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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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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主人指定为继承人的奴隶,如一直保持同一状态,于遗嘱生效时成为自由人和必然继承人。但若主人在生前把他释放,他得自行决定是否承受遗产,因为他既不是由于主人的遗嘱同时获得自由和遗产,所以不是必然继承人。但如果他被出让,他必须奉新主人之命承受遗产,因此新主人通过他而成为继承人。主人虽已指定奴隶为继承人,并给予自由,但奴隶一经出让,就不可能成为自由人或根据出让他的主人的遗嘱而成为继承人,因为主人既经把他出让,就应认为放弃了给予他自由的意图。同样,他人的奴隶被指定为继承人的,如一直保持奴隶状态,他必须奉主人之命承受遗产。如果他在遗嘱人生前或死后而在他承受遗产前被主人出让,他必须奉新主人之命承受遗产;如果他在遗嘱人生前或死后而在他承受遗产前已获释放,他得自行决定是否承受遗产。

  2.他人的奴隶,在主人死亡后,仍得被指定为继承人,因为属于遗产的奴隶具有遗嘱能力
①;在遗产未被承受前遗产所代表的,不是未来继承人,而是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同样,胎儿的奴隶亦得被有效地指定为继承人。

  3.具有遗嘱能力的数人共有一个奴隶,而其奴隶被第三者指定为继承人者,应奉每一主人之命,按照每人对他的所有部分,承受遗产。

  4.遗嘱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继承人,人数并无限制。

  5.遗产一般被分成十二部分,总起来称整数。从每一部分到整数都有它自己的名称:uncia(一部分,即1
/12),sex
Atans(六分之一,即2
/12),quadrans(四分之一,即3
/12),triens(三分之一,即4
/12),quincunx(五部分,即5
/12),semis(一半,即6
/12),septunx(七部分,即7
/12),bes(两个三分之一,即8
/12),dodrans(减去四分之一,即9
/12),dextans(减去六分之一,即10
/12),deunx(十一部分,即11
/12),as(整数)。可是,遗产并非总是必然分为十二部分的。因为遗嘱人要分为多少部分,便可分多少,因此如果他指定单独一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六部分,这六部分就构成整数,因为无论何人不能在死亡时一部分遗产由遗嘱支配,另一部分则不由遗嘱支配,除非他是军人,对于军人我们只考虑他在遗嘱中所表示的意思。反过来说,遗嘱人可以随意把他的遗产分成十二部分以上的部分。

  6.如果几个人被指定为继承人时,遗嘱人无须指明每人的份额,除非他不愿他们平均分得遗产。不指明份额,几个继承人就应平均分得。但如某些人的份额业经指明,而另一人虽被指定为继承人,但其份额未经指明,他即承受整数中多余部分的遗产。或者几个人被指定为继承人,而其份额未经分别指明,则多余部分由他们平分继承之。但若整数业已分配给份额经指明的继承人,而无多余时,则份额未经指明者分得遗产的半数,其份额已经指明者,无论一人或多人,取得其余半数
①。至于份额未经指明的继承人,不论在指定的名次上是名列第一,或在中间,或最后,都不相干,因为应始终认为未经明白地分配的部分是属于他的。

  7.现在且看,如果有剩余部分未指明,同时被指定的继承人中没有一人的份额未指明的,上述情形应如何决定?例如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三人,经指明每人取得四分之一。在这里未指明部分显然应由各继承人按其份额的比例分得之,于是他们视为各被指定继承三分之一。反之,如果所指定的继承人的份额分起来超过整数,则各人的份额必须按比例扣减,例如指定继承人四人,各得三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各被指定继承四分之一。

  8.如遗产部分数超过十二部分,被指定为继承人而其份额未指明者,将取得补足第二个整数的余额。如第二整数已分配完毕,他将取得补足第三个整数的余额。但是所有这些部分,虽然超过十二之数,最后仍都归原为一个整数。

  9.指定继承人可以是不附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但不得附有始期或终期,例如“从我死亡时起五年后”、“从某日起”或“到某日止”成为继承人。这样附加的期日应视为多余的,从而继承人的指定应视为是无条件的。

  10.在指定继承人、遗赠、信托遗给和释放奴隶时附有不可能完成的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11.如在指定时附有多种条件,而其条件是联合条件,例如,“如果这件事和那些事完成了”,那么所有条件都必须符合;如其条件是任择条件,例如,“如果这件事或那件事完成了”,那么只须符合其中一种条件即可。

  12.遗嘱人得指定从未见过的人为继承人,例如其兄弟在外地所生而为他所不认识的儿子,因为遗嘱人不认识自己所指定的继承人,并不使指定行为无效。

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补指定
  任何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若干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例如,“如果某某将不成为我的继承人的话,让某某成为我的继承人”,如此等等,遗嘱人愿意指定多少替补人便可指定多少;他甚至可以作为最后替补手段指定他的奴隶为必然继承人。

  1.遗嘱人可以几个人替补一人,或以一人替补几个人,或一人替补一人,也可以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中间相互替补。

  2.如果遗嘱人指定份额不相等的几个继承人相互替补,而他们所替补的份额未经指明,应认为遗嘱人所给予替补的份额与原先指定给予的份额相等。庇乌斯帝就是这样批复的。

  3.如以共同继承人替补任何一个被指定的继承人,而以第三人替补共同继承人,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应不加区分,由第三人替补而取得上述两人的部分
①。

  4.如果误认他人的奴隶为家长而指定其为继承人,并载明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时,由梅维替补他,则当奴隶以后奉主人之命承受遗产时,被指定替补者梅维可取得某一部分。因为这种措词:“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当遗嘱人明知其在他人权力下时,应解释为:“如果他本人不成为继承人,亦不使他人成为继承人”;但当遗嘱人误信其为家长时,应解释为:“如果他不为自己或不为以后对他行使权力的人取得”
①。这就是提贝里帝就有关他自己的奴隶巴推尼一案所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篇 为未成熟者替补指定
  立遗嘱人以别的继承人取代在其权力下的未成熟子女作为继承人时,不但可以用上述方法作出替补指定,这就是说,如他的子女不成为继承人时,以他人为继承人,而且如其子女成为他的继承人,但未成熟而死亡时,可以他人为其继承人,例如这样的说法:
“我的儿子铁提是我的继承人,如果我的儿子不成为我的继任人,或成为继承人而在未达到自主(即成熟)以前死亡,即以塞伊为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儿子不成为继承人,被指定替补者即成为父亲的继承人;但如果儿子成为继承人而在未成熟前死亡,被指定替补者即成为儿子的继承人。因为在习惯上,儿子在未达到自己得订立遗嘱的年龄时,家长可以替他订立遗嘱
①。

  1.根据同样原则,朕在《法典》中加进一个宪令,规定遗嘱人对于儿孙辈或曾孙辈,不问性别亲等,如系精神失常,即使已经成熟,仍得比照为未成熟者指定的办法,指定某些人来替补。如果他们精神恢复正常,替补指定即丧失效力,这也是比照为未成熟者替补指定的办法,因为未成熟者一旦成熟,替补指定即丧失效力。

  2.因此,依照上述办法为未成熟者指定替补,可以说有两个遗嘱,一个是父亲的,一个是儿子的,好比儿子为自己指定了继承人;或者至少可以这样说:一个遗嘱涉及两件事情,即两宗遗产。

  3.但若遗嘱人心怀疑虑,生怕自己死时儿子尚未成熟,公开指定一个替补者,会使儿子有遭受暗算之虞,他可以在遗嘱的前部分公开地只作一般的替补指定;至于成为他的继承人的儿子如在未成熟时死亡即由替补者继承其遗产的这种替补指定,可以单独写明在遗嘱的后部分,另外封好,加盖印章。此外,并应在遗嘱前部分注明,在儿子在世而未成熟时,不得启视后部分。显然,这种为未成熟儿子作的替补指定,如写在指定儿子为继承人的同一部分遗嘱中,也具有充分效力,纵使这对未成熟者可能有危险。

  4.家长不但可以对于被指定为继承人的未成熟子女作出替补指定,从而他们如果成为他的继承人于未成熟时死亡,可以自己中意的任何人替补,而且可以对于被取消继承人资格的子女为替补指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取消继承人资格的儿女,在未成熟期间,从亲友处基于继承、遗赠或赠与可能取得的东西,将一律归被指定为替补的继承人所有。上述关于为未成熟子女——无论被指定为继承人或取消继承人资格——的替补指定,应认为同样适用于死后出生的子女。

  5.任何人不同时订立自己的遗嘱,就不得为其子女订立遗嘱,因为未成熟者的遗嘱是父亲遗嘱的一部分和附属部分。

  如果父亲的遗嘱无效,为儿子订立的遗嘱也随之无效。

  6.遗嘱人可以对于每个子女分别地作替补指定,或对于在未成熟年龄最后死亡者为替补指定。如果他不愿意每个子女未留遗嘱而死亡,他可以对于他们分别地为替补指定:如果他为了完整地保持他们之间的法定继承顺序,他得对于最后死亡者为替补指定。

  7.为未成熟者作替补指定可以用记名式,例如指明“让铁提继承”,或用一般方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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