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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合同法问答-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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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程序是:
    (1)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3)可由仲裁人员再作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做调解书以结束仲裁程序;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并制做仲裁决定书。
    第四、制做仲裁裁决书。裁决书是确认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2)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印章。裁决书一旦制作完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走。
    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裁决案件,其前提条件是原裁决被仲裁委员会或上级仲裁机关认定确有错误,并且原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需要重新处理,并作二次裁决。
51。关于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管辖,是管理、统辖之义。仲裁的管辖,是指各级仲裁机关在实施仲裁行为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划分上的规定。
    我国仲裁制度实行分级管辖的原则。具体说,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县(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有下列特殊情况的,须按有关专门规定处理。包括:(1)凡遇有较大影响的或者争议金额在5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须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一级的仲裁机关管辖,也即由官们行使仲裁职权,做出仲裁决定。至于何为有较大影响,可由市、地、州仲裁机关认定,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机关认定。(2)凡遇有重大影响的或者争议金额在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机关管辖。同样,所谓重大影响可由本级仲裁机关认定,也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机关认定。(3)凡遇有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中央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争议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管辖。
    上述是分级管辖的主要内容。在经济合同纠纷的分级管辖原则下,我国还同时实行一般仲裁管辖和特殊仲裁管辖。
    一般仲裁管辖是指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即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欲求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向合同实施(履行合同义务)地点或者合同签订地点所在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果确有执行中的困难,也可以向被诉方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因为这是我国仲裁管辖的基本规则,所以也叫作一般仲裁管辖。
    特殊仲裁管辖是指对某些类别的或者说具有特定内容的经济合同纠纷的管辖。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这样几类:(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即是说,无论建筑施工单位来自何地,只要发生这类合同纠纷并欲求仲裁,当事人均应向建设施工地点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这一项规定不考虑合同当事人双方单位所在地,而以纠纷发生地点为规定管辖的标准,便于实行。(3)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管辖。这一规定范围较宽,合同纠纷当事人可视情况和需要,选择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一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除了上述的分级管辖、一般仲裁管辖和特殊仲裁管辖以外,我国经济合同仲裁管辖制度上还有其他一些规定。主要包括:(1)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光论由哪一级仲裁机关或哪一地的仲裁机关受理,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一次裁决就是终局裁决。(2)上级仲裁机关认为必要,有权办理属下级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根据需要把属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仲裁机关办理。(3)下级仲裁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仲裁机关办理。(4)两个以上仲裁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受理。(5)如果在管辖权上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仲裁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6)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而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52。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应怎样进行
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活动。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与人们通常所用的经济司法概念不完全相同。经济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也就是说,经济司法涉及的经济案件主要分为两类,经济纠纷案件是其中的一类,另一类是经济犯罪案件。经济合同纠纷又只是经济纠纷案件中的一类。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如属经济犯罪案件,则由刑事审判庭受理。
    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审判制度,包括司法机构的组织、受理案件的范围、诉讼程序和审级制度几个方面。
    一、我国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
    (1)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79 年7 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3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也要设立经济审判庭。现在,全国各级法院自上而下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其基本任务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为了及时处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和危害运输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适应这类案件的流动性大、技术性强的特点,从1979 年起,已陆续在全国各铁路局所在地建立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每个铁路分局所在地建立了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货物(包括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3)海事法院。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及时、公正地处理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根据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已先后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等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这些海事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审判工作分别受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海事法院受理国内企业、组织、公民之间,中国企业、组织、公民同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外国企业、组织、公民之间的依法应当由我国管辖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租赁、代理、修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其他海商、海事案件。
    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分工,以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争议的金额以及案情繁简来划分。诉讼单位属地区、省辖市(含本级)以下的,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争议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诉讼单位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含本级)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标的金额较小,案情比较简单的,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应由经济合同履行地或经济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诉讼标的物在被诉单位所在地,由经济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勘验、鉴定、诉讼保全确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
    (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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