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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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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契约义务的要求得到了满足。显而易见,新宪法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关金钱的实际问题”,“这种制度的经济意义是:有产者利益集团凭其卓越的力量和知识,可以在必要时获得有利的立法,同时又可不受国会里的多数的控制。”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原则在美国的确立(4)

    第四步比尔德考察了制宪会议和宪法批准过程。他的结论是制宪会议本身背叛了当时美国基本法《邦联条例》的规定,宪法的批准过程也是令人怀疑的。联邦派在各州并非多数,但他们动用了各种力量和计谋促使各州通过宪法。他还分析了“人民”的成分,特别是赞成和反对宪法两派的经济利益,他指出:人才、财富和专业能力都站在新宪法一边,动产利益集团尤其获利。    
    在冗长的考据和研讨后,比尔德最终的结论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宪法运动主要是由四个在《邦联条例》下受到损害的动产集团(货币、公债、制造业、贸易和航业)发起和推动的,他们从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    
    2)关于制宪会议的提议,并未经过直接或间接的人民表决。大量人民由于选举人资格的财产限制而未能(通过代表)参与制宪。在批准宪法方面,约有3/4成年男子由于冷漠或财产限制而未能参与州宪法会议的代表选举。宪法的批准大约只有不到1/6的成年男子赞成,有些州的多数选民是否确实赞成批准宪法值得怀疑。    
    3)制宪者中除少数外,都从新制度的建立上获得直接的私人利益。各州拥护宪法的领袖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制宪者的完全相同,他们中多数人也获得了直接的私人利益。赞成宪法的一派是殷实的动产利益集团,反对派是小农和债务人集团,两派间存在着一条鸿沟。    
    4)宪法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件,其基本观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制宪者的大部分成员都承认财产权在宪法上应有的特殊、巩固的地位。    
    5)宪法并不是像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长期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罗全国。    
    比尔德的经济分析法确实很彻底,彻底到把人看成一种纯粹的经济动物,似乎除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外,就再没有别的考虑,当然更谈不上什么公益心、忧国忧民的精神或政治家的高瞻远瞩了。虽然他要揭露的是制宪者和拥宪者的自私自利,但是按照他的逻辑,人人都不过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为什么债务人反对宪法就不是自私自利呢?如果宪法只是不同利益集团较量的结果,那么宪法通过与否,都不过是不同私利的胜利罢了,不能说明胜者就是非正义的。否则,为什么动产利益集团胜了就是非正义的,而不动产利益集团胜了就不是?为什么债权人能够依法得到偿还是自私的,而债务人能够依法不偿还就不是自私的?还是说,不管谁只要胜了就必然非正义?比尔德的推论难以令人信服。    
    国民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这是必然的。一个好的宪法和政府就是要保护尽可能多的不同利益,制宪者们也是国民,如果他们的正当利益也在受保护之列,大概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再则,宪法保护的是财产,而财产的主人是会变的,更何况在刚成立的美国。如果宪法不能保护财产,保护契约,那么美国的经济秩序将受到侵蚀,而且有朝一日债务人有了自己的财产,他也同样得不到保护。政体的合理和稳定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弱者,因为没有游戏规则肯定对强者更有利,谁都知道只有强者能当乱世之枭雄。    
    比尔德提了很多问题,诸如:当时美国分成哪些利益集团?与会者一个个有些什么财产?保护财产将有利于何人?偿还公债将维护谁的利益?财产如何决定人的政治立场?加强中央政府将有利于哪个阶级?等等,但是他唯独不问问以下这些基本问题:公债是否应该全额偿还?军人证券是否应该兑现?契约(无论政府还是民间)是否应该得到遵守?国家的信誉是否应该维护?财产是否应该受到保护?联邦权是否应该高于州权?联邦是否应该有征税权、司法权、商业和航海的保护权?    
    此时,刚刚独立的美国正在经受严峻考验,何去何从,除了个人利益,是不是还存在着国家的利益,或简单的公益?如果美国要成为一个国家,是否应该有一个有职有权的联邦政府?如果各州照样在《邦联条例》下自行其是,国家的利益能不能得到保障?美国是否应发展经济?政府是否应扶植工商业?所有这些问题在八十五篇联邦党人文集中已经阐述得十分清楚。但是比尔德却只对麦迪逊所写第十篇断章取义,大做文章,完全否定新宪法对美国的积极意义。他的经济决定论极其机械,完全缺乏麦迪逊在第十篇中表现出的政治成熟。    
    国家处于多事之秋;《邦联条例》却使全国举步维艰,麦迪逊在为宪法的程序革命辩护时不禁问道:到底哪件事对美国人民的幸福更为重要;“是抛弃《邦联条例》成立一个适当的政府,使合众国存在下去呢?还是不要一个适当的政府,让《邦联条例》保存下来呢?”比尔德引用了麦迪逊的这段话,但他显然并不赞同麦迪逊的观点。    
    美国宪法是18世纪的产物,必然带有时代的局限,它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每个时代都有其通行的观念和接受与否的标准,例如对性别与种族的看法、对普选制的看法等,一百多年间早已今非昔比,不可能要求一个18世纪的人具有20世纪的价值观,而比尔德的经济分析显然是以20世纪初进步主义的观念来衡量18世纪的制宪者。至于全民性问题,国家事务永远不可能由所有的人来参与决策,更不可能人人同意。按比尔德的分析法,即便是全民公投的结果也不能说是全民的,因为它不能代表投反对票的那部分人。    
    要说制宪者制定宪法只想着为自己牟利,这未免有点言过其实。正如比尔德自己的调查所证明,这55个人大都出身富贵,受过良好教育,可以说已经是殖民地享有财富和特权的人,其中39人是大陆会议的议员,21人是大陆军的将领。即使出身贫寒如富兰克林,由于他致富有方,42岁便不必工作,将余生全部献给科学和公共事务。制定宪法时他已经82岁,有个儿子还是保王派,逃离了美国。凭他的才能,若坚持经商,早就可聚敛更多财富。华盛顿、麦迪逊等人本是种植园主,他们不去参加革命,也许有更多时间照料自己的庄园。再说,如果他们那么想为自己牟利,又何必当了两届总统又都自动退隐?而最擅长揭丑的美国史学家也没有找到他们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罪证。且不追溯太远,仅仅反观他们之后二百多年来世界各地创立的政府,实在很难说这批立国者特别自私。如果说这些人也只是在图一己之私利,那么比尔德真的是孤陋寡闻,没见识过为自己牟利的权贵。    
    比尔德以一种完全缺乏历史感的态度把美国宪法的一切长处都视为理所当然,对它有益于国家民族的影响都避而不论,专门从阴暗的角度去琢磨制宪者的心理。事物都是相比较而言的,如果比尔德能够放眼观察一下当时的世界,作一次横向比较,看看有几个政府在立法限制自身权力?有几个大权在握的人不把自己的权力看得高于百姓?那么他对制宪者们的理解也许会更深刻一些,这些人没有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当权者一样,可以说实属例外。    
    世界上有多少宪法始终停留在纸面上,被遗忘在实际政治之外,美国宪法却从制定之日起就能实施到今天,这是它的特殊贡献。美国人抓住根本大法,将根基夯正夯实,国家的大厦才有了稳固的保障。从此,美国扫清封建和中世纪的残余,全方位地朝一个世俗的自由主义国家发展。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早期党争:自由主义的内部争端(1)

    1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    
    在各州批准宪法的过程中,美国发生了独立后第一次重大意见分歧,支持和反对宪法的双方形成了可称为派性的联盟,但尚未成为党派。支持宪法的一派自称联邦党人,其实称他们为国家主义者或民族主义者更为合适。他们之所以自称联邦党人,正是为了使对方能够认同。以华盛顿、富兰克林等革命领袖为首的一大批精英都是制宪者,理所当然是联邦党人。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为宪法辩护释疑的文章《联邦党人文集》是他们观点的综合阐述。    
    他们的对立面并不反对联邦,只是对宪法态度不同而已,但历史已经给了他们一个不确切的名称“反联邦党人”。他们虽然在人数上并不弱,但远没有联邦党人那样有组织,有理论,有辩才。他们没有留下有系统的文集,更何况失败者的观点常常被历史遗忘。    
    两派分歧究竟何在呢?他们与美国政坛上的许多派系之争一样,分歧是有,但并非水火不容。反联邦党人只是更侧重联邦制中的州权,反对中央集权。他们最大的忧虑就是怕产生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来夺走州和地方现有的权力,然后将权力集中于一个远离人民的首都(当时它根本还不存在)中一个超出人民控制的总统手中,他们称这样大权独揽的总统是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他们恐惧政府权力过于庞大集中,那样必定会孳生独裁者,侵犯公民权利,但有意思的是,这也正是联邦党人所惧怕的。在联邦党人展开大量的说服解释工作,并允诺将《权利法案》作为第一至十条修正案与宪法同时通过后,反联邦党人就接受了宪法,美国的第一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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