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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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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政府的反黑政策,总的说来是“时宽时紧”的。认为足以威胁政府安全时,便不择手段地大力镇压,连“鲨鱼点心”之策也施行。当认为黑社会力量“不足以构成威胁”时,又会大唱高调,说黑社会组织已濒临“瘫痪”了!而那些劝人“洗底”和监狱署对青少年黑人物诸多优待的做法,对彻底消灭黑社会人物也没有太大裨益。

  80年代迄今的香港反黑状况进入80年代后,香港反对黑社会的斗争进入一个新阶段,呈现各方力量齐反黑的局面。基本上是港府制订法律草案,社会及公众予以直谏,由法律部门确立法令,警方照法实施执行的格局。随着人们对黑社会了解的增多,新闻媒介配合政府、警方的宣传,市民的反黑觉悟有所提高,反黑也从单反黑人物的行为而至反其夫联的各个环节,反黑行动重点打击的对象也从对个别黑人物转化为有组织的集团。在这一节中我们用与上一章中后半部分类似的方式给读者介绍80年代中后期以来香港政府、法律、警察、社会及公众等各方反黑的情况。

  一、港府订法市民坦言曾仲荣在《百姓》半月刊(1986年5月1日)119期上著文阐述港府1986年4月订立法例对付黑社会的立意及内容,题为“步步紧逼、处处设防、港府订法严惩三合会”,其中引述了扑灭罪行委员会委员、立法局议员何锦辉的话:“香港黑社会问题已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我们要严厉对付。”

  扑灭罪行委员会辖下的匪党问题研究小组于1984年4月成立,花了两年的时间,完成了一份以修改法律来对付三合会问题的建议书。

  政府发现三合会很大程度上与某些犯罪活动尤其是近年显著增加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有关,例如以诈骗或恐吓手段搜取公共房村装修工程承办权、专线小巴路线、市场及屠房的控制权等。

  政府订下连串应付三合会问题的措施,但由于其中部分建议可能损害人身自由,因此政府将建议书作为咨询文件,向市民征集意见。

  咨询文件详细描述了三合会问题的严重情况,除黄、赌、毒外、三合会尚有放高利贷、勒索保护费、商业犯罪、控制部分小贩、鱼市场及屠房。此外、公屋装修、节日庆典及在学校亦发现三合会的活动,就三合会的活动范围来说,它可算无处不在。

  咨询文件提议对付三合会的法律改革建议,大致可分为四类:即更有效地检控三合会疑犯、打击三合会分子的活动范围、加强警方的侦察权力、堵截三合会的收入来源。

  为了更有效地检控三合会疑犯,咨询文件提出保护证人的方法,包括采用单向观察镜辨认犯人、在送达办方的证词上删去证人的地址及维持某一数目的警员专责照料可能受恐吓的证人。文件并提议可广泛地采用同犯作证,鼓励被捕的罪犯供出以前的犯罪活动,及作为证人指控其同党。

  在打击三合会分子的活动范围,咨询文件提出三项建议。一为警察监管条例,对象是刚尝试犯罪的青年罪犯,被判受监管者,至少两年内不得进入马会、投注站、赌博场所、色情场所、按摩院、游戏机中心、桌球室、装馆及拥有传呼机。另一建议为任何人士如作出任何行为包括言语,致使人认为该人士属三合会员,即属违法。此外,并鼓励三合会会员脱离三合会。

  参考外国打击黑社会分子的方法,灭罪委员会提议采用美国大陪审团和特别工作小组的模式,加强对三合会分子的调查权力。委员会建议,政府可设立一个法定组织,类似美国大陪审团制,由司法官员秘密地录取经宣誓而提出的证据,录取证据时,可无须仿效法庭的形式,该司法官员并有权强逼证人作供。此外,并建议由检察官与调查人员组成特别小组,共同策划如何发掘证据。

  咨询文件还提议截断三合会在黄、赌、毒三方面的收入。文件建议修订法律,制定一套封闭令制度,对付色情场所,开设更多合法赌博途径,加重对非法赌博的刑罚;充公毒贩在贩毒中所得的利润及物业。

  这份咨询文件最受争议的是个人人权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受影响人士可分为两类,一是证明或被怀疑三合会的人士,另一类是普通市民。

  新修订的法例中,被怀疑三合会的人士,部分法律权力受到剥夺,他们必须参予认人程序,而且更有可能遭秘密传召录取口供及被逼作供。此外,某人如涉嫌暗示自己为三合会员,或有意与三合会交往,或支持该会活动的罪行,则该人士须自行证明他本人绝无意作这种暗示。此举与现行法例不同,现行法例是控方需有足够的证据指出疑犯确实犯有被控罪行,而非疑犯自辩自己如何无罪。

  原则上香港市民是平等而没有阶级分别的。由于恐其危害社会,罪犯与精神病患者须受到隔离,但当他们回到社会时,他们应与一般市民享受社会的一切权利,无须再承担任何额外的精神或心理压力,社会对他们应与其他人士一视同仁地看待。但新法例却可能造成社会阶层的分化,某部分人士得不到正常人的看待。尤其是监管计划所针对的可能是已改过自新的出狱年轻罪犯,假使法例他们背着罪犯的影子,则可能增强他们仇视这个社会的心理。

  身为青协总干事及立法局议员的谭王葛鸣认为,从消极方面理解,监管法例是限制青年罪犯的自由,但从积极方面看,亦是保障了他们避免再受黑社会影响。重要的是法官判刑时,将监管刑期算作惩罚的一部分,清楚地告诉受刑人士,便可消除他们心理上的不公平感觉。其实,现时的情况是假如不能遏止黑社会活动,市民的自由更会受到侵犯,在公共屋村,市民不敢随意让子女出外玩耍,怕子女受到三合会人物恐吓或伤害,他们的自由才无形中受到三合会人士损害。

  现时建议的监管法例中,受监管人士不得进入色情、赌博场所,这点较易理解。但一些被目为正当娱乐场所的桌球室、游戏机中心、武馆,则因三合会分子时常群集,亦被列入禁止进入的范围,这对这些场所的声誉有影响,显示监管法例有漏洞。假如将来三合会分子又常出入某些场所,如保龄球场、戏院、球场,那么是否需要将监管范围无限量扩大呢?

  何锦辉表示,考虑监管法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原则问题,第二是执行问题。原则上市民是否同意三合会罪犯应受特殊的监管,同意了才谈执行上的问题。执行上,无论如何详尽罗列各种可能性,将来都会变成不合时宜,监管范围也需因应实际情况,常常作出修改的。

  此外,假如警方严格执行监管法例时,亦可能造成市民的不便。何锦辉解释,警方在搜查上述受监管人士不得进入的场所时,难免会仔细查阅每一个人的身份,造成不可避免的干扰。这是市民考虑在扑灭三合会罪行时,是否愿意付出的代价之一。

  除此,建议中的某些法例要大大增加警方权力,这涉及威胁个人人权问题。例如警方或司法官员可采秘密传召或强逼作供,市民的人身自由及缄默权不受保障。还有市民需自辩没有暗示自己是三合会会员。部分市民及法律界人士时常投诉,警方滥用游荡罪的条例。新法例如获通过,假如警方滥权,市民随时被捕的忧虑更大,而且市民须找出证据证明自己与三合会无关,或没有作出任何暗示自己是三合会会员。

  警察是否滥用权力,取决监察警方运作的政府和机构。何锦辉表示,在香港现时制度下,定罪的权力在法院而不在警方,只要法院能对警方提交的证供,作出适当的审查,便可防止警察滥权。何锦辉认为,根据以往法院的良好记录,假如将来法官、司法制度及律师仍按现时情况受训及执行工作,他有理由相信法院有足够能力防止曾方滥权。

  何锦辉表示,由于现时黑社会罪案是极有组织及猖獗的,若要调查他们的罪行,现时采用的查案方法是不足的,因此才建议引用美国更有效的调查方法。何锦辉强调,警方增加的只是侦察罪案的权力,而非判罪权。

  何锦辉再三强调,市民应了解现时黑社会问题的严重程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市民愿意付出多少代价,这正是政府发出这份讨论文件的目的。

  虽然咨询文件巨细无遗地陈述了黑社会的现状及建议修改法例所带来的利弊,但却没有回答一个这几年争论不休的问题,除了无日无之的黑社会犯罪案勾起市民的警党外,立法局议员与政府之间的争论——政府是否低估了黑社会活动及错误地解散反黑组,亦引起市民的注意。

  70年代末期及80年代初期,有迹象显示政府深信黑帮势力已经瓦解,曾出任反黑组主管的总警司彭万福,1981年初公开说,传说的帮会已不存在。1977年夏鼎基爵士领导的灭罪委员会,曾呈交报告指出,大多数帮会已被瓦解,不会再现以前的威胁。随着这份报告书,警方于1982年底解散成立多年的“三合会调查科”,俗称“反黑组”。

  但事实上,1983年底保安司谢法新承认黑社会分子活跃。1984年底,夏鼎基更承认警方低估了黑社会势力。但警方却一直强调没有减少对付三合会的人手,当时解散反黑组,只是组织上的转变,将反黑组人手分散各区处理黑社会问题,港、九、新界三个警察总区各自成立反黑队伍,并抽调人手,重新训练,灌输有关黑社会资料及对付有关罪案的方法。

  何锦辉解释,扑灭罪行委员会就警方组织问题、反黑组是否需要重新成立等问题进行研讨,但基于不适宜详列各项警方资源的调配情况,避免三合会人员知悉警方部署。但何锦辉强调,他们与警方商谈后,发觉警方十分重视三合会问题,并有足够人手应付未来新法例所增加的工作。

  谭王葛鸣相信这次政府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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