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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黑社会 作者:丘海雄平萍-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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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暗花”,系指“暗盘花红”。我们经常看到警方悬红4万元,征求某些重大案件或命案的资料提供者。这是“明盘花红”。如案情严重,便会通知所有线人,除“明花”之外,还有若干“暗花”,以增加提供线索者的“兴趣”。“明花”自然在警务处的预算之内拨给;至于“暗花”的来源怎样?由什么人物掏腰包?恕还未能找到确实资料。

  回述正文,据闻当时的“暗花”达港币40万元之多,为“明花”的6倍。当时币值稳定,黄金每两只不过200多元。可见“黄案”“暗花”不可谓不巨了。这个数字,自然引起“专业线人”及三山五岳人物的兴趣。于是今天某甲说是已有眉目,明天某乙说已找到若干线索,纷纷乘机向承办该案的警方人员伸手要钱。由于该案轰动中外,警务处各级人员受到重重压力,承办的专案工作人员更是可想而知。在茫无头绪的时候,也只好有求必应。因而浑水摸鱼从中得益的人为数不少。其中有个黄义侠,是解放前的“大天二”,自告奋勇,说是有十分把握,可替警方找寻线索。警方人员亦知此人神通广大,关系甚多,对他寄予深厚期望。但其后日复一日,只见伸手要钱,不见实际效果。一怒之下,将黄某拘留于漆咸营,引用“递解条例”,将其递解出境。但黄某拿到手的“活动费”,据说已超过10万元之巨了。

  其后,“三狼”勒索不遂,将黄应球撕票,又将黄父掳去,过后获得巨额赎金,警方对此仍然一筹莫展,如非“三狼”因金钱问题发生内哄,则极可能成为悬案。此案未破之前,谁都认为系黑社会组织甚至国际绑票集团所为,破案后才知道作案者不过是“业余高手”,不但从未有过案底,连黑社会的边也沾不上。难怪当时的助理警务处长某洋大人,也不禁拍案惊奇,自认大跌眼镜了。

  而那个因骗警方线人而被递解出境的黄某,确不枉为“神通广大”人物,到达澳门不久,就捞到“风生水起”,成了“巨富”;厕身于“马交名流”之列了!

  警方与黑社会本来应是猫与老鼠关系,但由于警方对黑社会知情不详,需从“内部突破”,从而在两个对头中间又生出线人阶层,黑社会因出了线人要受一定损失,而警方为保持这种局面又不得不容忍线人边做线人边做歹事,线人得到利益还会提供假情报。线人的存在构成了警方与黑社会的恩怨矛盾,也成为警察缉黑的特殊之处。警方与黑社会之间,除了线人以外还有另一种微妙的关系——“收租佬”。

  二、狐假虎威用意恶毒的“收租佬”

  要说收租佬这个行当,还是先从黑人物的“理想”讲起。总结起来有三种:(一)希望从非法的途径中取得一笔资本,进而改营工商业。倘能如愿以偿,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及基本势力“事半功倍”,“大展鸿图”。

  (二)希望恢复“廉记”未成立之前那种“百花齐放”的局面,黄、赌、毒事业如日中天,自己能在各种罪恶事业中占一重要席位;(三)希望能交结一个“有良心”、“有义气”的“老板”(指警方有权有势的人物),自己则鞠躬尽瘁,为他策划找钱门路,成为他唯一的代表,也就是说成为一名“成功”的“收租佬”。

  具有上述野心的多数是见过世面,捱过风霜的中年黑人物。老的一辈,有的早已金盆洗手作起富家翁;有的身历战前、战时、战后三大阶段的风风雨雨,人生哲学已臻“化”境,只求安度余年,再不提当年之勇了。至于青年一代,暴戾之气颇重,初生牛犊不畏虎,视监狱为第二家庭,不断地打打杀杀,偷偷抢抢。犯罪—坐牢—出狱三部曲,周而复始地成为他们的“生活方式”,并没有上述的“抱负”了。

  我们仔细看一看这黑人物的三大志愿。第一种想法,总算还有点放下屠刀,改邪归正的意念;第二种想法,希望“廉记”撤销,回复罪恶行业遍地开花的思想,当然是妙想天开。第三种想法,希望成为一个成功的走狗(或虎伥),替主子积敛不义之财,自己则乞余其后,凭此途径以至发迹,着实可恶。

  怎么见得呢?因为贪污分子是吃人的“老虎”,而此类收租佬则是引路的“虎伥”,没有虎伥,老虎并不见得凶到哪里去!收租佬是地道的中间剥削人,既助长贪污风气,又加重受害者负担。他们狐假虎威,仗着主子的威风,欺压弱小,为非作歹。

  收租佬中分为若干等级。收租佬的最高境界是,代替主子策划找钱门路,手下有一班马仔供其驱策,干事不必自己出头露面,试想收租佬的风光尚且如此,那些贪官污吏的宦囊如何,就更不必说了。

  “廉记”成立后,这些牛鬼蛇神,入狱的入狱,逃亡的逃亡,幸运的跑去台北做了寓公,不幸的只好和贪官们共尝铁窗风味。

  贪官污吏没有了收租佬,能否顺利地进行贪污活动呢?答案是“否”。

  原因是:(一)“廉记”成立之前,贪污问题虽然几乎公开存在,但警务处下面毕竟还有一个“反贪污部”,这个部门的政绩如何,且撇开不谈。但职位有优劣之分,地区有肥瘦之别。即使官官相护,但你吃的是参鲍翅肚,别人吃的是残羹剩饭,看在眼里,妒在心头,自难免有煮豆燃萁的事发生。直接接受,那是最危险不过的事,虽说“半公开”,惟法律上尚无容许贪污之条。而假手于收租佬便安全得多了。此其一。

  (二)受授之际,接纳者自是多多益善,但奉献者则分角必争。万一发生冲突,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捞家”的出身是烂鬼,说不定把心一横,来个两败俱伤,也非奇事。有收租佬作为缓冲人物,万事都可商量,此其二。(三)贪污分子对罪恶场所的情况,自不能百分之百掌握,但收租佬则不然,他们出身于罪恶圈子,区内的黄、赌、毒以至老千架步,巨细无遗。即使你今天东、明天西,也逃不过他们的侦骑耳目。如果要做到“涓滴归公”,“疏而不漏”的地步,非倚仗收租佬不可,此其三。

  (四)万一东窗事发时,收租佬又可变成替死鬼,如此这般,收租佬便成为不可缺的重要人物了。此其四。

  除上述的四项原因之外,还有,缺少收租佬,贪污分子往往会得不偿失。下面举一个实例。

  1962年至1965年,澳门至香港的“屈蛇(偷渡)”事业,当时“反偷渡组”(俗称“打蛇部”)的华探长是邓生(已被通缉),其后由上海人探长黄××接替。在此期间之内,每一名偷渡来港的“蛇客”,贪官照例收取100元。蛇船由澳门开出,此间即行付款。当时替邓大探长收片的是一名绰号“矮仔吴”的“和勇义”人物。这名收租佬的胃口颇大,除在大探长对每名蛇客100元中收取30元的酬劳之外,还向屈蛇集因素取每名20元的“佣金”,这种杀鸡取蛋的作风,很快就闹出不愉快的结果。邓大探长一怒之下,就炒了他的鱿鱼,同时,指定一个银行户口号码,由屈蛇集团直接将片费存入,于是,问题来了!

  矮仔吴被炒,自然心有不甘,于是教唆屈蛇集团的主持人,停付片费,或者以多报少。大探长发觉存数日少,便对奉献者发出警告。奉献者获悉大探长已失掉“盲公竹”(即盲人的拐杖),就矢口否认有挞片之事。而矮仔吴竟不知从何渠道查悉那个银行户口的号码,以之作为威胁声明要爆其内幕。尽管那个户口并非大探长直接署名的,但也不能不投鼠忌器。最后在另一名收租佬斡旋之下,矮仔吴又“官复原职”。因此可见,贪污分子与收租佬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不可分离的产物。

  我们可以从上面的叙述中看到警方中的败类与其利用职务之便捞取不义之财而产生的中间人物——收租佬之间狼狈为奸的关系。其实,收租佬的存在也使警、黑双方的矛盾更为加深。收租佬除“收租”之外,自然不会毫无其他活动。例如沙皮×长期在油麻地区开设二至三处赌档,还有在西营盘半公开地贩卖白粉的,在湾仔区经营黄色架步四处之多的;还有在九龙城砦开设鸦片烟窟及十三张……等等,收租佬们都是长期半公开地活动。由于后面有人撑腰,这些罪恶架步也就成了“铁宝”了。

  为了本身利益,贪污分子不能不让收租佬们进行罪恶活动。这就构成了一种由于利益关系部分贪污分子与黑社会相勾结的状态。这是“廉记”成立前警黑双方关系的一个方面。

  三、冚档、买案、洗底,有如做戏警方中的贪污分子包庇黄、赌、毒等不法场所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有时为了掩饰上级及市民的耳目,也会不时来一出“假冚档”或“捉放曹”的活剧。某些高级探目或探长,还炮制过“买案”的把戏。

  在“百花齐放”的黄金岁月里,罪恶场所充斥市内,使人有五步一楼、十步一阁之感。但市民们不时也会从报章上看到某处破获白粉窟,某处破获黄色架步,某处破获赌档等消息。表面看来,警方对反罪恶活动,并非不尽全力,只不过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无法根绝而已。但有谁知道,这些反罪恶行动,在当时警黑挂钩之下,有多少次是真的,又有多少次是假的呢?原来举凡鸦片烟档、白粉棚仔、红丸档、地下赌场、酒帘、音乐厅、浴池、女子美容院以及大小妓寨娼寮等等,都雇用有“替死鬼”。经营上述架步的“捞家”,100%都是黑社会人物,雇用的“替死鬼”,自然也是同道中人。

  “替死鬼”的工作,顾名思义,是替雇主去死。所谓死,自然不是上断头台的那种死,只是上庭受审,代替雇主受罚或坐牢而已。本来,经营罪恶场所的人,也非泛泛之辈,身娇肉贵,不想抛头露面出庭受审或亲尝铁窗风味,用钱雇个人代担风险,是他们理性选择。问题是出在警方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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