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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在买卖契约订立后,土地由于冲积而有所增益,其利益属于买受人,因为利益应由负担危险的人承受。至于被出卖的奴隶非由于出卖人的欺诈或过错而逃亡或被拐盗,必须区别情况,如出卖人承担保管奴隶的义务,直至交付时为止,则所发生的事故,归他负担;否则,他不负责任。以上所述同样适用于其他动物或其他物。但是无论如何,出卖人应将对物的诉权和对人的诉权移转于买受人,因为其物在未交付于买受人前,仍属于出卖人所有。关于窃盗之诉和不法损害财产之诉亦同。
4.买卖可以附有条件,也可以不附条件。附有条件的买卖,例如,“如果在一定期间你喜欢斯提赫的话,我把他卖给你,价金若干”。
5.明知其为神圣场地、宗教场地或公有场地,例如市场、教堂等而买受之,这种买卖无效。但若买受人受出卖人的欺骗,误信其为俗物或私有物而买受之,由于他不能取得其物,得行使根据买受而产生的诉权,以请求偿还如其不受欺骗所可得的利益。如误以自由人为奴隶而买受之,以上所述,同样适用。
第二十四篇 租赁
租赁契约与买卖契约极相类似,并受相同法律规则的规定。在买卖契约中,价金一经商定,契约即告成立,同样,在租赁契约中,租金一经订定,契约即视为成立;出租人享有出租诉权,承租人享有承租诉权。
1.以上关于由第三者决定价金的买卖所述种种,同样适用于由第三者决定租金的租赁关系。因此,如果让洗衣人洗涤或整洁衣服,或让裁缝裁制衣服,不订定报酬,而有意在事后按照双方所商定的付给,就不得视为租赁契约业已成立。
但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特定词句诉权。
2.此外,正如人们常问是否可以通过物的交换而成立买卖契约那样,人们对于租赁也提出同一问题,如某人把物给予你使用或收益,而同时他从你处受领其他一物以供使用或收益作为代价的情况。业经决定这种情况不成立租赁契约而产生特种契约。例如,某人有一头牛,其邻居也有一头牛,他们同意互相出借各自的牛,为期十日,以便完成某项工作。如果一方的牛在他方那里死亡,既不因而产生出租诉权,也不产生承租诉权,此外也不产生使用借贷诉权,因为这里的借贷并不是无偿的,当事人可提起特定词句之诉。
3.买卖契约与租赁契约如此相近,以致在某些场合,人们常问这是买卖契约呢还是租赁奖约?例如,所有人以土地交由他人永远收益,这就是说,只要不拖欠应支付的年租,所有人不得向承租人或其继承人,也不得向那些从承租人或其继承人那里以买卖、赠与、接受嫁资或其他名义取得土地的人,取回其土地。由于古人对于这种契约疑惑不定,有些人认为是租赁,另有些人认为是买卖,因此公布了日诺宪令,规定永佃契约具有特种性质,不得把它与租赁或买卖相混淆,它是根据其本身特殊的约定而生效的;如果有某种约定成立,应视为契约性质的一部分,双方必须遵守。如关于物的危险并无约定,则在物全部灭失时,其危险由所有人负担,在物一部灭失时,其损失由永佃权人负担。以上仍是应遵守的法律。
4.又问,如铁提与银匠约定,后者以其自有赤金制成一定重量和式样的戒指,而前者许以比如说十个金币,这应视为买卖契约还是租赁契约?卡西说,就原料而言是一种买卖,就劳务而论则是租赁。业已决定这里只存在买卖契约。但若赤金是由铁提提供的,而劳务报酬亦经约定,则这个契约无疑是租赁关系契约。
5.承租人的一切行为应遵循有关承租的规定,如规定有遗漏,应根据公平原则履行其义务。任何以使用衣服、银器或驭兽而给予或承诺给予代价的人,应按尽最大注意的善良管理人保管自己的物一样妥善保管其物。如已尽到这种注意,而仍不免发生事故致使物灭失者,他不负赔偿之责。
6.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他的继承人以同样条件继承其租赁。
第二十五篇 合伙
人们所组织的合伙,或者包括双方的全部财产,这种合伙希腊人特称之为
“共同体”,或者为了经营某种特定业务,例如买卖奴隶、油、酒或小麦。
1.如未特别商定分配损益的比例,应视为平均分配。如经商定分配损益的比例,当事人应予遵守。如当事人双方商定以损益的三分之二分配于一方、三分之一分配于他方,这种约定的有效性,从未有人怀疑。
2.但若铁提和塞伊双方约定以利益的三分之二和损失的三分之一分配于铁提,而以损失的三分之二和利益的三分之一分配于塞伊,这种约定应否认为有效,有人提出疑问。昆特·牟企·斯凯伏拉认为这种约定违反合伙的性质,因此不应认为有效。然而塞尔维·苏尔毕企的相反意见却占优势。他认为是有效的,因为某些合伙人的劳务往往如此可贵,以致应该使他们在合伙条件中获得较优越的待遇。毫无疑问可以组织这样的合伙,一方出资,他方不出资,而利益仍由双方共同取得,因为一方的劳务往往等于金钱。通行的意见与昆特·牟企·斯凯伏拉的意见如此背离,甚至人们承认,可以约定一方只分享利益而不分担损失,塞尔维·苏尔毕企就是一贯抱这种见解的。这必须理解为,如果一次业务获利,另一次亏损,应通盘计算,只将纯利视为利益。
3.如仅对于一方面,例如对于利益或损失一方面,明确商定了分配比例,则对于没有提到的另一方面,其分配比例当然应认为是相同的。
4.合伙在合伙人维持原议时一直继续存在;但如其中一人退出,合伙即行解散。如果他怀有秘密动机退出,想独吞将到手的利益,例如,包括全部财产的合伙中合伙人之一成为某遗产的继承人,他退出合伙,意图独吞遗产,则他将受到强制与其他合伙人分享这种利益。但若他未施心计退出而有所获得时,其利益单属于他一人所有。他方在一方退出后所取得的,也全部属于他个人所有。
5.又合伙因合伙人中一人死亡而解散,因为缔结合伙契约的人是与自己所选定的特定人相结合的。如几个人合意组成合伙,即使其中一人死亡,几个合伙人还在,合伙仍因而解散,除非合伙契约另有规定。
6.为经营单独一项业务而组成的合伙,在业务结束时,合伙也随之结束。
7.合伙由于财产没收而解散,其理甚明,如合伙人中一人的全部财产被没收的情况,因为现在既由他人取代其地位,他应视为业已死亡。
8.又若合伙人中一人因负债累累而让与其财产,于是其财产被出卖以偿付公私债务时,合伙也因而解散。但如合伙人同意继续维持合伙,应认为新合伙关系已开始。
9.曾经发生下列问题:合伙人中一人是否仅就其故意行为,在合伙之诉上对其他合伙人负责,如同物的受寄人一样,或者也应就其过失即懈怠疏忽负责?通行见解以为他亦应就其过失负责。但他是否有过失,不应根据最大可能的注意的标准来衡量。如其以对管理自己事务所尽的注意用于管理合伙财产,他已经尽了足够的注意。因为接受疏忽大意的人为自己的合伙人,咎由自取,只怪他自己太不谨慎。
第二十六篇 委任
委任契约的缔结有五种不同方式:某人或只为他自己的利益,或为他和你的利益,或只为第三者的利益,或为他和第三者的利益,或为你和第三者的利益,而委托你。专门为了你的利益的委任,完全是多余的,因此你们之间既不发生任何债务,也不发生委任诉权。
1.为委任人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管理他的事务,或为他购买土地或替他作保。
2.为你和委任人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他委托你借钱给某人附有利息,而某人则把借来的钱用于委任人身上;或者你向他起诉请求使他履行保证债务,他就委托你向主债务人起诉,而由他负担危险;或委托你,在他负担危险的情况下,同他所指定的代理人,就他所应给付你的,订立要式口约。
3.为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管理铁提的事务,或为铁提购买土地或替铁提作保。
4.为委任人和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管理他和铁提的共同事务,或为他和铁提购买土地,或为他和铁提作保。
5.为你和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借钱给铁提,附有利息。如果不附利息,那就专为第三者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
6.专为你的利益所缔结的委任契约,例如某人委托你以你的钱去买地而不去生利,或相反地去生利而不去买地。这与其说是委任,毋宁应说是劝导,因而是无拘束力的,因为任何人不因劝导他人而受拘束,哪怕这种劝导对受劝导者是无益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判断劝导是否有价值。因此,如果你家中有多余资金,某人劝你去购买某物或出借生利,虽然这笔买卖或借贷于你并不有利,你对他却不享有委托诉权。
因此,有人发问,如果某人委托你把你的钱借给铁提,附有利息,是否可对他提起委任之诉?萨宾的意见占优势,他以为在这种场合,委任是有拘束力的,因为如果他不委任你,你不会借钱给铁提的。
7.又违背善良风俗的委任契约是没有拘束力的,例如铁提委托你去偷盗,或对他人加以损害或伤害。虽然你由于这一事实而受处罚,你对铁提不享有任何诉权。
8.受委任人不得逾越委任权限。例如某人委托你在一百金币限额内购买土地,或为铁提作保,你不得超过这一限额而购买或作保,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