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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六、《经济合同法》关于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方的责任的规定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的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托运方在托运货物时,应充分考虑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如有条件,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货物运输的季节,避免季节不当,给托运的货物造成损失。
(2)鲜活货物(主要指易腐、易变质货物和活动物)的运输和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或有剧毒、放射性的物品)的运输,必须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而且要按专门规定办理运输。有关鲜活货物的运输,应按照《鲜活货物运输规则》办理。运送危险货物要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3)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在运输合同中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承运方严格依照货运条例及规章办事的同时,应积极推行运输保险,以便能使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38、怎样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供应部门与电力需用部门之间就电力供应部门保质保量向电力需用部门安全输送电力,电力需用部门按规定用电并交纳电费达成的协议。在供用电合同中,电力供应部门为供电方,电力需用部门为用电方。
一、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1)供电单位与用电单位名称;
(2)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期限;
(3)用电方安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4)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5)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6)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7)电度计量与收费;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供电方与用电方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订立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
(1)供用电合同,应根据用电方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2)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的责任的规定
(1)供电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规定安全供电。因故限电,应事先通知用电方;
(2)如无正当理由限电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方的责任的规定
(1)用电方要根据合同规定用电。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规定时间用电时,应事先通知供电方。
(2)如无正当理由超负荷用电或不按规定时间用电,应偿付违约金。
五、签订与履行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订立后,用电方每逢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此外,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还规定:违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的责任,可参照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规定处理。
39、怎样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接受和保管存货方交付储存的货物,并在储存期限届满时完好地返还该货物,存货方给付规定的保管费的协议。
一、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合同编号;
(3)合同签订地点;
(4)合同签订时间;
(5)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6)储存货物的数量;
(7)储存货物的质量和包装;
(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9)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10)货物入库和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13)违约责任;
(14)保管期限;
(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约定事项;
(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订立与履行仓储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
(1)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2)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
(3)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保管方的责任的规定
(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损偿责任。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经济合同法》有关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存货方的责任的规定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五、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一些重要的物资,国家主管部门已制定了仓储保管要求和条件,如《商业仓库管理办法》、《化学品、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商业石油库管理制度》、《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等。对有关货物的存储,在签订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条款时,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参照有关规定签订。
(2)仓储保管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起止时间界限,作为合同有效期限。另一种是在合同中只规定合同生效日期,而不具体规定合同终止的时间界限。只要存货方按规定存取货物,按规定支付保管费,合同就有效。
(3)仓储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货物进行共同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造成损失或减少损失。
40、怎样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将财产交给他方使用,他方给付租金并在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一、财产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2)合同编号;
(3)签订地点;
(4)签订时间;
(5)租赁财产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6)租赁期限;
(7)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8)押金或其他担保;
(9)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1)违约责任;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13)其他约定事项;
(14)续租请求提出的期限;
(15)合同正、副本份数及备案;
(16)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经济合同法》关于签订与履行财产祖赁合同的法律规定
(1)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2)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3)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