后要谈到的那样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能作比较一般的论述;因为最初的政治意图在战争过程中可能变化很大;最后可能变得完全不同;这是由于政治意图同时还取决于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现在产生了一个问题:怎样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但是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获胜可能性时和用于打垮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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